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 自訴人
- 乙○○
- 被告
- 歡喜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歡喜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甲○○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罪嫌。查專利法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總統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罪規定已刪除廢止,其施行日期依修正後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本法除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行政院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院台經字第Z000000000C號函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專利法」刪除現行之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經本院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是被告等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