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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0八0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胡堅勤李君豪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0八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欣騰電器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己○○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丁○○、甲○○、丙○○、庚○○(起訴書誤載為謝雨隆)、戊○○告訴被告欣騰電器有限公司、己○○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間已經成立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書一紙在卷可考,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論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王瑜玲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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