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聖航殯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壬○○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律師
- 被 告 慈航殯儀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丙○○
- 被 告 民榮殯儀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癸○○
- 右 二 人
- 共同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 被 告 懷景殯葬有限公司
- 兼 代表人 甲○○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丁○○律師
- 戊○○律師
- 被 告 懷義殯葬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乙○○更名為
- 被 告 懷仁殯葬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寅○○
- 右 二 人
- 共同代理人 丁○○律師
- 戊○○律師
- 被 告 聖凡企業有限公司
- 兼 代表人 子○○
- 被 告 聖言殯儀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庚○○
右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九一號),及移請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0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壬○○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
子○○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
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慈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民榮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懷景殯葬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懷義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懷仁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聖凡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聖言殯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事實
一、壬○○係「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下稱聖航公司)、「民榮殯儀有限公司」(下稱民榮公司,其登記之董事即代表人乃壬○○之父癸○○,惟壬○○仍係實際經營民榮公司之代理人)及「慈航殯儀有限公司」(下稱慈航公司,其登記之董事即代表人乃丙○○,惟壬○○仍係實際經營慈航公司之代理人)之實際負責人;甲○○係「懷景殯葬有限公司」(下稱懷景公司)、「懷仁殯葬有限公司」(下稱懷仁公司,其登記之董事即代表人乃甲○○之妻寅○○,惟甲○○仍係實際經營懷仁公司之代理人)及「懷義殯葬有限公司」(下稱懷義公司,其登記之董事即代表人乃甲○○之子乙○○《更名為王智霖》,惟甲○○仍係實際經營懷義公司之代理人)之實際負責人;子○○係「聖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聖凡公司)、「聖言殯儀有限公司」(下稱聖言公司,其登記之董事即代表人乃庚○○,惟子○○仍係實際經營聖言公司之代理人)實際負責人,均係從事殯葬禮儀行業之人員。
二、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下稱臺北縣榮民服務處)為替臺北縣單身亡故榮民死後辦理喪事,經退輔會核准於民國九十一年元月間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底價係以辦理單一亡故榮民喪葬費用計算(包括火葬一至七級,土葬一至四級各項費用之總價),承作期限為期兩年(而依臺北縣榮民服務處統計,臺北縣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至九十年九月三十日之單身亡故榮民共計一百九十二人,其喪葬事務費用總計為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四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六元),依退輔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投標須知(下稱招標須知)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招標案分成新五(新莊、五股)、永瑞(永和、瑞芳)、三鶯(三峽、鶯歌)、新店、板橋、中和及三淡(三芝、淡水)等七個投標地區,投標廠商可選擇任何一區下標,惟同一廠商在一個地區得標後,該廠商於其他地區之投標均不予開標及決標,總計有七家業者能得標,得標業者可於兩年期內承作轄區內所有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宜,因本招標案利益龐大,壬○○於得知該項招標訊息後,為規避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前開規定而能順利取得上開七區之招標案,於九十一年一月間與甲○○、子○○等殯葬業者聯繫,而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壬○○以其實際經營之聖航公司、慈航公司、民榮公司、由甲○○以其實際經營之懷仁公司、懷景公司、懷義公司及子○○以其實際經營之聖凡公司、聖言公司參與投標,壬○○、甲○○、子○○三人並協議上開八家公司互不為價格之競爭,且分配八家公司各自投標之區域(詳如附表一),而八家公司之投標標價均授權由壬○○決定後,由壬○○、子○○及甲○○交由不知情之員工分別填寫標單(上開八家公司分別於投標上開七區之標單上填寫如附表一所示之標價),另招標文件中供審核之殮品照片亦由壬○○統一攝影製作提供給上開八家公司使用,再由壬○○、甲○○及子○○等將投標資料(含押標金)標封送至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參與投標,嗣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本案開標時,由聖航公司等上開八家業者分別在上開七區之各標案中分別取得第一至第五低標順位(詳如附表一),且各區開標之第一順位參標價格均低於底價一百三十六萬零八百七十三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即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及投標須知第十條第六、七項規定,因聖航公司等八家廠商投標價格均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即當場暫停決標並要求聖航公司等八家業者針對價格予以說明後並提出擔保。而壬○○、甲○○及子○○於確認上開七區各標之第一順位至第五順位低價均由聖航公司等八家業者壟斷(詳如附表一)後,復共同協議決定將上開八家公司在各標之第一至第四低之得標權利放棄,而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間分別向臺北縣榮民服務處聲明放棄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之得標權利,而互不為價格之競爭,使原不應得標之第五順位低價之公司(詳如附表一)取得可得標之權利,惟嗣因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就本件採購案進行調查,臺北縣榮服處隨即宣布本標案予以廢標。
三、又臺北縣榮民服務處經退輔會核准於九十一年十月間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九十一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底價係以辦理單一亡故榮民喪葬費用計算(包括火葬一至七級,土葬一至四級各項費用之總價),承作期限為期兩年,依退輔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投標須知(下稱招標須知)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招標案分成新五(新莊、五股)、永瑞(永和、瑞芳)、三鶯(三峽、鶯歌)、新店、板橋、中和及三淡(三芝、淡水)等七個投標地區,投標廠商可選擇任何一區下標,惟同一廠商在一個地區得標後,該廠商於其他地區之投標均不予開標及決標,總計有七家業者能得標,得標業者可於兩年期內承作轄區內所有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宜,壬○○亦為為規避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前開規定而能順利取得上開七區之招標案,於九十一年十月間與甲○○、子○○復共同承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以前述之方法即由壬○○以其實際經營之聖航公司、慈航公司、民榮公司、由甲○○以其實際經營之懷仁公司、懷景公司、懷義公司及子○○以其實際經營之聖凡公司、聖言公司參與投標,惟三人協議上開八家公司互不為價格競爭,並分配各自投標之區域及投標之標價(投標之區域及標價,詳如附表二),再分別將投標資料(含押標金)標封送至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參與各該區之投標。嗣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本案開標時,由聖航等八家業者分別在上開七區之各標案中分別取得第一、第二順位低價(詳如附表二),且各區開標之第一順位低價參標價格均低於各區之底價百分之八十(各區之底價詳如附表二所示),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即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等規定,當場暫停決標並要求聖航公司等八家業者針對價格予以說明,而壬○○、甲○○及子○○於確認上開七區各標之第一、二順位低價分別由聖航公司等八家業者壟斷(詳如附表二)後,即協議將取得第一順位低價之公司之得標權利放棄,而互不為價格之競爭,嗣經臺北縣榮民服務處通知次低價即第二順位低價之公司(詳如附表二)說明,並命各該區之第二順位低價之公司繳交差額保證金,而決標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順位低價之公司。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審理。
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被告甲○○之辯護意旨狀,辯以共同被告壬○○、子○○及庚○○、寅○○、乙○○等人於調查局之供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得為證據;又被告甲○○於調查局被訊時間自早上八時至晚上七時三十分,長達十二小時,為疲勞訊問,不得為證據。經查:被告甲○○於調查局接受訊問時,全程均有辯護人陪同,被告甲○○並同意接受夜間訊問,此有該調查筆錄附卷可稽,且本院調取該調查筆錄之錄音帶勘驗結果,調查員之訊問方式並無達到疲勞訊問之程度,有本院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勘驗筆錄在卷為憑,是被告甲○○於調查局之供述可認係出於任意性,得為證據。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查被告壬○○、子○○及被告聖言公司之代表人庚○○、懷仁公司之代理人寅○○、懷義公司之代表人乙○○於調查局之陳述(筆錄內容詳如理由欄二之㈢之⒈⒊⒌⒍⒎),與渠等與本院審理時之陳述並不相符,而依渠等於調查局之陳述,就本件九十年度招標案,被告壬○○、甲○○(在其子乙○○陪同下)、子○○(在庚○○陪同下)曾開會討論本招標案相關事宜等情節,所述互核相符,且其中敘及關於本招標案,上開八家公司得標順位及棄權情形之陳述,亦與事實相符,而辯護人就渠等於調查局之供述亦未主張有何違法取供之情形,應可認渠等於調查局之供述可信性極高,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自均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臺北縣榮民服務處辦理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至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單身亡故榮民喪事,其單身亡故榮民共計一百九十二人,而喪葬事務費用總計二千五百四十六萬九千六百九十六元,其中有二百六十一萬元為公務預算,即就養榮民喪葬補助費每人三萬元,該喪葬事務費用所用經費因內含公務預算,且係以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之主體,是本招標案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此有退輔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北縣榮服處字第0九一000七五四二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廿九日(八九)工程稽字第八九0二六0四一號函附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見本件招標案件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㈡、訊據被告壬○○、甲○○、子○○固承認分別為聖航公司、慈航公司、民榮公司(被告壬○○部分)、懷義公司、懷仁公司、懷景公司(被告甲○○部分);聖凡公司、聖言公司(被告子○○部分)之實際負責人,及上開八家公司均分別有參與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度、九十一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之投標之事實,並就上開聖航公司等八家於九十年度招標案,分別取得第一至第五順位低價,而其中取得第一至第四順位低價之公司均放棄得標權利(詳如附表一);及於九十一年度招標案,分別取得第一、二順位低價,其中取得第一順位低價之公司均放棄得標權利等事實不爭執,惟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被告壬○○辯稱伊沒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伊是跟甲○○、子○○借牌,不是圍標,且決標價格是臺北縣榮民服務處決定,當初是臺北縣榮民服務處說渠等價格太低,伊才決定放棄決標,伊沒有影響決標價格,且無從影響,開標前沒有協議,甲○○、子○○只是將執照交給伊,標單是伊寫的等語;被告甲○○辯以伊只是單純借牌給壬○○,沒有得到任何好處,投標金額是壬○○決定的,伊沒有參與決議投標價格等語;被告子○○辯稱是九十年度的標案是壬○○跟伊借牌讓他去投標,投標價格是壬○○決定的,伊沒有參與投標價格的決定,而九十一年度的標案是伊的公司自己要投標的等語。
㈢、經查:
⒈被告壬○○於調查局供述「我於八十年十月一日以海軍中校退伍,退伍後到臺北市私立協和工商擔任教師,約在八十五年間,我開始從事到殯葬生意,並於八十七年一月六日成立聖航公司,八十七年九月四日間接手民榮公司,並由我父親癸○○擔任負責人,但實際由我處理民榮公司業務」、「我聖航、慈航及民榮公司係與甲○○之懷景、懷仁及其懷義公司(負責人係甲○○之子乙○○)及子○○之聖凡公司、庚○○之聖言公司等共八家公司借牌參標,此因該處之標案係將臺北縣境分為七個區招標,且規定一個公司只能標做一個區的喪葬事務,所以均由我本人擬草稿,分別由丙○○及本人填寫標單投標」、「(問:那你以八家公司採低價投標有何好處?)這當然是因為低價容易得標」、「(問:那你又為何在第四低價前均放棄?)因為前四低價是不可能獲利的,所以我本來就是以第五低價為標做目標,在開標後並未立即決標且聲明全數參標廠商均退回押標金,之後我等七家公司領回押標金後再行文放棄前四低價,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乃要求我等七家公司攜二十萬元之押標金前去說明成本分析等內容,我依該處繳款後只是以書面的方式說明..」、「(問:你前稱以你聖航、民榮、慈航及甲○○之懷景、懷義、懷仁與子○○之聖凡、庚○○之聖言等八家公司投標上述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請問招標前之作業情形為何?)聖航、民榮及慈航等三家是我自己的公司,我要員工買好標單後,聖航的部分由我自己填寫;民榮有請前述已離職的會計填寫,費用明細表是我事先填好的;慈航部分總標單表頭請丙○○寫,而費用明細表由我事先寫好。甲○○的懷景、懷義及懷仁公司係乙○○去買標單後交給我,在我公司請丙○○依我事先擬的稿幫懷義公司照抄;懷景部分應該是我請前述已離職的會計寫總標單表頭,費用明細表則是我事先寫好;懷仁總標單表頭我忘了是誰寫的,但費用明細表是我事先寫好的,聖言的部分總標單表頭是庚○○寫的,其他費用明細表內容由我填寫,我事前先填寫很多份事先設計好的不同費用明細表,如此可以直接供其他廠商取用,聖凡的總標單表頭是請丙○○寫的。這八家投標資料總標單表頭我記得只有三、四個人的筆跡,所附之費用明細表多是我事先寫好,不然就是依我寫的草稿抄寫,故實際上為借牌投標非圍標,他們不會寫,所以由我或請丙○○代寫,寫完他們自行攜回郵寄。本投標案,寅○○並無來過我公司,而甲○○係開標前來我公司討論我是如何寫標及如何回覆成本分析」、「(問:你前稱由你請員工拍攝及沖洗照片供上述聖航等八家公司做投標之用,為何仍留有扣押物編號十二這麼多的照片?該等扣押物是否要做為其他標案之用?)因為若得標,則訂合約的時候還各需要一套,所以我當然要多洗一些備用」、「(問:那押標金如何處理?)是由我、甲○○、子○○及庚○○各自負責自己公司的押標金,也由自己負責領回押標金」、「(問:那其他報稅資料及公司登記資料如何處理?)各自處理」、「(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十八磁碟片印出之聖航等七家公司說明函》你前稱上述標案開標未決標回覆成本分析等之說明函,既由你擬稿再請你公司前述已離職之小姐以電腦繕打列印,則為何內容略有不同?)我是先擬好一個稿,小姐打好後,於每列印出一份,我再於其上略作修改再予繕打印出」、「(問:臺北縣單身榮民在前述標案契約期間預估亡故的人數若干?)臺北縣榮民服務處有統計單身榮民每月亡故的人數,我只以各區合計平均數概估每月亡故的應有三十五人,故一年應有四百二十人,故契約期間應有八百四十人」、「(問:若依你前述預估契約二年期間死亡的單身榮民人數算,則該案可得營收若干?)因為單身榮民無眷屬,一般很少有土葬情形,幾乎多以火葬第七級處理身後事,以第五低價順位該級約六萬,以此計,八百四十人則有五千四十萬元的營收」、「(問:你前稱開標後有甲○○到你公司商討成立聯合公司以節省成本,請問若你確由第五低價位順利得標,則你在各區全數得標將如何分配得標之利益?)因為本案並未決標,而是否實際確依各區得標的廠商來承做,事實上我們內部還沒有談到這個程度,這要等到決標確定後才會有定論,甲○○他們開標來我們公司只閒聊及討論如何節省成本」等語(參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六八三號偵查卷《下稱偵一卷》第九二頁至第一0六頁);於偵查中供稱「(問:你們三位有無共同用所持有的聖航、民榮、慈航、懷景、懷仁、懷義、聖凡、聖言八家公司共同投標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的問題?)我自己三家,再向甲○○借三家牌,向子○○借二張牌,所有投標事宜都是一手處理」、「(問:該標有多少家投標?)約二十家,它分為七區,而一個喪儀社只能做一個區,依照他們的規定,所以我向他們借牌,主要是我想七個區全部做」、「(問:標單何人寫的?)所有標單是我已弄好草稿,再由他們照抄」、「(問:這八家的價格投標你可以決定高低?)是」等語(參見偵一卷第一八九頁反面、第一九0頁)。
⒉被告甲○○於調查局供述「(問:前述懷景、懷仁、懷義三家公司是否均有實際從事業務?)沒有,前述三家公司僅有懷仁公司實際在從事業務,「(問:籤率或投標殯葬業務時為能得標,運用懷景、懷義多家投標,才會設立這二家公司,惟不管何家公司標到,最後都是由懷仁公司實際運作」、「(問:懷景公司是否有參與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宜招標案?)有的,除了懷景公司參與外,懷仁、懷義公司亦均有參與投標」、「(問:前述懷景、懷仁、懷義公司參與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宜招標案之詳情如何?)我因不識字,所以當初是經由同業的告知,我才知悉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在招標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宜,之後我隨即到榮服處購買標單,如依照往例,投標之標價均是由我決定後,由王美娟書寫標單,惟當時王美娟與我發生爭吵離家出走,標單一時無人書寫,到了收取標單截止當天中午,聖航公司壬○○打電話給我,告訴我標單可以交給他書寫,於是我趕忙叫我兒子乙○○將標單及三家公司的資料、會員證件等送去給壬○○,由他代為書寫、送件,而送件前我才叫乙○○將我太太所購買之各區押標金銀行本票拿給壬○○,壬○○事後有告知我,因時間實在不夠,所以總共七個區的標單,只寫了六個區,到了開標當天,懷義公司由我先子乙○○親自出席,而懷景、懷仁公司,我及我太太寅○○則未出席,係委託他人攜帶公司大小章出席開標,開標結果因得標金額過低,所以七區均未決標,而押標金也當場全數退還,之後聖航公司壬○○打電話給我,因北縣榮服處不決標,跟我協調放棄順位問題,經我同意後,我就將三家公司的大小章交給壬○○由其去辦理放棄事宜,惟之後臺北縣榮服處又發文給懷景、懷仁、懷義公司要求說明投標金額訂定相關事宜及繳交每家押標金二十萬元,我接此函後,立即與壬○○聯繫如何因應,壬○○要我委託他去說明即可,說明分成兩次進行,懷義公司是一月二十九日、懷景與懷仁是二月五日,當天均是由我兒子乙○○攜帶押標金及公司大小章與壬○○一同前往,惟在說明之後北縣榮服處又函告懷景、懷仁、懷義公司需在三月十八日前領回押標金,同時要懷仁公司在三月十八日再次說明中和區的標價訂定問題及繳交二十萬元押標金,此時我認為此招標案很複雜,於是就決定不再繳交押標金及作說明,並在三月十八日叫兒子乙○○將前述繳交之六十萬元押標金全數領回,到目前為止此招標案均尚未決標」、「壬○○確有打電話邀我到榮民總醫院懷遠堂旁之聖航公司辦公室談事情,我到場後子○○、庚○○也在現場,而這也是我第一次與他們見面,當時討論的重點是順位棄權的相關問題,而我之後均是聽從壬○○之意見辦理」、「(問:懷景公司參標時於標單內所提供之殮品壽衣、棺材及骨灰罐等照片,係由何人所拍攝,為何照片上所示拍攝日期及內容會與前揭其他七家公司相同?)我拿標單給壬○○填寫時,並沒有附前述照片,所以標單內有這些照片應該都是壬○○幫我準備的,為何拍攝日期及內容會與其他公司相同,我確實不清楚,要去問壬○○」、「(問:臺北縣分成七區均由前述圍標集團得標,得標之後之利益是否由圍標集團均分?)前述八家公司各於不同區域得標,但事後承作時,各家公司均會共同分擔協助辦理,但請款時還是需由原得標公司請款」等語(參見偵一卷第一四三頁至第一四六頁)。
⒊被告子○○於調查局供述「(問:你有無參與退輔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辦理之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之投標作業?)我看到該招標案公告後,有想過要投標,但以公司規模來說有困難,後來壬○○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意思投標,我說有呀,還在規劃中,一個是押標金問題,一個是標到的話,公司只有幾個人忙不過來,壬○○就說沒關係,他的公司有人有車,忙不過來,可以幫我,我就去買標單,就所列項目自行估價,估價結果,價格太高,嗣壬○○電話聯繫時告知此事,壬○○說他公司規模大,進貨量也大,價格比較便宜,可以參考,我就找庚○○一塊去其公司,到了壬○○公司,已有在場,程某介紹同行甲○○,接著談到價格問題,壬○○拿出一份報價,叫我就用這價格報價,不用傷腦筋再算,標到了,公司忙不過來,他可以幫我,我和庚○○就當場照其提供之價格填寫報價單,填妥後帶回公司,備妥相關證件後,由我親自送到榮民服務處」、「(問:你一共投幾個標?)本招標案分成新五、永瑞、三鶯、新店、板橋、中和、三淡七個投標地區,並規定同一殯葬業者,只能在一區得標,不能重複,我和庚○○就按照壬○○提供之報價,分別以聖凡、聖言公司名義書立標單,向上述七個投標地區投標」、「(問:據調查聖凡、聖言公司參與上述招標案,所檢具之殮品、壽衣、棺材、大理石等照片,與另外六家競標業者聖航、慈航、民榮、懷景、懷義、懷仁殯葬公司之照片相同,攝影時間相同,只有靈車部份,稍有不同,但拍攝時間同為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這是怎麼回事?)起初壬○○和我電話聯絡問我有沒有意思投標時,我就有跟他提過,要照片很麻煩,他說沒關係,他可以提供給我,事後我和庚○○到他辦公室談用品價格時,他除了提供報價外,也提供所需照片,我和庚○○就將照片附在報價單上投標」、「(問:你和庚○○至壬○○辦公室談報價乙事時間?壬○○辦公室地址?)本案在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開標,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五時截止收件,我和庚○○去談的時間應在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壬○○的辦公室在臺北市石牌,靠近分局消防隊」、「(問:上開招標案開標後,一至五最低價順位,均為聖凡、聖言及前述照片相同之聖航、民榮、慈航、懷景、懷義、懷仁等八家公司,為何最終一至四最低價順位之公司都棄權,由第五最低價順位之公司變成第一順位?)事後壬○○電話與我聯絡談及此事,記不清是以傳真或派人將開標結果送給我看,說第一至四低價如果棄權,可由第五低價為第一順位,我看第五順位聖言、聖凡公司各有一標,分別為永瑞及中和區,以第五順位得標,價格比較高,也比較有利,但是不知如何棄權,壬○○就說可以寫棄權書,就提供範本,記不清是用傳真或找人送給我,由我和庚○○各照範本抄寫棄權聲明書,送給榮民服務處」、「(問:壬○○提供之棄權書範本內容?)聲明書:本公司參加貴處招標單身亡故榮民驗葬事務獲中之新五區、三鶯區、新店區、三淡區經逐一分析審評所估利潤極微,自願放棄上四區決標資格,敬請惠辦至感,敬陳臺北縣榮民服務處」等語(參見偵一卷第一七0頁反面至第一七三頁反面)。
⒋被告慈航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丙○○於調查局供稱「(問:你是何時擔任慈航公司負責人?你在擔慈航公司任負責人時負責那些業務?)應該有三年了,大約在三年前一天壬○○要求我擔任慈航公司的負責人,但並沒有告訴我擔任慈航公司負責人要負責那些業務,只是每當有需要參與投標時,壬○○就會要我以慈航公司的名義參加,因此我只是壬○○找來作慈航公司的掛名負責人」、「(問:民榮公司負責人癸○○你是否認識?)民榮公司負責人癸○○是我老闆壬○○的父親」、「(問:民榮公司負責人癸○○是否有實際負責公司業務?)沒有,民榮公司同慈航公司一樣,亦是由壬○○開設並負責實際業務,而壬○○父親癸○○亦只是掛名公司的負責人」、「(問:你依前述,慈航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間辦理的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經過情形如何?)依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投標須知規定,此次招標案分成新五、永瑞、三鶯、新店、板橋、中和及三淡等七個投標地區,我受壬○○指示以慈航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問:慈航公司參與上述招標案,投標文件的準備及標單的價格是否由你填寫?)標單上的價格都是由壬○○事先擬好,再交由我照樣抄寫在標單上」、「(問:《提示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各級距品項標單之七個投標地區標單》有那些標單是由你填寫?其他標單是由何人填寫?)從筆跡上來看,由我填寫的標單有:懷仁公司投標永瑞區、懷義公司投標中和區、慈航公司投標板橋區、慈航公司投標三淡區、懷仁公司投標新五區、慈航公司投標三鶯區、慈航公司投標新店區、懷仁公司投標板橋區,其他標單我從筆跡上來看,壬○○所填寫的有:聖航公司投標新五區、聖航公司投標三鶯區、聖航公司投標板橋區、聖航公司投標中和區、懷義公司投標新五區」、「(問:為何前述懷仁公司投標永瑞區、板橋區、新五區,懷義公司投標中和區的標單係由你填寫?係根據何人指示?依何資料填寫?)壬○○是我老闆,懷仁公司投標永瑞區、板橋區、新五區,懷義公司投標中和區的標單都是他先擬好價格後再交由我照樣抄寫在標單上」、「(問:慈航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參與上開招標案時所提供永瑞、三鶯、新店、板橋及三淡區的投標資料中之殮品壽衣、棺材、大理石等照片,這些照片係由何人拍攝?另據本站調查,這些照片與聖航、民榮、懷景、懷義、懷仁、聖凡、聖言等七家公司均相同,僅靈車部分有與其他業者位置稍有不同,然攝影時間亦均相同,為何會如此?)這些照片是壬○○指示我拍攝的,拍攝完後壬○○要我整理成好幾份《有幾份已不記得,但至少有八份》,整理出來提供給誰使用我就不清楚,由壬○○負責」、「(問:上述由你拍攝並整理的招標資料上電腦繕打的字樣『火葬第一級九霞壽衣/四方棺/大理石/塑膠花車』是否由你繕打?為何字體會有調整?)是壬○○指示我繕打的,字體調整亦是由壬○○指示我繕打的時候必須要作的」、「(問:《提示本站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開立之搜索票,前往臺北市○○路○段0一號聖航公司位於榮總辦公室搜索,扣押物編號十之切結書》此物係何人所有?何人繕打?作何用途?)此物係壬○○所有,應該是壬○○指示我繕打的,但聖航公司亦有一位小姐高麗茹在處理電腦文書作業,所以亦有可能是壬○○指示他繕打的,高麗茹年約三十多歲,他已在今年四月初離職,此切結書是作為放棄得標資格時用的」等語(參見偵一卷第一一一頁至第一一七頁)。
⒌被告懷仁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寅○○於調查局供述:「(問:懷仁公司是否參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有的」、「(問:你參與前述招標案投、開標之詳情為何?)該案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開標,該招標案分成新五、永瑞、三鶯、新店、板橋、中和及三淡等七個投標區,懷仁、懷義及懷景在此七個投標區均有參與投標,根據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投標須知所載,同一殯葬業者僅能在一區得標,不得重複,所以聖航公司負責人壬○○於去年底找我先生甲○○會協商參與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至於他們討論情形我並不清楚,我只知道難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開標的幾天後,壬○○找我先生甲○○討論,結果是前述招標案中七個投標區的每一區前面四個低價順位的廠商要自願放棄決標資格,由第五低價順位的廠商來決標簽約,其他我就不清楚了,細節要問壬○○及我先生甲○○才知道」、「(問:你等廠商因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北縣榮民服務處要求你等八家廠商提出說明,詳情為何?)我記得當時北縣榮民服務處發函給我時,我本人並沒有看到該函文,係我先生甲○○及兒子乙○○與壬○○處理,詳情為何我並不清楚,我只知道榮民服務處要我們提出標價說明,並要再繳付二十萬元之押標金,於是我在台北第九信用合作社前後共買了四張二十萬元支票後,作為懷仁、懷義、懷景等公司向榮民服務處提出說明時的押標金,另壬○○曾向我兒子乙○○借了一張二十萬支票充當該說明之押標金」等語(參見偵一卷第一三七頁反面、第一三八頁、第一三九頁反面)。
⒍被告懷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乙○○於調查局供述「(問:甲○○、寅○○或你本人是否曾與壬○○就本標案事先討論或進行合意?)在本標案之前,我曾載我父親甲○○到聖航公司與壬○○開會討論」等語(參見偵一卷第一五二頁)。
⒎被告聖言公司登記負責人庚○○於調查局供述「聖言公司大約是在九十年間成立的,我是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但是公司登記所需的相關作業都是由子○○委託群商會計事務所去辦理的,所需的費用也都是由子○○支付」、「聖凡公司實際上是由子○○在負責業務經營」、「(問:你係於何機會、何場合認識前揭壬○○、甲○○等人?)因為他們都是同業,有時候我們也會在工會或板橋市○○路四五八號五樓遇到,而為了共同參與退輔會北縣榮服處所辦理之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工作,九十一年年初本案開標前,我曾經陪子○○一同到壬○○位於臺北市石牌榮民總醫院旁的辦公室商談過如何填寫投標文件、怎麼標、怎麼報價等相關事宜,當時我和子○○、壬○○及甲○○等人都在場」、「我當時只是因為子○○叫我陪他一同前往壬○○位於石牌的辦公室談事情,所以發起人是誰可能要問子○○才清楚,當時我們是共同討論該案招標須知的內容,就怎麼標、如何報價等相關事宜交換意見」、「(問:你、子○○聖航公司負責人壬○○及懷景公司負責人甲○○等人當時除就前述退輔會北縣榮服處所辦理之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工作曾參與謀議共同投標事宜外,是否尚有討論到共同參與其他標案?)有的,當時同時也有談到退輔會北市榮服處所辦理之九十一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工作的相關事宜」、「(問:聖言公司參與前揭退輔會北縣榮服處所辦理之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工作,所需之押標金係由何人以何方式支付?過程為何?)是由子○○開立第一銀行華江分行票面金額二十萬元的本票支付的,由於子○○及聖凡公司在第一銀行華江分行均設有戶頭,所以詳細是用那個戶頭開立的我並不清楚」等語(參見偵一卷第一五七頁至第一五九頁反面)。
⒐證人辛○○即前臺北縣榮服處輔導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詰問:承辦九十年度的招標,有無決標?)沒有決標,我們發現七家廠商的標價,有涉嫌圍標的情形」、「(檢察官詰問:為何會認有違標情形?)他們的標單押標金支票有部分連號,標單、文件字體、報價也有部分雷同,壬○○曾經說這些是他指導的廠商撰寫的,還有一些我送到調查局的公文,現在已經記不清楚」、「(檢察官詰問:在何情形下告訴人你說報價是他指導廠商寫的?)我問他說他們的報價、單價都有相似,他就說他指導他們寫的,壬○○拿他的標單給其他人去抄」、「(檢察官詰問:在調查局中曾經說,要廠商提出成本分析,壬○○說成本分析是他所撰稿?)是的,他說很多東西是他指導的,是連這個一起講出來」、「(辯護人詰問:在調查局曾說過這八家是一個集團,有參與圍標,有何根據?)是壬○○告訴我的」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
⒑證人丑○○即臺北縣榮服處專員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詰問:九十一年單身亡故榮民業務是否是你承辦的?)我是接前一個承辦人,他已經將標單賣出去,我接了業務之後,我作開標程序,跟廠商招標事宜,這次不是當場決標,因為廠商的報價低於底價的百分之八十,所以我們就按照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的程序,請廠商來作成本分析說明,之後再決標,他們的說明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可是他們也表示願意承作,我們就要他們繳交差額保證金,就是報價跟底價百分之八十的差額,我們就決標給廠商」、「(檢察官詰問:當時通知廠商來說明時,通知哪些廠商?)通知最低標,但是他們不願意來說明,是全部七個區得最低標都不願來說明,所以我們再通知七個區的次低標,都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檢察官詰問:所通知的次低標是哪些廠商?)聖言、聖凡、懷仁、懷義、懷景、慈航、民榮」、「(檢察官詰問:當時七個區得最低標不願到場說明,有無說是什麼理由?)沒有,我們有發函給他們,要求他們說明」、「(檢察官詰問:依照招標須知、相關辦法,廠商沒有到場說明有何效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他們不願意來,就是棄權的意思」、「(檢察官詰問:次低標到場說明,說明內容是什麼?)我們請他們說明有關報價偏低,他們主要的說明都是截長補短,他們認為可以做,我們也不能說這樣做不下去,只能要在履約上管理,要他們繳差額保證金,萬一有情況,可以用差額保證金請其他廠商做」等語(參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
⒒綜合上揭被告壬○○、甲○○、子○○、被告公司代表人丙○○、乙○○、寅○○、庚○○之供述及證人辛○○、丑○○之證述,可認被告壬○○確為聖航公司、慈航公司、民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甲○○為懷仁公司、懷義公司、懷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子○○為聖言公司、聖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上開八家公司均分別有參與投標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度及九十一年度單身亡故榮喪葬事務招標案,就九十年度之招標案,被告壬○○、甲○○、子○○三人並協議由被告壬○○為上開八家公司決定標價、提供參與投標所需之照片,及於開標後前開七區之第一至第五順位低價均分別為上開八家公司(詳如附表一),嗣該八家公司均放棄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低價之得標權利,欲均由第五順位低價之公司得標;而九十一年度之標案,於開標後,上開八家公司亦分別取得前開七區之第一、第二順位低價(詳如附表二),嗣第一順位低價之公司均放棄得標權利,而分別由第二順位低價之公司繳納差額保證金後得標等事實,並參酌(九十年度)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底價單、聖言公司之聲明書、聖凡公司之聲明書、聖航公司之切結書、慈航公司之棄權書、懷義公司之放棄書、民榮公司之棄權書、懷景公司之切結書、懷仁公司之切結書、臺北縣榮服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投標須知、聖航公司等上開八家公司之臺北縣榮服處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各級距品項總標單、臺北縣榮服處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北縣榮處字第0九二0000九一八號函附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之投標廠商標單(含臺北縣榮服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廠商報價排序表)、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板肅字第0九一四四四0三二一0號函臺北縣榮服處調取之聖航公司等上開八家公司投標之照片、招標信封、招標資格審核等原件(九十一保年度保管字第六三八三號扣押物品清單)、押標金支票、決標公告相關文件、新五區、永瑞區、三鶯區、新店區、板橋區、中和區、三淡區等七區之審標案《均含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支付聯、契約書》、標單、標封(九十二年度保管字第一六八七號押押物品清單)等件,而依上開八家公司分配之投標區域(每一投標區域及每一標價順位,均分別有被告壬○○、甲○○、子○○所實際經營之公司,詳如附表一、二)及各該公司均同時放棄同順位之低標價,欲以同一順位之較高標價得標,此實係協議下之價格、投標區域區隔之安排,形式上雖各公司投標價格不同,惟實質上僅係投標區域之區隔,各公司間並無價格之競爭,是被告壬○○、甲○○、子○○三人間顯有影響決標價格之意圖,協議使各自實際經營之上開八家公司間不為價格之競爭。
⒓至被告甲○○之辯護意旨狀辯稱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制訂公布並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原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其後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該條新增訂第五項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原第五項未遂規定改列第六項,亦即新修正之政府採購法對於借牌投標、陪標行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加以明確處罰,足徵借牌投標、陪標行為,與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範對象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自不得以行為人自承有借牌投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行為,即遽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論之。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主觀構成要件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其客觀行為方式係「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而其結果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若僅係單純單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或單純陪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廠商,因其等並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更無參與投標或競標之意思,自無產生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能,顯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再者,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前之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如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情形,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亦見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處刑罰之行為,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在內,該等行為,應係新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所欲規範之範疇,且該項關於借牌投標之處罰規定,係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始公布施行,依罪刑法定主義,則在此之前縱有上開行為,究屬不罰之行為,自不得以修正後之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加以處罰,就本件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採購案部分,被告甲○○僅係單純借牌予被告壬○○,且該次標案係公開招標,被告甲○○無法知悉每一次開標時之參標廠商究會有幾家?那一家廠商會得標?得標價格為若干?更無從影響決標價格及採購結果。然查:⑴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為: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且其立法意旨,係在保護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建立公平競爭之採購機能,故只要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某些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應即成立該罪,不以使所有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為要件。依上開認定之事實,被告壬○○、甲○○、子○○三人既同意由被告壬○○決定決標之價格,則被告甲○○、子○○就參與決標之價格,與被告壬○○間顯然有完全授權之協議自明,此項授權就本件招標程序而言,導致實質上無價格之競爭亦甚為明顯,是就構成要件而言,被告壬○○、甲○○、子○○三人之行為該當上開構成要件並無疑義。亦即本案事實,被告壬○○非僅單純向被告甲○○、子○○所實際經營之懷仁公司、懷義公司、懷景公司、聖凡公司、聖言公司借牌參與投標,而係更進一步,由被告壬○○操控上開八家公司之投標價格、投標區域,致八家公司均得順利取得低標價之順位,再經由放棄較低標價之得標權利,欲由較高標價順位之公司得標,顯已破壞政府採購法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目的。是被告甲○○非僅單純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是其所辯,其行為應僅該當其行為後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增訂條文「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等語,應非可採。綜上所述,被告壬○○、甲○○、子○○前開所辯,無非係事後圖飾刑責之詞,均不足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㈣、核被告壬○○、甲○○、子○○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被告壬○○、甲○○、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壬○○、甲○○、子○○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壬○○、甲○○、子○○就本件九十一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採購案部分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再被告壬○○係被告聖航公司之代表人,另係慈航公司、民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為其代理人;被告甲○○係被告懷景公司之代表人,另係懷義公司、懷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為其代理人;被告子○○係聖凡公司之代表人,另為聖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為其代理人,依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上開被告壬○○、甲○○、子○○等代表人、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名,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即被告壬○○、甲○○、子○○外,對被告聖航公司、慈航公司、民榮公司、懷仁公司、懷景公司、懷義公司、聖凡公司、聖言公司亦應科以該條之罰金。查公共工程之發包等程序,除涉及招標公平性外,亦包括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政府預算之有效運用,本件工程費用動輒千萬元,被告壬○○、甲○○、子○○三人意圖控制決標金額,使彼等間所實際經營之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其情節尚非輕微,爰審酌上情、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及被告壬○○實為本件犯罪之首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地區 │新五區 │永瑞區 │三鶯區 │新店區 │板橋區 │中和區 │三淡區 │ ├─┬─┼────┼────┼────┼────┼────┼────┼────┤ │ │第│聖航公司│懷仁公司│聖航公司│聖言公司│聖凡公司│懷義公司│聖凡公司│ │ │一│ │ │ │ │ │ │ │ │ │低├────┼────┼────┼────┼────┼────┼────┤ │ │價│117115元│62695元 │40176元 │39597元 │117983元│39750元 │39637元 │ │ ├─┼────┼────┼────┼────┼────┼────┼────┤ │ │第│懷景公司│民榮公司│聖言公司│懷仁公司│慈航公司│懷景公司│慈航公司│ │標│二│ │ │ │ │ │ │ │ │ │低├────┼────┼────┼────┼────┼────┼────┤ │ │價│117802元│118120元│114874元│116617元│168210元│123615元│118040元│ │ ├─┼────┼────┼────┼────┼────┼────┼────┤ │ │第│懷仁公司│懷景公司│聖凡公司│懷義公司│聖航公司│聖航公司│聖言公司│ │ │三│ │ │ │ │ │ │ │ │價│低├────┼────┼────┼────┼────┼────┼────┤ │︵│價│167241元│165361元│162403元│166730元│217125元│166618元│167878元│ │新├─┼────┼────┼────┼────┼────┼────┼────┤ │台│第│聖言公司│聖凡公司│慈航公司│懷景公司│民榮公司│民榮公司│懷義公司│ │幣│四│ │ │ │ │ │ │ │ │:│低├────┼────┼────┼────┼────┼────┼────┤ │下│價│217879元│217523元│217165元│215135元│242456元│217115元│215228元│ │同├─┼────┼────┼────┼────┼────┼────┼────┤ │︶│第│懷義公司│聖言公司│民榮公司│慈航公司│懷仁公司│聖凡公司│懷景公司│ │ │五│ │ │ │ │ │ │ │ │ │低├────┼────┼────┼────┼────┼────┼────┤ │ │價│316025元│317874 │315142 │317120元│313416元│317447元│310125元│ │ ├─┼────┼────┼────┼────┼────┼────┼────┤ │ │第│聖凡公司│ │ │民榮公司│聖言公司│懷仁公司│ │ │ │六│ │永再生公│永再生公│ │ │ │永再生公│ │ │低├────┤司 │司 ├────┼────┼────┤司 │ │ │價│415103元│ │ │381130元│416870元│413125元│ │ │ ├─┼────┼────┼────┼────┼────┼────┼────┤ │ │第│民榮公司│懷義公司│ │聖凡公司│ │聖言公司│聖航公司│ │ │七│ │ │道德公司│ │永再生公│ │ │ │ │低├────┼────┤ ├────┤司 ├────┼────┤ │ │價│540697元│422307元│ │540023元│ │564896元│416425元│ │ ├─┼────┼────┼────┼────┼────┼────┼────┤ │ │第│ │慈航公司│ │ │懷景公司│ │懷仁公司│ │ │八│永再生公│ │天皇公司│永再生公│ │永再生公│ │ │ │低│司 ├────┤ │司 ├────┤司 ├────┤ │ │價│ │590120 │ │ │540513元│ │542668元│ │ ├─┼────┼────┼────┼────┼────┼────┼────┤ │ │第│ │ │ │ │ │ │ │ │ │九│觀宏公司│天龍公司│天龍公司│觀宏公司│鴻德公司│觀宏公司│榮欣公司│ │ │低│ │ │ │ │ │ │ │ │ │價│ │ │ │ │ │ │ │ │ ├─┼────┼────┼────┼────┼────┼────┼────┤ │ │第│ │ │ │ │ │ │ │ │ │十│福達社公│嘉潤公司│元泰公司│福達社公│正和禮儀│福達社公│鴻德公司│ │ │低│司 │ │ │司 │社 │司 │ │ │ │價│ │ │ │ │ │ │ │ │ ├─┼────┼────┼────┼────┼────┼────┼────┤ │ │第│ │ │ │ │ │ │ │ │ │十│福達公司│天皇公司│鴻德公司│福達公司│道德公司│福達公司│永吉公司│ │ │一│ │ │ │ │ │ │ │ │ │低│ │ │ │ │ │ │ │ │ │價│ │ │ │ │ │ │ │ │ ├─┼────┼────┼────┼────┼────┼────┼────┤ │ │第│ │ │ │ │ │ │ │ │ │十│天皇公司│欣億公司│ │元泰公司│元泰公司│永吉公司│天皇禮儀│ │ │二│ │ │ │ │ │ │社 │ │ │低│ │ │ │ │ │ │ │ │ │價│ │ │ │ │ │ │ │ │ ├─┼────┼────┤ ├────┼────┼────┼────┤ │ │第│ │ │ │ │ │ │ │ │ │十│永吉公司│道德公司│ │天龍公司│永吉公司│元泰公司│天龍公司│ │ │三│ │ │ │ │ │ │ │ │ │低│ │ │ │ │ │ │ │ │ │價│ │ │ │ │ │ │ │ │ ├─┼────┼────┤ ├────┼────┼────┼────┤ │ │第│ │ │ │ │ │ │ │ │ │十│天龍公司│元泰公司│ │道德公司│ │鴻德公司│ │ │ │四│ │ │ │ │ │ │ │ │ │低│ │ │ │ │ │ │ │ │ │價│ │ │ │ │ │ │ │ │ ├─┼────┼────┤ ├────┤ ├────┤ │ │ │第│ │ │ │ │ │ │ │ │ │十│道德公司│ │ │鴻德公司│ │欣億公司│ │ │ │五│ │ │ │ │ │ │ │ │ │低│ │ │ │ │ │ │ │ │ │價│ │ │ │ │ │ │ │ │ ├─┤ │ │ ├────┤ ├────┤ │ │ │第│ │ │ │ │ │ │ │ │ │十│ │ │ │永吉公司│ │嘉潤禮儀│ │ │ │六│ │ │ │ │ │社 │ │ │ │低│ │ │ │ │ │ │ │ │ │價│ │ │ │ │ │ │ │ │ ├─┤ │ │ ├────┤ ├────┤ │ │ │第│ │ │ │ │ │ │ │ │ │十│ │ │ │碧潭禮品│ │天皇禮儀│ │ │ │七│ │ │ │社 │ │社 │ │ │ │低│ │ │ │ │ │ │ │ │ │價│ │ │ │ │ │ │ │ └─┴─┴────┴────┴────┴────┴────┴────┴────┘ 附表二: ┌───┬────┬────┬────┬────┬────┬────┬────┐ │ │三鶯區 │永瑞區 │新五區 │新店區 │板橋區 │中和區 │三淡區 │ │地 區 │(底價:│(底價:│(底價:│(底價:│(底價:│(底價:│(底價:│ │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 │ │第│聖凡公司│懷仁公司│慈航公司│懷義公司│懷景公司│聖言公司│民榮公司│ │ │一│ │ │ │ │ │ │ │ │標│低├────┼────┼────┼────┼────┼────┼────┤ │ │價│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 ├─┼────┼────┼────┼────┼────┼────┼────┤ │ │第│聖言公司│懷景公司│民榮公司│懷仁公司│懷義公司│聖凡公司│慈航公司│ │ │二│ │ │ │ │ │ │ │ │ │低├────┼────┼────┼────┼────┼────┼────┤ │ │價│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 ├─┼────┼────┼────┼────┼────┼────┼────┤ │ │第│ │ │聖言公司│聖凡公司│聖凡公司│ │聖言公司│ │ │三│大德殯儀│道德禮儀│ │ │ │祥詮葬儀│ │ │ │低│禮品有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價│公司 │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 │ │ │ │ │ │元 │元 │元 │ │元 │ │ ├─┼────┼────┼────┼────┼────┼────┼────┤ │ │第│ │ │聖凡公司│聖言公司│聖言公司│ │聖凡公司│ │價│四│嘉潤國際│永聯殯儀│ │ │ │幅達殯儀│ │ │ │低│有限公司│禮品社 ├────┼────┼────┼有限公司┼────┤ │ │價│ │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 │ │ │ │ │ │元 │元 │元 │ │元 │ ├─┴─┼────┼────┼────┼────┼────┼────┼────┤ │ │忠誠殯儀│聖凡公司│天龍禮儀│元泰禮儀│鴻德禮儀│忠誠殯儀│天龍禮儀│ │ │有限公司│ │社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社 │ │其餘投├────┼────┼────┼────┼────┼────┼────┤ │標廠商│礦臻殯儀│聖言公司│永吉殯儀│福達禮儀│觀鴻殯儀│礦臻殯儀│四維國際│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社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殯儀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忠誠殯儀│忠誠殯儀│忠誠殯儀│永安殯儀│ │永再生有│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 │礦臻殯儀│礦臻殯儀│礦臻殯儀│忠誠殯儀│ │忠誠殯儀│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 │ │永再生有│ │礦臻殯儀│ │礦臻殯儀│ │ │ │ │限公司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