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七號
- 自訴人
- 峰祥精機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土城市○○路一八三巷十一弄二
- 代表人
- 林照章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載,因認被告甲○○、乙○○均涉犯修正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二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專利法業經立法院三謮通過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二000一七七六0號令公布,依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除其中第十一條自同年月八日生效施行外,其餘條文另經行政院以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院臺經字第0九二00一六七一九C號函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施行,同時刪除原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是觀諸修正後之專利法已廢止其刑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