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八О號 上 訴 人 即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永煊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右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李蒨蔚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 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林漢強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