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八八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八八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事實欄所示之仿冒商品共叁佰肆拾捌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於犯罪事實欄一末及證據欄⑸扣案物品行末均補充:「LK精工錶一只」、㈡於證據欄⑶「商標註冊證十四紙」應予補充更正為:「商標註冊證、商標資料檢索及商標註冊簿等影本共十八紙」,餘除附表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如附表所示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其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物品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與綽號「黑狗」及「阿溪」之二成年男子對於本件犯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俱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不惟對被害商標專用權人造成損失,亦對民眾價值判斷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守法觀念形成誤導,更致國家形象受損,影響對外貿易而間接造成國內經濟受創,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狀況(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與扣案之仿冒商品所侵害之正品價值非少,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事實欄所示之仿冒商品共三百四十八件,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法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商標註冊名稱 │註冊人或最新註冊人 │註冊證號│專用期限 │
├─────────┼─────────────┼────┼──────┤
│CHANEL │瑞士商甲○○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97‧04‧30 │
├─────────┼─────────────┼────┼──────┤
│Monogram Double C │瑞士商倩妮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97‧03‧31 │
│Device │ │ │ │
├─────────┼─────────────┼────┼──────┤
│CARTIER │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 │00000000│102‧01‧31 │
│ │ │00000000│098‧10‧31 │
├─────────┼─────────────┼────┼──────┤
│DUNHILL │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121176 │095‧01‧31 │
├─────────┼─────────────┼────┼──────┤
│GUCCI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100‧06‧30 │
│ │ │00000000│100‧05‧15 │
├─────────┼─────────────┼────┼──────┤
│VACHERON │瑞士商華希隆康斯坦汀公司 │00000000│098‧01‧31 │
│CONSTANTIN device │ │ │ │
├─────────┼─────────────┼────┼──────┤
│ROLEX │瑞士商勞力士錶廠 │00000000│094‧09‧30 │
├─────────┼─────────────┼────┼──────┤
│PATEK PHILIPPE │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 │00000000│098‧01‧31 │
├─────────┼─────────────┼────┼──────┤
│PIAGET │瑞士商比雅給特公司 │00000000│098‧03‧31 │
├─────────┼─────────────┼────┼──────┤
│OMEGA │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97‧12‧31 │
├─────────┼─────────────┼────┼──────┤
│CORUM │瑞士商崑崙錶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99‧12‧31 │
├─────────┼─────────────┼────┼──────┤
│LK device │日商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98‧02‧15 │
├─────────┼─────────────┼────┼──────┤
│VUITTON │法商丙○○○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097‧04‧30 │
├─────────┼─────────────┼────┼──────┤
│LV │ │00000000│098‧01‧31 │
├─────────┤法商丙○○○公司 ├────┼──────┤
│LOUIS VUITTON │ │00000000│097‧04‧30 │
├─────────┼─────────────┼────┼──────┤
│Combination of LV │法商威頓菲爾斯公司 │00000000│100‧02‧28 │
│Designs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
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