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 被告
- 乙○○
- 原告
- 富摩莎染化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四五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