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九六號) ,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辛○○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辛○○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 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九十一年 七月間(起訴書誤載為九月間)某日,撥打中國時報分類廣告刊登之電話與某不 詳姓名年籍綽號「黃先生」之成年男子聯絡後,得知「黃先生」從事偽造證件、 印章、印文之不法業務,竟與之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隔二日後,雙方約在臺北 縣三重市○○街忠孝橋下見面,由辛○○將自己照片四張交付「黃先生」,再由 黃先生在不詳地點,接續偽造庚○○、甲○○、乙○、己○○名義之身分證正本 共四張,再各貼上辛○○照片一張,並偽造內政部公印文(含鋼印)於其上,及 接續偽造具有私文書性質之力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力富公司,負責人丁○○) 、永昌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昌公司,負責人丙○○)、百越服飾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百越公司,負責人戊○○)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員工分別為庚○○ 、甲○○、乙○,上面各蓋有力富公司、丁○○、永昌公司、丙○○、百越公司 印文各一枚、戊○○印文二枚)、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分別為 力富公司、永昌公司、百越公司,所得人分別為庚○○、甲○○、乙○)各一件 、庚○○、甲○○、乙○名義之印章各一顆及偽造具有公文書性質之臺北縣三重 地政事務所(下稱三重地政所,主任王美英)出具之建物所有權狀(門牌號碼臺 北縣三重市○○街一0六號三樓,所有權人庚○○,上面蓋有三重地政所、主任 王美英公印文各一枚)、土地所有權狀(臺北縣三重市○○○段田心子小段四─ 八八地號,所有權人庚○○,上面蓋有三重地政所、王美英公印文各一枚)、臺 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主任林友松)出具之臺北市土地登記謄本(臺北市○○區 ○○段五小段一二二地號,所有權人乙○,上面蓋有主任林友松公印文一枚), 一週後,再由「黃先生」在上址忠孝橋下將之交給辛○○。嗣二人即又共同基於 犯意之聯絡,約定由辛○○出面冒庚○○、甲○○、乙○之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 號交給「黃先生」及申請預借現金卡,再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現金, 而辛○○每申請一個門號可得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酬勞,每取得五萬元、十萬 元現金可從中依序獲取一萬三千元、二萬五千元之酬勞後,辛○○即連續多次、 一次為如下行使偽造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此行為僅一次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變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行為:① 於九十一年八月六日,持偽造之甲○○身分證,前往設址臺北縣新莊市○○路五 六五號「金侯名服裝通信材料行」表明欲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予以行使,並即偽 造「甲○○」署押、印文各一枚於屬私文書性質之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和訊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下稱①申請書,一式四聯,即白、黃、紅、綠 四聯,綠聯由客戶取得)各聯上,再持向該通信材料以甲○○名義申請租用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而行使之;②於九十一年八月六日,持偽造之甲○○身分 證,前往設址臺北縣新莊市○○路五六五號「冠杰通信社」表明欲申請行動電話 門號而予以行使,並即偽造「甲○○」署押、印文各一枚於屬私文書性質之和訊 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下稱②申請書,一式四聯,即白、黃、紅、綠四聯, 綠聯由客戶取得)各聯上,再持向該通信社以甲○○名義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門號而行使之;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持偽造之甲○○身分證,前 往設址臺北市○○路三九0號「語成企業有限公司」表明欲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 予以行使,並即接續偽造「甲○○」署押各一枚於屬私文書性質之泛亞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泛亞公司)用戶申請書(下稱③申請書)及ANNC2025刷刷專案用 戶專案聲明書(下稱③聲明書)(以上二者均一式三聯,即第一、二、三聯,第 三聯由客戶取得)各聯上,再持向該公司以甲○○名義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而行使之;④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持偽造之庚○○身分證,前往設 址臺北市○○街一一0之二號「集濠電訊有限公司」表明欲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 予以行使,並即偽造「庚○○」署押各一枚於屬私文書性質之和訊公司行動電話 服務申請書(下稱④申請書,一式四聯,即白、黃、紅、綠四聯,綠聯由客戶取 得)各聯上,再持向該公司以庚○○名義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而 行使之;⑤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持偽造之庚○○身分證,前往設址臺北縣三重 市○○○路一四九號一樓「洋基通信有限公司」表明欲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予以 行使,並即接續偽造「庚○○」署押各一枚於屬私文書性質之泛亞公司用戶申請 書(下稱⑤申請書)及ANNC2025刷刷專案用戶專案聲明書(下稱⑤聲明書)(以 上二者均一式三聯,即第一、二、三聯,第三聯由客戶取得)各聯上,再持向該 公司以庚○○名義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而行使之;⑥於九十一年 九月二十一日,持偽造之庚○○身分證,前往設址臺北縣新莊市和信公司中正特 服務中心表明欲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予以行使,並即偽造「庚○○」署押各一枚 於屬私文書性質之和訊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下稱⑥申請書,一式四聯,即 白、黃、紅、綠四聯,綠聯由客戶取得)各聯上,再持向該中心以庚○○名義申 請租用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而行使之;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持偽 造之庚○○身分證,前往設址臺北縣三重市○○路台灣電店股份有限公司特約服 務中心表明欲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予以行使,並即接續偽造「李少琪」署押各二 枚於屬私文書性質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公司)行動電話服務 申請書(下稱⑦申請書)及偽造「李少琪」署押各一枚於屬私文書性質之同意書 (下稱⑦同意書)(以上二者均一式四聯,即白、紅、黃、藍四聯,紅聯由客戶 取得)各聯上,再持向該中心以庚○○名義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而行使之;⑧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持偽造之乙○身分證,前往設址臺北縣新莊 市和信公司中正特服務中心表明欲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予以行使,並即偽造「乙 ○」署押各一枚於屬私文書性質之和訊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下稱⑧申請書 ,一式四聯,即白、黃、紅、綠四聯,綠聯由客戶取得)各聯上,再持向該中心 以林恆名義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而行使之;A於九十一年十月四 日(起訴書誤載為十月底某日),持前揭偽造之庚○○身分證、偽造具有公文書 性質之三重地政所之建物、土地所有權狀及偽造具有私文書性質之力富公司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書,前往設址臺北縣三重市○○路○段五 二七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重新分行(下稱重新分行,起訴書誤載為三重分行)表 明欲申請開設ALL-IN-ONE理財務帳戶及預借現金卡而行使之,並偽造「庚○○」 印文各二枚、署押各一枚於屬私文書性質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ALL IN ONE即時金 申請書暨個人徵信資料表(下稱A申請書)及印鑑卡(下稱A印鑑卡)上,再持 向該分行申請開設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預借現金卡而行使之,經該分行發 給預借現金卡後,辛○○即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十七日、十一月八日連 續九次以該預借現金卡及所設定之密碼操作銀行裝設之自動付款機,而以此不正 方法依序取得現金五千元、二萬元、二萬元、九千元、二萬元、二萬元、六千元 、四千元、二百元;B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持前揭偽造之甲○○身分證、偽 造具有私文書性質之永昌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書,前 往設址臺北縣蘆洲市○○路十六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蘆洲分行(下稱蘆洲分行) 表明欲申請開設ALL-IN-ONE理財務帳戶及預借現金卡而行使之,並偽造「甲○○ 」署押一枚於屬私文書性質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ALL IN ONE即時現金卡申請書暨 個人資料表(下稱B申請書),偽造「甲○○」印文各二枚、署押各一枚於屬私 文書性質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往申請及約定暨現金卡申請書(下稱B約 定書)、印鑑卡(下稱B印鑑卡)上,再持向該分行申請開設第 0000000000000 號帳及預借現金卡而行使之,經該分行發給預借現金卡後,辛○○即分別於九十 一年十月三十日、十一月一日、十一月六日連續七次以該預借現金卡及所設定之 密碼操作銀行裝設之自動付款機,而以此不正方法依序取得現金三千元、二萬元 、二萬元、二萬元、二萬元、一萬九千元、六百元;C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持前揭偽造之林恆身分證、偽造具有私文書性質之百越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書,前往設址臺北市○○○路○段七十九號台北國際商 業銀行中山分行(下稱中山分行)表明欲申請開設ALL-IN-ONE理財務帳戶及預借 現金卡而行使之,並偽造「林恆」印文、署押各一枚於屬私文書性質之台北國際 商業銀行ALL IN ONE即時現金卡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下稱C申請書)、台北國 際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往申請及約定暨現金卡申請書(下稱C約定書)、偽造「林 恆」印文二枚、署押一枚於屬私文書性質之印鑑卡(下稱C印鑑卡)上,再持向 該分行申請開設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預借現金卡而行使之,經該分行發給 預借現金卡後,辛○○即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連續二次以該預借現金卡及所 設定之密碼操作銀行裝設之自動付款機,而以此不正方法依序取得現金三萬元、 二萬元,以上均足以生損害於庚○○、甲○○、乙○、己○○、戶政機關對身分 證件、上開行動電話公司對電信業務及上開銀行對存提款、預借現金業務管理之 正確性。嗣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辛○○復持前揭偽造之 乙○身分證、百越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書、台北市土 地登記謄本,前往設址臺北縣三重市○○○路一一六號台新銀行三重分行(下稱 台新分行)擬申請預借現金卡(尚未達行使階段),於甫偽造「乙○」署押一枚 於屬私文書性質之台新銀行YouBe 申請書(下稱D申請書)上(亦未達行使階段 )時,為巡邏經過之員警查覺有異而當場查獲,並從其身上扣得偽造之乙○、己 ○○、庚○○身分證、百越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書、 台北市土地登記謄本、乙○中山分行預借現金卡各一張、乙○存摺一本,經其供 述,再於其臺北縣三重市○○○路二五六巷十一號三樓三0一室原租處內扣得甲 ○○蘆洲分行預借現金卡一張、存摺一本。 二、案經庚○○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辛○○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庚○○、證人 甲○○、乙○、己○○、楊子儀、丙○○、戊○○於警訊或本院調查中證述之情 節相符,並有和信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函附之①②④⑥⑧申請書、甲○○ 、庚○○、乙○身分證影本、泛亞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函附之③⑤申請書 、③⑤聲明書、甲○○、庚○○身分證影本、臺灣大公司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函 附之⑦申請書、⑦同意書、庚○○身分證影本、重新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函附之A申請書、A印鑑卡、三重地政所建物、土地所有權狀、力富公司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書、庚○○身分證影本、歷史明細檔查詢單 、蘆洲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函附之B申請書、B約定書、B印鑑卡、永昌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書、甲○○身分證影本、歷史明 細檔查詢單、中山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函附之C申請書、C約定書、C印 鑑卡、百越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書、乙○身分證影本 、交易明細表及⑧申請書附卷可稽,並有乙○、己○○、庚○○身分證、百越公 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在職證明書(正本)、台北市土地登記謄本 、乙○中山分行預借現金卡、林恆存摺、甲○○蘆洲分行預借現金卡一張、存摺 一本扣案可資佐證,而上開扣案之乙○、己○○、庚○○身分證,經本院送請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係偽造,有該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刑 鑑字第66525號鑑驗知書在卷可憑。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提供照片給「黃先生」偽造身分證後,復持以申請行動電話、理財帳務戶 、預借現金卡而行使之行為,核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 偽造身分證罪;次查被告偽造「甲○○、庚○○、乙○」署押、印文於前開申請 書、聲明書、同意書、約定書上,再連同前揭偽造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持向上開行動電話公司、銀行租用行動電話門號、申請帳戶 及預借金卡而行使之行為,核係觸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另被告持前揭偽造具有公文書性質之三重地政所之建物、土地所有權 狀向重新分行申請帳戶及預借現金卡之行為,則係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又被告取得預借現金卡後,以所設定密碼持以操作自動 付款機而取得現金之行為,另觸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起訴書漏載 第一項)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又被告偽造身分證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身分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及偽造 「庚○○、甲○○、乙○」署押、印章、印文及公印文之行為,又各係偽造私文 書、公文書之部分行為,與偽造私文書、公文書之低度行為,亦分別為行使偽造 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與「黃先生」 間,就所犯上開四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先後 多次行使偽造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又各係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 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 被告所犯上開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 造公文書罪處斷,雖公訴人僅就被告偽造庚○○、甲○○、乙○、己○○身分證 並加以行使,及就被告向重新分行、蘆洲分行、中山分行、台新銀行申請帳戶及 預借現金卡時之偽造申請書、約定書、印鑑卡等私文書並加以行使(台新銀行未 行使)、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現金等犯行提起公訴,惟被告尚有本案所認定之其 餘犯行,而此等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 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辯論時加以補充,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末查:被告前於 八十九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 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徵,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各罪, 均為累犯,應依法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或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 智識程度、犯罪之手段、目的,偽造他人身分證件後,並持以申請行動電話及開 設帳戶及預借現金,對他人、戶政、電信、金融機關所造成之損害程度,以及被 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 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及「黃先生」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且各係供、預 備供犯罪所用之物、偽造之印文、署押,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規定宣告沒收;惟扣案之乙○中山分行預借現金卡各一張、 乙○存摺一本、甲○○蘆洲分行預借現金卡一張、存摺一本,應屬銀行所有之物 ,非被告因犯罪所得,及偽造之力富公司、永昌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單, 經被告提出交付成為銀行檔存之物,已非被告或「黃先生」所有及偽造之「庚○ ○、甲○○、乙○」印章各一顆、甲○○身分證及申請行動電話之所填申請書、 聲明書、同意書之客戶聯(含偽造之署押、印文),據被告供稱已丟棄滅失,自 均毋庸於本案中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一條、第 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秀慧中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 ┌──┬─────────────┬───────────┬──────┐ │編號│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沒 收 法 條(刑法)│備 註│ ├──┼─────────────┼───────────┼──────┤ │一 │偽造之庚○○、甲○○、乙○│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 │ │身分證各壹張(含偽造之公印│二款─供行使偽造身分證│ │ │ │文) │罪所用之物 │ │ ├──┼─────────────┼───────────┼──────┤ │二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偽造│申請書本身不│ │ │話服務申請書之白、黃、紅聯│之署押 │沒收 │ │ │上偽造之「乙○」簽名各壹枚│ │ │ │ │(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 ├──┼─────────────┼───────────┼──────┤ │三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偽造│同右 │ │ │話服務申請書之白、黃、紅聯│之署押、印文 │ │ │ │上偽造之「甲○○」簽名、印│ │ │ │ │文各壹枚(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 │ │ │ ├──┼─────────────┼───────────┼──────┤ │四 │泛亞電信用戶申請書之第一、│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偽造│申請書、聲明│ │ │二聯、泛亞電信ANNC2025刷刷│之署押 │書本身不沒收│ │ │專案用戶專案聲明書之第一、│ │ │ │ │二聯上偽造之「甲○○」簽名│ │ │ │ │各壹枚(申請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 │ │ │ ├──┼─────────────┼───────────┼──────┤ │五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同右 │申請書本身不│ │ │話服務申請書之白、黃、紅聯│ │沒收 │ │ │上偽造之「庚○○」簽名各壹│ │ │ │ │枚(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 │ │ │ ├──┼─────────────┼───────────┼──────┤ │六 │泛亞電信用戶申請書之第一、│同右 │申請書、聲明│ │ │二聯、泛亞電信ANNC2025刷刷│ │書本身不沒收│ │ │專案用戶專案聲明書之第一、│ │ │ │ │二聯上偽造之「庚○○」簽名│ │ │ │ │各壹枚(申請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 │ │ │ ├──┼─────────────┼───────────┼──────┤ │七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同右 │申請書本身不│ │ │話服務申請書之白、黃、紅聯│ │沒收 │ │ │上偽造之「庚○○」簽名各壹│ │ │ │ │枚(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話) │ │ │ ├──┼─────────────┼───────────┼──────┤ │八 │臺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同右 │申請書、同意│ │ │話服務申請書之白、黃、藍聯│ │書本身不沒收│ │ │上偽造之「庚○○」簽名各貳│ │ │ │ │枚、同意書之白、黃、藍聯上│ │ │ │ │偽造之「庚○○」簽名各壹枚│ │ │ │ │(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 ├──┼─────────────┼───────────┼──────┤ │九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同右 │申請書本身不│ │ │話服務申請書之白、黃、紅聯│ │沒收 │ │ │上偽造之「乙○」簽名各壹枚│ │ │ │ │(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 ├──┼─────────────┼───────────┼──────┤ │十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ALL IN ONE│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偽造│申請書、所有│ │ │即時金申請書暨個人徵信資料│之署押、印文 │權狀、員工在│ │ │表上偽造之「庚○○」簽名壹│ │職證明書、印│ │ │枚、印文貳枚、台北縣三重地│ │鑑卡本身不沒│ │ │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門牌│ │收 │ │ │號碼台北縣三重市○○街一0│ │ │ │ │六號三樓)、土地所有權狀(│ │ │ │ │三重市○○○段田心子小段四│ │ │ │ │─八八地號)上偽造之「台北│ │ │ │ │縣三重地政事務所印、主任王│ │ │ │ │美英」印文各壹枚、力富企業│ │ │ │ │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員│ │ │ │ │工庚○○)上偽造之「力富企│ │ │ │ │業有限公司、丁○○」印文各│ │ │ │ │壹枚、印鑑卡上偽造之「詹明│ │ │ │ │煌」簽名壹枚、印文貳枚─重│ │ │ │ │新分行申請帳戶及預借現金卡│ │ │ ├──┼─────────────┼───────────┼──────┤ │十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ALL IN ONE│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偽造│申請書、約定│ │ │即時現金卡申請書暨個人資料│之署押、印文 │書、員工在職│ │ │表上偽造之「甲○○」簽名壹│ │證明書、印鑑│ │ │枚、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業│ │卡本身不沒收│ │ │務往來申請書及約定書暨現金│ │ │ │ │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甲○○」│ │ │ │ │簽名壹枚、印文貳枚、永昌德│ │ │ │ │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 │ │ │ │(員工甲○○)上偽造之「永│ │ │ │ │昌德企業有限公司、丙○○」│ │ │ │ │印文各壹枚、印鑑卡上偽造之│ │ │ │ │「甲○○」簽名壹枚、印文貳│ │ │ │ │枚─蘆洲分行申請帳戶及預借│ │ │ │ │現金卡 │ │ │ ├──┼─────────────┼───────────┼──────┤ │十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ALL IN ONE│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偽造│申請書、約定│ │ │即時現金卡申請書暨個人資料│之署押、印文 │書、印鑑卡本│ │ │表上偽造之「乙○」簽名、印│ │身不沒收 │ │ │文各壹枚、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 │ │ │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及約定書│ │ │ │ │暨現金卡申請書上偽造之「林│ │ │ │ │恒」簽名、印文各壹枚、印鑑│ │ │ │ │卡上偽造之「乙○」簽名壹枚│ │ │ │ │、印文貳枚─中山分行申請帳│ │ │ │ │戶及預借現金卡 │ │ │ ├──┼─────────────┼───────────┼──────┤ │十三│台新銀行YouBe預備金申請書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偽造│申請書本身不│ │ │上偽造之「乙○」簽名壹枚、│之署押、印文 │沒收 │ │ │台北市土地登記謄本全部(松│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 │ │山區○○段○○段一二二地號│二款─預備供行使偽造私│ │ │ │,含偽造之印文)、百越服飾│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 │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所用之物(土地登記謄本│ │ │ │全部(員工乙○,含偽造之印│、員工在職證明書、扣繳│ │ │ │文)、百越公司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 │ │ │暨免扣繳憑單全部(所得人林│ │ │ │ │恒)─台新銀行申請預借現 │ │ │ │ │金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