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陳坤地、李麗珠、許映鈞
- 當事人亞鼎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乙○○、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63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亞鼎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兼 代 表人 被 告 丙○○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 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被 告 甲○○原名王浦豐 男 30歲 身分證統一 籍設臺北縣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55巷9弄6號 上 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律師 林孝甄律師 王東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於民國96年6 月22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法庭大樓二樓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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