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律師 張秀瑜律師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七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七十五年四月間之某日起,受雇於位在臺北市○○路○段四十六號 十二樓之協和鋁業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擔任會計之職務,負責處理協和公 司貨款收取、帳務登載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協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丙○ ○○,實際業務則均由丙○○○之夫乙○○掌理,甲○○任職期間甚得乙○○信 任。八十八年間,甲○○轉往臺北縣林口鄉○○村○○路七十二之六號協和公司 之工廠任職,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間某日起, 多次利用代保管之協和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機會,在前開工廠內,將不特定客戶 支付協和公司之貨款支票,蓋上公司印章於支票上完成背書後,向不知情之友人 林美惠、簡寶珠、李秀桃、陳吳玉燕等人,以協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須借 用他人帳戶兌現公司公司貨款支票,或該支票係乙○○向其買回公司股權等為藉 口,向林美惠等人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而將客戶支付協和公司貨款之 支票存入兌現,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款項侵占入己,或將部分支票轉讓做為支 付購買物品(向陳吳玉燕購買藥材、向李秀桃購買服飾)之貨款,或交由捐贈予 南投縣慈雲寺(佘秀華帳戶)。迄九十一年二月間,協和公司負責人丙○○○清 查公司相關帳冊及憑證後,發現公司多筆貨款支票不知去向,經詢問甲○○後, 始知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丙○○○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確實有將附表二所示支票存入人頭帳戶 ,或直接用以供個人購物、捐款,但存入之上開支票,均係受乙○○所指示;且 這些貨款兌現後,大部份由乙○○所使用,伊雖有使用其中一千多萬元,但都有 經過乙○○之同意;伊購物、捐款前,也有告知乙○○,任職期間伊並有製作另 一帳本記載資金明細,但離職前被公司收走云云。經查: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丙○○○指訴歷歷,核與證人乙○○所述:因為客戶 欲取回未屆期之支票,經伊查詢,始知被告並未將該紙客戶票款存入公司帳戶, 再詢問甲○○後,得知其已多次挪用公司所收票款項為己用等語相符(見本院九 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審判筆錄)。且丙○○○與乙○○揭發前情後,與被告對質 詢問資金流向,被告即親自書寫侵占款流向明細一紙(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三九五二號卷第十八頁)交告訴人等收執,其上所載之粗估侵 占金額為七千零十五萬元,亦與被告於調查局詢問時所承侵占金額七千零五十六 萬九千一百七十二元約略相當(見同前卷第五十七頁正面),足見告訴人之指訴 非虛。且衡以常情,若被告所侵占之票款多數為乙○○所挪用,則當告訴人質問 被告票款流向時,被告豈可能臨時編纂出七千多萬款項之花費明細?足見前舉侵 占款流向明細所載確屬有據,而非被告應告訴人之質問而臨時虛捏。 ㈡且證人簡寶珠證稱:其提供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陽信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及 其夫許盛財所有之誠泰銀行士林分行帳戶,供被告無償使用,並為被告存入支票 、領出現金後,再將現金交與被告使用,其金額共計三千一百五十餘萬元,當時 被告係表示係乙○○收購其所持協和公司股份所得款項等語(見前開偵查卷第二 十八頁背面)。證人林美惠則證稱:我提供其所有之第一銀行楠梓分行,女兒袁 毓伶所有之第一銀行永和分行帳戶,供被告無償使用,因為被告表示其公司老闆 乙○○欲兌現支票,又不想讓老闆娘知情,故託被告借用帳戶等語(見同前卷第 三十頁背面)。足見被告向證人借用帳戶時所舉之理由並不一致,已屬有疑。且 證人乙○○與簡寶珠、林美惠等人並不相識,則衡之常理,若乙○○有意挪用公 司大筆票款,本可透過其友人、親信部屬等借用帳戶,豈會透過被告而向不認識 之人借用帳戶?且若乙○○先後令被告將總面額高達數千萬元之九十餘張支票( 詳如附表二所示)轉入人頭帳戶,豈會不留下紀錄備忘,而僅由被告私人紀錄之 理? ㈢又被告使用協和公司所收票款,直接轉讓予李秀桃購買服飾,及託李秀桃捐贈六 十萬元、另轉讓票款與陳吳玉燕購買藥材,以及轉讓予佘秀華做為捐贈南投慈雲 寺之善款等情,除為被告所自承外,復據證人李秀桃、陳吳玉燕、佘秀華證述明 確(見前開偵查卷第二十二頁以下、第十九頁以下、第二十四頁以下)。被告雖 猶辯稱使用上開款項時,有經乙○○同意云云。惟被告陳稱乙○○並未表明係借 款或是贈與,亦無利息、歸還期限之約定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審 判筆錄),亦與常理不符。且被告於告訴人等催索挪用款後,即將其房產、家具 及會錢權利轉讓予告訴人,並製有移轉清冊一紙附卷為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三九五二號卷第五十五頁),且被告當時因為爭執其所侵 占款項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故將合計一千八百萬元以上資產移轉(見同前卷第 四十八頁背面)。足見被告於本院中翻稱僅挪用一千多萬元云云,並不實在。 ㈣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辯顯屬虛飾之詞,不足採信。且本件據告訴人指訴明確, 復有協和公司部分貨款兌入簡寶珠、許盛財、林美惠、林美吟、袁毓伶、陳姿如 、李秀桃、佘秀華等八人帳戶傳票及兌現帳戶明細表、支票影本等在卷為據,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處。 二、被告受雇於協和公司擔任會計之職務,處理協和公司貨款收取、帳務登載等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將所代收之協和公司票款挪做己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上侵占罪。被告擅用公司印章背書後,持以行使以 兌現支票,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盜用公 司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復為高度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業務上侵占犯行、多次行使偽 造私文書犯行間,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 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係將代收貨款支票偽 造公司背書後,持以行使兌現以侵占票款,其所犯連續業務上侵占罪、連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上侵占罪處斷 。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與起訴之 業務上侵占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擴 張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惟其侵占金額甚高,連續犯罪次數達九十餘次、期間達三年,且犯後猶圖飾 卸,未與告訴人和解,並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 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漢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附表一(侵占支票存入帳戶一覽) ┌──┬───────────────┬────────┬───────┐ │編號│存入帳戶 │存入金額 │存入原因 │ ├──┼───────────────┼────────┼───────┤ │一 │簡寶珠之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1│一千三百三十二萬│向簡寶珠無償借│ │ │0000000000帳號 │一千九百八十八元│用帳戶 │ ├──┼───────────────┼────────┼───────┤ │二 │簡寶珠之陽信銀行復興分行370│七百五十二萬六千│向簡寶珠無償借│ │ │00000000帳號 │七百零二元 │用帳戶 │ ├──┼───────────────┼────────┼───────┤ │三 │許盛財之誠泰銀行士林分行480│八百八十九萬八千│向簡寶珠(許盛│ │ │000000000號 │零八十一元 │財之妻)借用 │ ├──┼───────────────┼────────┼───────┤ │四 │林美惠之第一銀行楠梓分行707│二百0四萬一千七│向林美惠無償借│ │ │00000000號 │百七十元 │用帳戶 │ ├──┼───────────────┼────────┼───────┤ │五 │袁毓伶之第一銀行永和分行234│二百二十六萬九千│向林美惠(袁毓│ │ │00000000號 │五百九十五元 │伶之母)借用 │ ├──┼───────────────┼────────┼───────┤ │六 │陳姿如之誠泰銀行台中分行383│八萬四千四百四十│支付陳吳玉燕購│ │ │000000000帳號 │元 │買藥材費用 │ ├──┼───────────────┼────────┼───────┤ │七 │李秀桃之誠泰銀行士林分行480│一百三十一萬五千│支付李秀桃購買│ │ │000000000帳號 │五百七十元 │衣物費用及借用│ ├──┼───────────────┼────────┼───────┤ │八 │林美吟之誠泰銀行士林分行480│八十二萬三千一百│向林美吟(被告│ │ │000000000號 │二十元 │之女)借用 │ ├──┼───────────────┼────────┼───────┤ │九 │佘秀華之台灣企銀埔里分行520│九十萬零七十元 │接受被告捐款(│ │ │00000000號 │ │南投慈雲寺) │ ├──┼───────────────┼────────┼───────┤ │十 │簡寶珠之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行1│七十萬八千一百四│向簡寶珠無償借│ │ │0000000000號 │十七元 │用帳戶 │ ├──┼───────────────┼────────┼───────┤ │十一│簡寶珠之誠泰銀行士林分行480│九十八萬一千四百│向簡寶珠無償借│ │ │000000000號 │九十八元 │用帳戶 │ └──┴───────────────┴────────┴───────┘ 附表二(侵占支票明細) ┌──┬───────┬──────┬──────┬─────┬───── │ │發票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付款人 ├──┼───────┼──────┼──────┼─────┼───── │一 │同寅興業股份有│GC6468│二六九九六○│九十年二月│華南銀行南 │ │限公司 │053號 │元 │十六日 │永和分行 ├──┼───────┼──────┼──────┼─────┼───── │二 │同右 │GB1413│一二○七五○│九十年三月│同右 │ │ │482號 │○元 │六日 │ ├──┼───────┼──────┼──────┼─────┼───── │三 │同右 │DC3879│一七八五三○│九十年九月│同右 │ │ │301號 │○元 │八日 │ ├──┼───────┼──────┼──────┼─────┼───── │四 │同右 │DC3879│一一三四○○│九十年十月│同右 │ │ │352號 │○元 │六日 │ ├──┼───────┼──────┼──────┼─────┼───── │五 │逢勝工業股份有│AU4470│六七○○○○│八十八年十│中企八德分 │ │限公司 │892號 │元 │二月十三日│行 ├──┼───────┼──────┼──────┼─────┼───── │六 │同右 │AU4470│一○五○○○│八十九年一│同右 │ │ │893號 │元 │月十三日 │ ├──┼───────┼──────┼──────┼─────┼───── │七 │同右 │AU4534│七○八一○○│八十九年九│同右 │ │ │531號 │元 │月十三日 │ ├──┼───────┼──────┼──────┼─────┼───── │八 │同右 │AU4534│九四三○○元│八十九年十│同右 │ │ │532號 │ │月十三日 │ ├──┼───────┼──────┼──────┼─────┼───── │九 │同右 │AU4534│二四五○○○│八十九年十│同右 │ │ │586號 │元 │一月十三日│ ├──┼───────┼──────┼──────┼─────┼───── │十 │同右 │AU4534│七四一二○元│八十九年十│同右 │ │ │909號 │ │月五日 │ ├──┼───────┼──────┼──────┼─────┼───── │十一│同右 │AU4534│七八一○九○│八十九年十│同右 │ │ │908號 │元 │月五日 │ ├──┼───────┼──────┼──────┼─────┼───── │十二│同右 │EN0610│一六六五六○│八十九年十│富邦八德分 │ │ │807號 │元 │一月十五日│行 ├──┼───────┼──────┼──────┼─────┼───── │十三│同右 │AU4534│二七三一八○│九十年九月│中企八德分 │ │ │631號 │元 │十三日 │行 ├──┼───────┼──────┼──────┼─────┼───── │十四│同右 │AU4534│一六六三○○│九十年十月│同右 │ │ │659號 │元 │十三日 │ ├──┼───────┼──────┼──────┼─────┼───── │十五│同右 │AU4534│五四八八一○│九十年十二│同右 │ │ │729號 │元 │月十三日 │ ├──┼───────┼──────┼──────┼─────┼───── │十六│同右 │AU4534│三○九七六○│九十一年一│同右 │ │ │758號 │元 │月十三日 │ ├──┼───────┼──────┼──────┼─────┼───── │十七│瑞祥五金行 │AA1876│二五○二三○│八十八年七│橋銀三重分 │ │ │697號 │元 │月十九日 │行 ├──┼───────┼──────┼──────┼─────┼───── │十八│同右 │AA1931│一七二二○○│八十九年二│同右 │ │ │364號 │元 │月二十五日│ ├──┼───────┼──────┼──────┼─────┼───── │十九│同右 │AA1941│四二九○○○│八十九年四│同右 │ │ │888號 │元 │月十七日 │ ├──┼───────┼──────┼──────┼─────┼───── │二十│同右 │AA1949│二五七一五○│八十九年五│同右 │ │ │866號 │元 │月十六日 │ ├──┼───────┼──────┼──────┼─────┼───── │二十│同右 │AA1967│三六六四九○│八十九年六│同右 │一 │ │202號 │元 │月十四日 │ ├──┼───────┼──────┼──────┼─────┼───── │二十│同右 │AA1975│五五二九九○│八十九年八│同右 │二 │ │131號 │元 │月四日 │ ├──┼───────┼──────┼──────┼─────┼───── │二十│同右 │AA2018│八四四四○元│九十年三月│同右 │三 │ │817號 │ │十四日 │ ├──┼───────┼──────┼──────┼─────┼───── │二十│同右 │AA2018│一○六九○○│九十年四月│同右 │四 │ │877號 │元 │四日 │ ├──┼───────┼──────┼──────┼─────┼───── │二十│同右 │AA2026│二○四一六○│九十年五月│同右 │五 │ │374號 │元 │二十二日 │ ├──┼───────┼──────┼──────┼─────┼───── │二十│同右 │AA2033│二四九六○○│九十年六月│同右 │六 │ │935號 │元 │二十日 │ ├──┼───────┼──────┼──────┼─────┼───── │二十│同右 │AA2033│二四二七○○│九十年六月│同右 │七 │ │969號 │元 │三十日 │ ├──┼───────┼──────┼──────┼─────┼───── │二十│同右 │AA2043│二五七○○○│九十年八月│同右 │八 │ │644號 │元 │六日 │ ├──┼───────┼──────┼──────┼─────┼───── │二十│同右 │AA2043│九四○○○元│九十年八月│同右 │九 │ │649號 │ │十日 │ ├──┼───────┼──────┼──────┼─────┼───── │三十│同右 │AA2043│四一一○○○│九十年八月│同右 │ │ │696號 │元 │三十日 │ ├──┼───────┼──────┼──────┼─────┼───── │三十│同右 │AA2076│八三五五○元│九十年十月│同右 │一 │ │278號 │ │十六日 │ ├──┼───────┼──────┼──────┼─────┼───── │三十│同右 │AA2048│二五二九六○│九十年十一│同右 │二 │ │132號 │元 │月六日 │ ├──┼───────┼──────┼──────┼─────┼───── │三十│勝盟五金有限公│EN4995│七一二五○○│九十年四月│台中二信東 │三 │司 │089號 │元 │三日 │南分行 ├──┼───────┼──────┼──────┼─────┼───── │三十│同右 │EN5013│八二三一二○│九十年五月│同右 │四 │ │154號 │元 │三十一日 │ ├──┼───────┼──────┼──────┼─────┼───── │三十│同右 │EN5034│一○三三○九│九十年六月│同右 │五 │ │415號 │○元 │三十日 │ ├──┼───────┼──────┼──────┼─────┼───── │三十│同右 │AA0047│二○一二一六│九十年七月│聯信營業 │六 │ │395號 │元 │二十五日 │ ├──┼───────┼──────┼──────┼─────┼───── │三十│同右 │QB2530│五○二八七一│九十年七月│一銀大里分 │七 │ │358號 │元 │二十七日 │行 ├──┼───────┼──────┼──────┼─────┼───── │三十│同右 │IA1225│一四四九六七│九十年七月│三信南門分 │八 │ │351號 │元 │三十一日 │行 ├──┼───────┼──────┼──────┼─────┼───── │三十│同右 │EN5034│四○六○元 │九十年七月│台中二信東 │九 │ │473號 │ │二十五日 │南分行 ├──┼───────┼──────┼──────┼─────┼───── │四十│奇峰五金有限公│AA1358│五七四八二○│八十八年十│橋銀新竹分 │ │司 │180號 │元 │月十一日 │行 ├──┼───────┼──────┼──────┼─────┼───── │四十│同右 │AA1382│五九四六七○│八十九年五│同右 │一 │ │664號 │元 │月十日 │ ├──┼───────┼──────┼──────┼─────┼───── │四十│同右 │HC3002│二一一○九○│九十年一月│市銀新竹分 │二 │ │392號 │元 │十日 │行 ├──┼───────┼──────┼──────┼─────┼───── │四十│同右 │HC3002│九○○七七○│九十年一月│同右 │三 │ │393號 │元 │十日 │ ├──┼───────┼──────┼──────┼─────┼───── │四十│同右 │HC3003│六九二九○○│九十年三月│同右 │四 │ │772號 │元 │十二日 │ ├──┼───────┼──────┼──────┼─────┼───── │四十│照明企業社 │QB0336│四六九四○○│八十九年十│一銀五股分 │五 │ │332號 │元 │二月二十五│行 │ │ │ │ │日 │ ├──┼───────┼──────┼──────┼─────┼───── │四十│同右 │QB0336│四六九四○○│八十九年十│同右 │六 │ │333號 │元 │二月三十一│ │ │ │ │ │日 │ ├──┼───────┼──────┼──────┼─────┼───── │四十│同右 │RB3389│六九○二○○│九十年五月│同右 │七 │ │159號 │元 │四日 │ ├──┼───────┼──────┼──────┼─────┼───── │四十│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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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同右 │AG3119│一七三三一二│八十九年八│同右 │九 │ │867號 │元 │月三十一日│ ├──┼───────┼──────┼──────┼─────┼───── │六十│豐安鋼鐵有限公│UC0338│三一四五五○│八十八年十│聯邦桃園分 │ │司 │679號 │元 │二月十一日│行 ├──┼───────┼──────┼──────┼─────┼───── │六十│同右 │UC2042│二一三三五○│八十九年七│同右 │一 │ │925號 │元 │月十六日 │ ├──┼───────┼──────┼──────┼─────┼───── │六十│同右 │UC3261│三五二六二○│八十九年十│同右 │二 │ │157號 │元 │一月十一日│ ├──┼───────┼──────┼──────┼─────┼───── │六十│同右 │UC3268│四七○三四○│八十九年十│同右 │三 │ │634號 │元 │二月十五日│ ├──┼───────┼──────┼──────┼─────┼───── │六十│同右 │UC3288│三九五六○○│九十年四月│同右 │四 │ │316號 │元 │十四日 │ ├──┼───────┼──────┼──────┼─────┼───── │六十│格聖五金有限公│AD4016│二八五○○○│八十八年五│玉山新竹分 │五 │司(信源) │168號 │元 │月十六日 │行 ├──┼───────┼──────┼──────┼─────┼───── │六十│同右 │AD4016│二八一一九二│八十八年五│同右 │六 │ │169號 │元 │月十八日 │ ├──┼───────┼──────┼──────┼─────┼───── │六十│同右 │NB0347│三八二三九○│八十八年八│一銀新竹分 │七 │ │835號 │元 │月十六日 │行 ├──┼───────┼──────┼──────┼─────┼───── │六十│同右 │YB0486│六四九五○○│八十九年三│華銀新竹分 │八 │ │680號 │元 │月二十日 │行 ├──┼───────┼──────┼──────┼─────┼───── │六十│同右 │BC0822│一○八四九○│八十九年八│同右 │九 │ │731號 │元 │月二十日 │ ├──┼───────┼──────┼──────┼─────┼───── │七十│建信鋁業股份有│PA1510│一四九三九九│八十九年九│彰銀仁愛分 │ │限公司 │727號 │○元 │月三十日 │行 ├──┼───────┼──────┼──────┼─────┼───── │七十│三宏電工廠股份│AH6099│一一九六○五│八十八年十│萬通中壢分 │一 │有限公司 │194號 │五元 │月三十一日│行 ├──┼───────┼──────┼──────┼─────┼───── │七十│精華企業股份有│FA3299│九九三八八八│九十年十月│農銀中壢分 │二 │限公司 │857號 │元 │十五日 │行 ├──┼───────┼──────┼──────┼─────┼───── │七十│同右 │Z33091│四二五三八九│九十年十二│同右 │三 │ │15號 │元 │月十五日 │ ├──┼───────┼──────┼──────┼─────┼───── │七十│同右 │Z33120│五四六七八六│九十一年一│同右 │四 │ │33號 │元 │月十五日 │ ├──┼───────┼──────┼──────┼─────┼───── │七十│融振金屬企業有│AD8349│四八五三五六│八十九年三│台銀土城分 │五 │限公司(轟億)│588號 │元 │月二十五日│行 ├──┼───────┼──────┼──────┼─────┼───── │七十│同右 │AD8377│三八一六一二│八十九五月│同右 │六 │ │126號 │元 │二十五日 │ ├──┼───────┼──────┼──────┼─────┼───── │七十│太正行有限公司│WR0267│二五六二八六│八十九年四│合庫彰銀 │七 │ │881號 │元 │月十日 │ ├──┼───────┼──────┼──────┼─────┼───── │七十│同右 │WR0526│四六七六八一│九十年十二│同右 │八 │ │614號 │元 │月十五日 │ ├──┼───────┼──────┼──────┼─────┼───── │七十│裕元塑膠廠 │PB4766│七○○○○元│九十年二月│一銀五甲分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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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號 │元 │二月三十一│ │ │ │ │ │日 │ ├──┼───────┼──────┼──────┼─────┼───── │九十│勵新企業有限公│BC4180│四七一二九○│八十九年七│彰銀南三重 │一 │司 │980號 │元 │月二十一日│分行 ├──┼───────┼──────┼──────┼─────┼───── │九十│金揚企業社(竹│AT8739│三一一八八○│八十九年三│中企竹北分 │二 │鑫) │393號 │元 │月十日 │行 ├──┼───────┼──────┼──────┼─────┼───── │九十│同右 │AY0040│一六六八○元│八十九年六│同右 │三 │ │205號 │ │月五日 │ ├──┼───────┼──────┼──────┼─────┼───── │九十│建成行有限公司│QA0538│一六六六○○│九十年三月│一銀北桃園 │四 │ │720號 │元 │三十一日 │分行 ├──┼───────┼──────┼──────┼─────┼───── │九十│三吉貿易有限公│DQ0248│一一八一三四│九十年九月│一信大橋分 │五 │司 │171號 │元 │十四日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