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六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海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六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淑惠

右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九號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肆佰元、賭具麻將一付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一號李淑惠賭博乙案,業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該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肆佰元、賭具麻將一付,因屬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肆佰元、賭具麻將一付,係屬被告李淑惠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證人曾永銘、楊進龍於警訊時證述在卷,依首揭之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六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