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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五八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五八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

第四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宣  │犯  罪│偵查機關│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
│  │    │      │        ├─┬───┬───┼─┬───┬───┤行│
│  │告  │日  期│及 年 度│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案│
│  │    ├───┤        │  ├───┤期    │  ├───┤期    │號│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竊│有期│九十一│板橋地檢│臺│九十一│九十一│臺│九十一│九十一│九│
│盜│徒刑│年一月│署九十一│灣│年板簡│年六月│灣│年板簡│年十月│十│
│  │五月│二十八│年度偵字│板│字第七│二十一│板│字第七│十四日│一│
│  │    │日    │第三三六│橋│一八號│日    │橋│一八號│      │年│
│  │    │      │六號    │地│      │      │地│      │      │度│
│  │    │      │        │方│      │      │方│      │      │執│
│  │    │      │        │法│      │      │法│      │      │字│
│  │    │      │        │院│      │      │院│      │      │第│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
│  │    │      │        │  │      │      │  │      │      │七│
│  │    │      │        │  │      │      │  │      │      │號│
├─┼──┼───┼────┼─┼───┼───┼─┼───┼───┼─┤
│違│有期│九十一│板橋地檢│臺│九十二│九十二│臺│九十二│九十二│九│
│反│徒刑│年一月│署九十一│灣│年度訴│年四月│灣│年度訴│年五月│十│
│毒│八月│三十一│年度毒偵│板│字第八│二十八│板│字第八│二十六│二│
│品│    │日    │緝字第五│橋│二二號│日    │橋│二二號│日    │度│
│危│    │      │六七號  │地│      │      │地│      │      │執│
│害│    │      │        │方│      │      │方│      │      │字│
│防│    │      │        │法│      │      │法│      │      │第│
│制│    │      │        │院│      │      │院│      ││四│
│條│    │      │        │  │      │      │  │      │      │二│
│例│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號│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五八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