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應補載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及其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六○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僅記載起訴案號,漏載檢察官移送併辦案號,惟該併辦案件,已據本院認定為起訴效力所及而審理之,此一漏載,顯係誤寫,且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