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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八五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潘長生朱嘉川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八五號

自訴人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請併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六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戊○○連續意圖營利而以出租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計壹拾肆片均沒收。

事實

一、戊○○係址設臺北縣新莊市○○路一五二號「啟揚視聽廣場」之負責人,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曾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判決確定(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明知其於九十一年底某日,向百視達直營門市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業務員購入名稱如附表所示之「我的野蠻女友」、「想飛」、「無限復活」、「異度空間」、「一個爛賭的傳說」、「我的左眼見到鬼」、「幽靈人間2之鬼味人間」等七部光碟片,所有權均仍屬經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下稱群體公司)所有,係均為群體公司依口頭協議或與出租店所簽訂之契約書,而由群體公司提供予簽約之出租加盟店,僅供各該出租加盟店出租使用,惟不得在外轉售之影音光碟片。戊○○竟基於出租營利之概括犯意,將上開七部影音光碟予以買受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群體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九十二年二月間開始,連續在前開「啟揚視聽廣場」內,擅自出租予不特定第三人觀賞,每片出租價格為八十元,而以此方法侵害群體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員警持搜索票前往搜索,在啟揚視聽廣場當場查獲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影片。

二、案經群體公司提起自訴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停止偵查移請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出租屬於自訴人群體公司享有代理發行權之「我的野蠻女友」、「想飛」、「無限復活」、「異度空間」、「一個爛賭的傳說」、「我的左眼見到鬼」、「幽靈人間2之鬼味人間」等七部片予不特定顧客觀看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前開七片光碟片係其向百視達的直營門市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業務員所購買之正版帶,屬於合法版權之光碟片,非盜版片,其係合法著作重製物所有人,自得出租該重製物云云。惟查:

(一)前開「我的野蠻女友」、「想飛」、「無限復活」、「異度空間」、「一個爛賭的傳說」、「我的左眼見到鬼」、「幽靈人間2之鬼味人間」等七部片係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享有代理發行權之影音光碟,業經自訴人代理人己○○、甲○○、乙○○於警詢及審理中指訴甚詳,復有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委託授權書、版權證明書、授權書、合約書、電影配置協議書、電影片使用合約等附卷可稽,而被告確有將附表所示之光碟片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賞,每部影片出租價格為八十元一節,亦經被告自承在卷,且經被告啟揚影視社之店員丙○○於警詢中證稱屬實。

(二)扣案之影音光碟片係屬真品,並非盜版光碟片,固為自訴人所不爭執,惟按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人,得出租該重製物,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前段固定有明文,此規定乃係沿襲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而來,即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又稱「權利耗盡原則」),其立法意旨在謀著作財產權保障與著作重製物所有權流通利用之平衡。依此原則,著作權人將其著作重製物出售而將所有權讓與他人,著作權人對該重製物之所享有出租權即已用盡,著作權人對該重製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均不得再主張出租權,亦即該合法取得著作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均得本於取得之著作重製物所有權而自由使用收益該合法著作重製物,惟本條之適用,依文義解釋,即須以合法取得著作重製物所有權為前提。

(三)而目前錄影帶或影音光碟公司均巳採只授權出租,而不出售錄影帶或影音光碟所有權政策,易言之,將原先發行之正版錄影帶或影音光碟,一律改為授權出租契約,凡簽約加盟店均須簽立授權出租契約,此可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上貼有授權範圍警告「本節目之所有權屬寰亞電影國際有限公司享有,僅授權簽約店依約定萬為轉租家庭觀賞,其他權利皆未授權,並應於合約期滿歸還。」,而在光碟片外包裝盒上並貼有「警告,本錄影節目著作權之所有權係群體工作室擁有,僅供家庭觀賞之用,凡未經授權擅自重製、出租、公開上映、公開播放....等不法行為,否則將依法追訴,絕不寬貸」,此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勘驗屬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且本院當庭播放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其內容均載有:「警告,本影片受法律保法,嚴禁本影片或其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於電影原聲帶)任何未經許可的翻印、改動、刪改、出租、交換、售賣、轉借、分銷、出口、入口、分發、展示、公開表演、傳播及\或播放以及任何其他方式的利用(不論任何性質),違法者將受刑事檢控、民事懲罰或兩者同時進行。」等字樣(參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之勘驗筆錄)。足見由發行公司即著作財產權人供給正版錄影帶或影音光碟予一般簽約加盟影視社,兩者間僅存有授權出租契約之法律關係,殊無獲得發行公司出售正版錄影帶或影音光碟之所有權,殆無疑義,否則目前發行片商公司賴以生存之簽約加盟權利金制度,豈非成為具文,毫無拘束力可言。任何未經授權出租之影視社,如可在未支付權利金情形下,輕易以低價向同業購得正版錄影帶或影音光碟並出租,易造成片商發行制度癱瘓,且嚴重影響發行市場秩序。

(四)第查,本件扣案之「我的野蠻女友」、「想飛」、「無限復活」、「異度空間」、「一個爛賭的傳說」、「我的左眼見到鬼」、「幽靈人間2之鬼味人間」之影音光碟各乙套,係被告戊○○購自百視達公司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業務員,業經被告自承無訛,然告訴人群體公司與類如百視達公司之出租加盟店簽訂契約後,由自訴人群體公司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供給多部影音光碟片供簽約之出租加盟店出租使用,並依契約協定或口頭協議,該影音光碟片之所有權仍由自訴人群體公司保留,各該出租店僅取得各該影音視聽產品之出租權利,非經自訴人群體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轉售或重製之情,為自訴人群體公司之代理人甲○○、乙○○迭於偵訊及原審、本院訊問時陳述至詳,而本件啟揚視廳廣場並非自訴人群體公司之簽約店或代理商,且被告亦自陳本身從事經營出租影音光碟片之生意已經有五年,歷時甚久,對此情應極為了解,自難推諉為不知。既自訴人群體公司所提供之影音光碟片之所有權既仍屬於自訴人群體公司所有,出租加盟店本不得私自對外轉售,是本件百視達公司及不詳姓名之業務員將前開影音光碟片轉售予被告之處分行為,既非經所有權人即自訴人群體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為之,自屬無權處分之行為,而被告依本身具備之判別知識,對其無從因轉售而取得扣案視聽產品之所有權一事,亦應至為知曉,被告既明知如此,竟仍分別向百視達公司與不詳姓名之業務員購買,被告顯非善意,其無從基於善意取得而獲得所有權,亦即被告就其取得扣案之視聽產品,並無合法取得該著作物之所有權,揆諸首開說明,自無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前段規定之適用。被告於此情形下,猶將之對外出租予不特定人牟利,自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殊不容被告以該影音光碟片均為真品為卸責之理,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從新從輕規定,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原則,若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裁判前法律(包括行為時法與中間法)為例外,且比較裁判時法、中間法及行為時法,應就各該法之有關罪刑綜合比較,而非僅以其法定刑之輕重予以比較。查被告戊○○犯罪後,著作權法業經二次修正,即分別經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二二七○○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一日施行,及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一五八五九一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三日施行;就被告前開意圖營利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比較新舊之著作權法,被告行為當時即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所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嗣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著作權法又修正,然就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並未修正),其內容為:「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嗣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所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經修正,其內容為:「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所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又經修正,其內容為:「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比較其新舊法之構成要件及刑罰範圍,(一)就構成要件而言,以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須以「意圖營利」為要件較有利於行為人;(二)就刑罰範圍而言,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與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刑罰範圍相同,且均較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有利。綜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以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較有利於被告。核被告戊○○所為,係犯修正前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出租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其先後多次出租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乃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酌,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於九十二年間曾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再犯本件犯行,顯見其惡性不改,復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出租影音光碟之數量不多、時間非久,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危害程度不大,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從屬關係,倘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因沒收部分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依從刑從屬於主刑原則,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三一號裁判要旨參照)。查被告行為時著作權法並無沒收之規定(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業經刪除),但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犯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為限。」,依前開從刑從屬於主刑原則,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七部(一部二片,共十四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條文)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吳幸娥

                   書記官 洪惠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影片名稱 │  著作財產權人  │  專屬授權範圍  │   扣案片數   │
  ├──┼─────┼────────┼────────┼───────┤
  │ 一 │我的野蠻女│群體公司(係Cime│VHS、VCD、DVD型 │二片          │
  │    │友        │ma Service Co.,L│式之銷售及出租權│              │
  │    │          │td.專屬授權群體 │利              │              │
  │    │          │公司)          │                │              │
  ├──┼─────┼────────┼────────┼───────┤
  │ 二 │想飛      │群體公司(係騰達│同右            │二片          │
  │    │          │國際娛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專屬授權寰亞│                │              │
  │    │          │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              │
  │    │          │分公司,該公司再│                │              │
  │    │          │專屬授權演義寓樂│                │              │
  │    │          │實業有限公司,該│                │              │
  │    │          │公司再專屬授權群│                │              │
  │    │          │體公司)        │                │              │
  ├──┼─────┼────────┼────────┼───────┤
  │ 三 │無限復活  │群體公司(係一百│同右            │二片          │
  │    │          │年電影有限公司專│                │              │
  │    │          │屬授權中國星國際│                │              │
  │    │          │發行有限公司,該│                │              │
  │    │          │公司再專屬授權演│                │              │
  │    │          │義寓樂實業有限公│                │              │
  │    │          │司,該公司再專屬│                │              │
  │    │          │授權群體公司)  │                │              │
  ├──┼─────┼────────┼────────┼───────┤
  │ 四 │幽靈人間2 │群體公司(係寰亞│同右            │二片          │
  │    │之鬼味人間│電影有限公司專屬│                │              │
  │    │          │授權寰亞電影有限│                │              │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該公司再專屬授權│                │              │
  │    │          │演義寓樂實業有限│                │              │
  │    │          │公司,該公司再專│                │              │
  │    │          │屬授權群體公司)│                │              │
  ├──┼─────┼────────┼────────┼───────┤
  │ 五 │一個爛賭的│群體公司(係美亞│同右            │二片          │
  │    │傳說      │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              │
  │    │          │專屬授權MEI AH D│                │              │
  │    │          │EVELOPMENT CO.,L│                │              │
  │    │          │TD.,該公司再專 │                │              │
  │    │          │屬授權群體公司)│                │              │
  ├──┼─────┼────────┼────────┼───────┤
  │ 六 │異度空間  │群體公司(係星皓│同右            │二片          │
  │    │          │電影有限公司專屬│                │              │
  │    │          │授權FILMKO FILMS│                │              │
  │    │          │DISTRIBUTION LTD│                │              │
  │    │          │.,該公司再專屬 │                │              │
  │    │          │授權群體公司)  │                │              │
  ├──┼─────┼────────┼────────┼───────┤
  │ 七 │我左眼見到│群體公司(係一百│同右            │二片          │
  │    │鬼        │年電影有限公司專│                │              │
  │    │          │屬授權中國星國際│                │              │
  │    │          │發行有限公司,該│                │              │
  │    │          │公司再專屬授權群│                │              │
  │    │          │體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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