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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丁○○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六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丁○○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丙○○、丁○○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八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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