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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О九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О九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林 春 長

書記官 張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О九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