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淑惠
右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九號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肆佰元、賭具麻將一付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一號李淑惠賭博乙案,業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該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肆佰元、賭具麻將一付,因屬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肆佰元、賭具麻將一付,係屬被告李淑惠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證人曾永銘、楊進龍於警訊時證述在卷,依首揭之說明,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