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二十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八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以八十七年度少訴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三月八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強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