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二六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丁○○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各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戊○○與丁○○係夫妻,二人共同經營「影視圈影視社」(負責人登記為丁○○ ,設於臺北縣新莊市○○路八十二巷三號一樓)、「好萊塢影視社」(負責人登 記為丁○○,設於臺北縣新莊市○○○路五十號一樓),且均明知布袋戲「霹靂 刀鋒」之視聽著作,係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霹靂公司)所享有 著作財產權,且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並授權中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中龍公司)發行、重製、出租、再轉讓該視聽著作。緣戊○○、丁○○ 前雖曾於九十年五月間,以「影視圈影視社」、「好萊塢影視社」名義,透過華 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華亞公司)與中龍公司就「大霹靂」布袋戲系 列二百六十集簽訂「版權節目授權出租契約書」,惟嗣自九十年十二月底起,渠 等原用以支付租金之支票即未能兌付,經華亞公司之人員表示終止契約,並不予 供應「大霹靂」布袋戲系列之「霹靂刀鋒」之視聽著作供重製、出租;詎戊○○ 、丁○○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擅自以出 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後某時 起間起,未經前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他處租得布袋戲「霹靂刀鋒」之影音光 碟片(VCD)及錄影帶(VHS)後即於「影視圈影視社」內多次擅自加以重 製,並以每片(捲)新臺幣(下同)五十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特定之人。殆九十二 年五月一日十六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上開處所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布袋戲「霹靂刀鋒」影音光碟片共五百十二片(起訴書誤繕 為五百十片)及錄影帶共二十八捲。 二、案經中龍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丁○○坦承其係夫妻而共同經營「影視圈影視社」、「好萊塢 影視社」,且均明知布袋戲「霹靂刀鋒」之視聽著作,係霹靂公司所享有著作財 產權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並授權中龍公司發行、重製、出租、再 轉讓該視聽著作,並曾於九十年五月間,以「影視圈影視社」、「好萊塢影視社 」名義,透過華亞公司與中龍公司就霹靂布袋戲系列簽訂「版權節目授權出租契 約書」,惟嗣自九十一年一月間起,其原用以支付租金之支票即未能兌付,乃經 停止供應布袋戲「霹靂刀鋒」之視聽著作供重製、出租,渠等即自他處租得布袋 戲「霹靂刀鋒」之影音光碟片及錄影帶後,於「影視圈影視社」內加以重製,並 以每片(捲)五十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特定之人,嗣於前開時、地經警持搜索票前 往上開處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布袋戲「霹靂刀鋒」影音光碟片及 錄影帶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渠等有與中龍公司 之代理商華亞公司簽約,且有支付簽約金(拷貝費),而契約尚存續,故有權重 製及出租云云。 二、經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甲○○、丙○○於警訊、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指述綦詳,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授權書」一紙、「智慧財產權證明書」 十紙、「大霹靂布袋戲授權出租合約書」及華亞公司所提出之收款日報表各二 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二六七號卷第二十五頁至 第三十五頁、第六十三頁至第七十六頁)附卷足憑,且有扣案如附表一、附表 二所示之影音光碟片五百十二片、錄影帶二十八捲(業經本院清點、播放無訛 ,且該布袋戲「霹靂刀鋒」第一集、第二十四集《VCD》之原始檔案設立時 間分別為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見卷附勘驗筆錄〉)。 (二)被告戊○○、丁○○雖執前詞置辯;惟被告戊○○、丁○○就因支票未能兌付 而遭停止供片一事均坦承不諱,而於檢察官偵查中亦供承:「(有無與告訴人 簽約?)有簽約『他片』。」(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九二六七號卷第五十六頁背面),足見被告戊○○、丁○○並非不知霹靂布袋 戲系列之「霹靂刀鋒」已非屬授權範圍;再者,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亦供 稱:「余立祥〈華亞公司員工〉『提出要解約,我同意』,但是余立祥都沒有 帶給我解約書,所以我們仍然沒有解約。『但是余立祥片子沒有給我』。」( 見本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訊問筆錄);另證人即華亞公司之經理王佳誠到 庭結證稱:「(有無代表華亞與被告二人簽訂授權契約?)有。是簽訂布袋戲 系列,整個合約包含有霹靂刀鋒。我們大約是在九十年五月間簽約的,在同年 十二月開始跳票。」、「(簽約內容是否有說明跳票如何處理?)有,跳票的 話要在七天內處理,否則這個合約就不成立,當初簽訂這個合約必須按期支付 票款,否則契約自動失效。」、「(這點當時在簽約時雙方有說清楚嗎?)有 ,契約也有寫。」、「(簽約時有幾個人在場?)我、還有公司副總王獻忠。 對方的人有戊○○、另外一個人我不認識,簽約時只有戊○○在,談好之後一 、二天在他的店內簽約,簽約時對方有二個人在場。」、「(當時有無跟戊○ ○表示若華亞公司沒有發片給他們可以自行拷貝嗎?)當初是有說到合約不成 立時他們就不行自行拷貝,退票之後我們會過去處理跳票,我們過去處理,有 跟他們說若不付款後面發行的片子就不能再做營利的行為。我們有明說不可以 再拷貝。被告也明說不付款項。」、「(訂約時有無收五萬元的拷貝費?)沒 有,只有收權利金,沒有所謂的拷貝費。」、「(何時跟被告說不行出租拷貝 ?)九十一年三、四月我過去處理的。」、「(之後有再去處理嗎?)後來我 又去二、三次。」、「(這時他們還有重製出租嗎?)當時我沒有看到,我去 的時候主要是處理跳票的事情,被告有說他不付款項,也要重製,還要做,不 然就是你們來抓。」、「(有無說到合約效力的問題?)我有說若是帳款沒有 處理好,就不可以繼續作,合約失效。他沒有權利再重製。被告說不付款項, 還是要繼續作。」、「(被告有無表示合約效力問題?)沒有說。」、「(當 時有無跟被告確認契約內容?)有。被告還很仔細的看。並留下來說他要詳讀 ,隔天他說簽好了我才過去拿合約的,不是當場簽的。」、「(丁○○的部分 何時簽的?)我是在地下室談合約細節的,丁○○在一樓,簽約時我不清楚是 在一樓還是在地下室。丁○○部分談合約時不在場,我拿合約書時她有在場。 丁○○知道我們有在談合約,但不是一直都在場。」、「(丁○○有實際一起 經營這二家店嗎?)有。因為她都有在店裡面顧店。」、「我想起來了,合約 是丁○○親自簽的。」(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再者,觀 乎「大霹靂布袋戲授權出租合約書」第六條第二款所規定之重大違約事由之一 係「乙方(「影視圈影視社」、「好萊塢影視社」)無正當理由未依約付款逾 七日。」,第七條第一款第二目則規定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六條重大違約事由者 ,甲方(中龍公司)得終止契約,是華亞公司(中龍公司之簽約代理人)既已 表示終止契約,且不再供應霹靂布袋戲系列之影音光碟片、錄影帶,則其意思 表示即已生效,並不以書立「解約書」為要件,是被告戊○○、丁○○所辯無 非圖卸之詞,自均無足採信;至於被告戊○○、丁○○雖聲請傳訊證人乙○○ 以證明其所辯為真實,然證人乙○○到庭已證稱伊未看過簽約內容,亦不確定 伊所聽到之內容是否有成為契約之一部分(見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審判筆 錄),則其所為證言本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況且,證人乙○○於同一期日固 證稱:「(簽約金的五萬元做何用?)華亞〈公司〉先給壹支母帶,徐先生〈 戊○○〉可以任意拷貝,不管是幾支都沒有異議。」,惟其亦證稱:「壹支母 帶是三千元,母帶是一片VCD及一捲錄影帶,其內容相同,是一集的。」, 則尤見該契約內容應非於未支付母帶金額而僅支付五萬元即可任意重製告訴人 之前開布袋戲視聽著作灼然。 三、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戊○○、丁○○之犯行均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 科。 四、核被告戊○○、丁○○所為,均係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意圖營 利而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錄影帶部分〉、修正後著作 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影音光碟片部分〉(被告戊○○、丁○○行為後著作權法業經立法院於九十 二年六月六日修正通過,嗣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 ○一二二七○○號令公布並施行,就被告戊○○、丁○○前開意圖營利而以出租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比較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與修正後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前者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後者之法定刑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後者為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 另就被告戊○○、丁○○前開擅自重製之犯行,比較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第二項與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前者之法定刑為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後者之法定刑則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重製於 光碟者〉,以後者為有利於被告,自亦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 裁判時即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論處)。被告戊○○ 、丁○○就前開罪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戊○○、丁 ○○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 之犯意,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又被告戊○○、丁○○所犯上開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 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論處。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戊○○、 丁○○所犯前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惟此部 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戊○○、丁○○於契約終正後貪圖一己之私利而 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猶飾 詞圖卸、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一所示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片計五百十二片,係供被告戊○○、丁○ ○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所用及所得之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非法 重製之錄影帶計二十八捲,係供被告戊○○、丁○○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第一項之罪所用及所得之物,且係被告戊○○、丁○○所有,業據渠等供明無 訛,爰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陳鴻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 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 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 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編號 │ 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片名 │ 數 量 │ ├───┼────────────┼──────────┤ │ 一 │ 霹靂刀鋒 第一集 │ 捌片 │ ├───┼────────────┼──────────┤ │ 二 │ 霹靂刀鋒 第二集 │ 捌片 │ ├───┼────────────┼──────────┤ │ 三 │ 霹靂刀鋒 第三集 │ 玖片 │ ├───┼────────────┼──────────┤ │ 四 │ 霹靂刀鋒 第四集 │ 玖片 │ ├───┼────────────┼──────────┤ │ 五 │ 霹靂刀鋒 第五集 │ 伍拾壹片 │ ├───┼────────────┼──────────┤ │ 六 │ 霹靂刀鋒 第六集 │ 伍拾貳片 │ ├───┼────────────┼──────────┤ │ 七 │ 霹靂刀鋒 第七集 │ 捌片 │ ├───┼────────────┼──────────┤ │ 八 │ 霹靂刀鋒 第八集 │ 捌片 │ ├───┼────────────┼──────────┤ │ 九 │ 霹靂刀鋒 第九集 │ 柒片 │ ├───┼────────────┼──────────┤ │ 十 │ 霹靂刀鋒 第十集 │ 捌片 │ ├───┼────────────┼──────────┤ │ 十一│ 霹靂刀鋒 第十一集 │ 捌片 │ ├───┼────────────┼──────────┤ │ 十二 │ 霹靂刀鋒 第十二集 │ 捌片 │ ├───┼────────────┼──────────┤ │ 十三 │ 霹靂刀鋒 第十三集 │ 玖片 │ ├───┼────────────┼──────────┤ │ 十四 │ 霹靂刀鋒 第十四集 │ 玖片 │ ├───┼────────────┼──────────┤ │ 十五 │ 霹靂刀鋒 第十五集 │ 玖片 │ ├───┼────────────┼──────────┤ │ 十六 │ 霹靂刀鋒 第十六集 │ 玖片 │ ├───┼────────────┼──────────┤ │ 十七 │ 霹靂刀鋒 第十七集 │ 捌片 │ ├───┼────────────┼──────────┤ │ 十八 │ 霹靂刀鋒 第十八集 │ 捌片 │ ├───┼────────────┼──────────┤ │ 十九 │ 霹靂刀鋒 第十九集 │ 玖片 │ ├───┼────────────┼──────────┤ │ 二十 │ 霹靂刀鋒 第二十集 │ 柒片 │ ├───┼────────────┼──────────┤ │二十一│ 霹靂刀鋒 第二十一集 │ 玖拾片 │ ├───┼────────────┼──────────┤ │二十二│ 霹靂刀鋒 第二十二集 │ 玖拾片 │ ├───┼────────────┼──────────┤ │二十三│ 霹靂刀鋒 第二十三集 │ 伍拾片 │ ├───┼────────────┼──────────┤ │二十四│ 霹靂刀鋒 第二十四集 │ 叁拾片 │ ├───┴────────────┼──────────┤ │ 合 計 │ 伍佰壹拾貳片 │ └────────────────┴──────────┘ 附表二: ┌───┬────────────┬──────────┐ │ 編號 │ 非法重製之錄影帶片名 │ 數 量 │ ├───┼────────────┼──────────┤ │ 一 │ 霹靂刀鋒 第十一集 │ 壹捲 │ ├───┼────────────┼──────────┤ │ 二 │ 霹靂刀鋒 第十三集 │ 壹捲 │ ├───┼────────────┼──────────┤ │ 三 │ 霹靂刀鋒 第十四集 │ 壹捲 │ ├───┼────────────┼──────────┤ │ 四 │ 霹靂刀鋒 第十五集 │ 貳捲 │ ├───┼────────────┼──────────┤ │ 五 │ 霹靂刀鋒 第十六集 │ 貳捲 │ ├───┼────────────┼──────────┤ │ 六 │ 霹靂刀鋒 第十七集 │ 叁捲 │ ├───┼────────────┼──────────┤ │ 七 │ 霹靂刀鋒 第十八集 │ 叁捲 │ ├───┼────────────┼──────────┤ │ 八 │ 霹靂刀鋒 第十九集 │ 叁捲 │ ├───┼────────────┼──────────┤ │ 九 │ 霹靂刀鋒 第二十集 │ 叁捲 │ ├───┼────────────┼──────────┤ │ 十 │ 霹靂刀鋒 第二十一集 │ 叁捲 │ ├───┼────────────┼──────────┤ │ 十一 │ 霹靂刀鋒 第二十二集 │ 叁捲 │ ├───┼────────────┼──────────┤ │ 十二 │ 霹靂刀鋒 第二十三集 │ 壹捲 │ ├───┼────────────┼──────────┤ │ 十三 │ 霹靂刀鋒 第二十四集 │ 貳捲 │ ├───┴────────────┼──────────┤ │ 合 計 │ 貳拾捌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