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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24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緝字第24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

296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

年度偵字第7461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緝字第14

4 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868號、92年度偵

字第1848、2423號、92年度偵緝字第137 號、93年度偵字第803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偵字第14221 號、91年度偵字第50

30號、91年度偵字第9795號、92年度偵字第7923號、93年度偵字

第1118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年。

扣案之T型起子貳支、變造李秋安駕駛執照、壬○○國民上酉○○之相片各壹張、偽造車牌號碼LR─七八一八號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張、偽造車牌號碼A五─七七五九號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459 號偵查卷附之楊梅分局埔頂派出所90年8 月11日偵訊(調查)筆錄上偽造「李秋安」署名壹枚、指印肆枚、楊梅分局90年8 月11日偵訊(調查)筆錄上偽造「李秋安」署名壹枚、指印肆枚及同署90年8 月11日訊問筆錄上偽造「李秋安」署名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酉○○基於竊盜、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恐嚇取財、偽造署押之犯意,分別連續實施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犯罪行為。

二、證據名稱詳如附表壹、貳證據名稱欄所示。

三、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壹、貳之所犯法條欄所載之罪。被告先後多次竊盜(含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既遂、未遂、普通竊盜既遂)、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情節較重之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恐嚇取財罪、偽造署押罪間,分別互有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又如附表壹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犯罪事實,雖未據起訴,惟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分別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案之T型起子二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字2966號偵查卷附之91保年度保管字第1059號贓證物品清單)及變造李秋安駕駛執照、壬○○國民各一張(同上偵卷),均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另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LR─七八一八號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張(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969號偵查卷附之90年度保管字第001097號贓證物品清單)、偽造車牌號碼A五─七七五九號車牌二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7473號偵查卷附之90年度保管字第266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行車執照一張(附於同偵卷第24頁)等物,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沒收之。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459 號偵查卷附之楊梅分局埔頂派出所90年8 月11日偵訊(調查)筆錄上所偽造「李秋安」署名一枚、指印四枚;楊梅分局90年8 月11日偵訊(調查)筆錄上所偽造「李秋安」署名一枚、指印四枚;及同署90年8 月11日訊問筆錄上所偽造「李秋安」署名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

五、移送併案意旨詳如附表叁所載。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刑法第五十六條前段固有明文規定,然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酉○○涉嫌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止,有如附表叁所示之犯罪行為,惟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二十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二號11號檳榔攤前為警查獲,其於翌日(同年一月二十七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有本院押票在卷可按,是被告既已因涉加重竊盜罪遭羈押在案,其焉能預期將會停止或撤銷羈押?如何預期何時可以出所?如何期待猶能出所後再犯,而謂此係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之概括犯意為之?從而,本院嗣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被告准予新台幣(下同)五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經具保人繳納五萬元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然此非被告所能事先預期,難認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停止羈押後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所為如附表叁所示之犯罪行為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出於概括犯意為之,自非連續犯。是移送併辦部分與被告之本案犯行應不成立連續犯,亦因而無由成立牽連犯,而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應檢還原偵查機關(詳如附表叁所示之偵查案卷)

六、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郭學廉到庭執行職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壹:
┌──┬───────────┬───────┬──────┬─────┐
│編號│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所犯法條    │偵查案號  │
├──┼───────────┼───────┼──────┼─────┤
│一、│酉○○基於概括犯意,意│⒈被告酉○○於│除如附表貳所│臺灣板橋地│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連│  警、偵訊中之│示之所犯法條│方法院檢察│
│    │續實施如附表貳所示之竊│  供述、      │外,另犯刑法│署九十一年│
│    │盜犯行。又另基於行使變│⒉許文彬於警詢│第二百十六條│度偵字第二│
│    │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  中之指證、  │、第二百十二│九六六號、│
│    │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底某│⒊被害人己○○│條之行使變造│九十一年度│
│    │日,在臺北縣板橋市大觀│  於警詢中之指│特種文書罪。│偵字第一四│
│    │路二段五十九之一號住處│  述、        │被告變造特種│二二一號  │
│    │,以其本人之相片換貼在│⒋告訴人壬○○│文書之低度行│          │
│    │如附表貳編號一所示竊得│  於警詢中之指│為為行使變造│          │
│    │之李秋安之駕駛執照上,│  訴、        │特種文書之高│          │
│    │而變造駕駛執照之特種文│⒌告訴人未○○│度行為所吸收│          │
│    │書,並於九十年六月,在│  於警詢中之指│,不另論罪。│          │
│    │桃園縣平鎮市遇警方臨檢│  訴、        │            │          │
│    │時,為躲避查緝,假冒李│⒍被害人癸○○│            │          │
│    │秋安之名,持上開變造之│  於警詢中之指│            │          │
│    │李秋安駕駛執照交付警方│  述、        │            │          │
│    │查驗而行使之,足以生損│⒎告訴人卯○○│            │          │
│    │害於李秋安、監理機關對│  於警詢中之指│            │          │
│    │駕駛人資料之管理及警方│  訴、        │            │          │
│    │查緝人犯之正確性。又於│⒏告訴人李秋安│            │          │
│    │九十年十一月底某日,在│  於警詢中之指│            │          │
│    │上開住處,以其所有之相│  訴、        │            │          │
│    │片換貼在如附表貳編號二│⒐被害人乙○○│            │          │
│    │所示竊得之壬○○國民身│  於警詢中之指│            │          │
│    │分證上,而變造國民身分│  述、        │            │          │
│    │證之特種文書,足以生損│⒑被告酉○○於│            │          │
│    │害於壬○○及戶政機關對│  審理中之自白│            │          │
│    │身分、戶籍管理之正確性│  、          │            │          │
│    │。迄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⒒被害人己○○│            │          │
│    │六日二十時許,為警在臺│  、乙○○、許│            │          │
│    │北縣板橋市○○路○段十│  國賢為領回失│            │          │
│    │一號檳榔批發處查緝,羅│  竊贓物所分別│            │          │
│    │春木當場持上開變造之李│  出具之贓物認│            │          │
│    │秋安駕駛執照交付警方查│  領保管單各一│            │          │
│    │驗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紙、        │            │          │
│    │於李秋安,惟經警識破並│⒓車籍號碼sn│            │          │
│    │將該變造之駕駛執照扣案│  o/22621 號│            │          │
│    │,嗣經該處屋主許文彬交│  挖土機之買賣│            │          │
│    │出偽造車牌號碼二K─六│  合約書、進口│            │          │
│    │九六號、U二─三五九六│  報單、      │            │          │
│    │號車牌各二面;亞鑫通運│⒔車牌號碼GB│            │          │
│    │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G│  ─七六八號曳│            │          │
│    │B─七六八號之金龍保全│  引車之汽車過│            │          │
│    │磁卡、汽車保險卡各一張│  戶登記書、汽│            │          │
│    │、鑰匙四組、尖嘴鉗一把│  車新領牌照登│            │          │
│    │、剪刀一把、十字起子三│  記書、臺北縣│            │          │
│    │支、一字起子二支、扳手│  政府警察局車│            │          │
│    │二支;卯○○失竊之身分│  輛尋獲電腦輸│            │          │
│    │證、長庚紀念醫院掛號卡│  入單、臺北市│            │          │
│    │、全民健康保險卡各一張│  政府警察局內│            │          │
│    │;壬○○失竊之國民身分│  湖分局車輛失│            │          │
│    │證一張;酉○○所有之萬│  竊證明單、  │            │          │
│    │能起子二支、六向起子一│⒕車牌號碼五F│            │          │
│    │支、T型起子二支、切換│  ─七六八號營│            │          │
│    │開關一只。酉○○並帶警│  大貨車之車輛│            │          │
│    │方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  竊盜失竊資料│            │          │
│    │日二時許,在宜蘭鄉頭城│  個別查詢報表│            │          │
│    │鎮二城里近郊高架橋下尋│  、花蓮縣警察│            │          │
│    │回GB─七六八號曳引車│  局車輛協尋電│            │          │
│    │(即如附表貳編號七所示│  腦輸入單、  │            │          │
│    │之失竊車輛),於同日三│⒖車牌號碼FT│            │          │
│    │時許,在宜蘭縣三星鄉大│  ─二九一八號│            │          │
│    │洲村堤防內河床起出車籍│  自小客車之臺│            │          │
│    │sno/22 621號、PC│  北縣政府警察│            │          │
│    │300-5 型挖土機(即如附│  局車輛協尋電│            │          │
│    │表貳編號八所示之失竊車│  腦輸入單、臺│            │          │
│    │輛),另於九十一年二月│  北縣政府警察│            │          │
│    │一日,在宜蘭縣蘇澳鎮濱│  局車輛尋獲電│            │          │
│    │海路二段458 號前查獲車│  腦輸入單、  │            │          │
│    │牌號碼FT─二九一八號│⒗車牌號碼HR│            │          │
│    │自小客車(即如附表貳編│  F─九0五號│            │          │
│    │號六所示之失竊車輛)。│  重機車之車輛│            │          │
│    │                      │  竊盜車牌失竊│            │          │
│    │                      │  資料個別查詢│            │          │
│    │                      │  報表、桃園縣│            │          │
│    │                      │  警察局車輛尋│            │          │
│    │                      │  獲電腦輸入單│            │          │
│    │                      │  、          │            │          │
│    │                      │⒘扣案之變造李│            │          │
│    │                      │  秋安駕駛執照│            │          │
│    │                      │  、壬○○國民│            │          │
│    │                      │  身分證、    │            │          │
│    │                      │⒙扣案之T型起│            │          │
│    │                      │  子二支。    │            │          │
├──┼───────────┼───────┼──────┼─────┤
│二、│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⒈證人王東亞於│刑法第三百二│臺灣士林地│
│    │所有,於八十九年九月三│  警詢中之陳述│十條第一項竊│方法院檢察│
│    │十日四時許,在桃園縣桃│  、          │盜罪、第二百│署九十一年│
│    │園市○○路二號前,竊取│⒉證人黃銘輝於│十二條偽造特│度偵字第七│
│    │戊○○所有之車牌號碼K│  警詢中之指述│種文書罪。被│四六一號、│
│    │Y─一七六六號自小客車│  、          │告偽造車牌特│臺灣板橋地│
│    │得手。另於不詳時間,在│⒊被害人戊○○│種文書之低度│方法院檢察│
│    │不詳地點,偽造車牌號碼│  於警詢中之指│行為為行使特│署九十三年│
│    │LR─七八一八號車牌(│  述、        │種文書之高度│度偵字第一│
│    │該車牌號碼之車主為魏穀│⒋被害人魏穀妹│行為所吸收,│一一八五號│
│    │妹)二面及行車執照、友│  於警詢中之指│不另論罪。  │          │
│    │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述、        │            │          │
│    │保險證各一張,並將該偽│⒌證人王東亞於│            │          │
│    │造之車牌懸掛在上開竊得│  偵查中之供述│            │          │
│    │之車輛上而行使之,足以│  、          │            │          │
│    │生損害於魏穀妹、友聯產│⒍證人即查獲員│            │          │
│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監│  警廖劭晃於偵│            │          │
│    │理機關管理車籍資料之正│  查中之證述、│            │          │
│    │確性。並於八十九年九月│⒎被害人戊○○│            │          │
│    │間,在臺北市○○路○段│  出具之贓物認│            │          │
│    │六十號三樓向知情之王東│  領保管單、  │            │          │
│    │亞(贓物部分業經法院另│⒏車牌號碼KY│            │          │
│    │案判決確定)借款新台幣│  ─一七六六號│            │          │
│    │(下同)二萬五千元時,│  之汽車新領牌│            │          │
│    │交付上開懸掛車牌號碼L│  照登記書、  │            │          │
│    │R─七八一八號車牌之贓│⒐車牌號碼KY│            │          │
│    │車,偽造之行車執照、保│  ─一七六六號│            │          │
│    │險及其使用之鑰匙一支供│  自小客車之行│            │          │
│    │抵押。嗣因王東亞於八十│  車執照影本、│            │          │
│    │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二十│⒑臺灣士林地方│            │          │
│    │時許,在臺北市○○路五│  法院九十一年│            │          │
│    │段六十號三樓住處,將上│  度訴字第三三│            │          │
│    │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贓車連│  二號刑事判決│            │          │
│    │同偽造之行車執照、保險│  、          │            │          │
│    │證,借予不知情之黃銘輝│⒒扣案之偽造車│            │          │
│    │,供作修車期間臨時代步│  牌號碼LR─│            │          │
│    │使用,而黃銘輝因駕駛上│  七八一八號車│            │          │
│    │開贓車,於八十九年十二│  牌二面、偽造│            │          │
│    │月二十八日晚間行經臺北│  之行車執照、│            │          │
│    │縣蘆洲市○○路二二四巷│  保險證。    │            │          │
│    │六四弄口時,為警當場查│              │            │          │
│    │獲,並扣得鑰匙一支、偽│              │            │          │
│    │造之行車執照、保險證,│              │            │          │
│    │而循線查獲上情。      │              │            │          │
│    │                      │              │            │          │
├──┼───────────┼───────┼──────┼─────┤
│三、│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⒈被害人寅○○│刑法第三百二│臺灣桃園地│
│    │法所有概括犯意,先後為│  於警詢中之指│十條第一項竊│方法院檢察│
│    │下列行為:            │  述、        │盜罪、第二百│署九十一年│
│    │㈠酉○○於八十九年十月│⒉被害人辛○○│十六條、第二│度偵緝字第│
│    │  十九日二十二時起至翌│  於警詢中之指│百十二條行使│一四四號  │
│    │  日六時三十分許之間,│  述、        │特種文書罪、│          │
│    │  在桃園縣平鎮市環河南│⒊被害人戌○○│第三百四十六│          │
│    │  路460 號前,竊取高永│  於警詢中之指│條第一項之恐│          │
│    │  良所有之車牌號碼LV│  述、        │嚇取財罪。被│          │
│    │  ─三九七六號自小客車│⒋被害人寅○○│告偽造車牌特│          │
│    │  得手,並於同月二十三│  於偵查中之指│種文書之低度│          │
│    │  日以0000000000號行動│  述、        │行為為行使特│          │
│    │  電話與寅○○聯絡,恐│⒌被害人辛○○│種文書之高度│          │
│    │  嚇要求寅○○匯款二萬│  、寅○○所出│行為所吸收,│          │
│    │  元至臺灣土地銀行臺中│  具之贓物認領│不另論罪。  │          │
│    │  分行陳錫榮帳戶(帳號│  保管單、    │            │          │
│    │  :00000000000000號)│⒍車牌號碼V五│            │          │
│    │  內,始可得回被竊之車│  ─六九六八號│            │          │
│    │  輛,寅○○因恐財產遭│  自小客車車輛│            │          │
│    │  受損害,為贖回車輛而│  竊盜車牌失竊│            │          │
│    │  如數將款項匯入上開帳│  資料個別查詢│            │          │
│    │  戶。詎酉○○並未歸還│  報表、      │            │          │
│    │  車輛,而將該車車身顏│⒎車牌號碼V五│            │          │
│    │  色由紅色烤漆成黃色,│  ─六九六八號│            │          │
│    │  嗣於九十年五十日十時│  自小客車之汽│            │          │
│    │  許,駕駛上開竊得車輛│  車新領牌照登│            │          │
│    │  ,行經桃園縣平鎮市長│  記書、      │            │          │
│    │  安路時,為警當場查獲│⒏車牌號碼A五│            │          │
│    │  。                  │  ─七七五九號│            │          │
│    │㈡酉○○於八十九年十二│  自小客車照片│            │          │
│    │  月五日凌晨,在桃園縣│  及行車執照、│            │          │
│    │  桃園市○○路904 巷20│⒐新竹國際商業│            │          │
│    │  號前,竊取辛○○所有│  銀行自動櫃員│            │          │
│    │  車牌號碼V五─六九六│  機交易明細表│            │          │
│    │  八號自小客車得手,嗣│  、          │            │          │
│    │  將該車車身由銀色烤漆│⒑臺灣土地銀行│            │          │
│    │  成黑色外,並於不詳時│  臺中分行91年│            │          │
│    │  間、地點偽造車牌號碼│  5 月20日函附│            │          │
│    │  A五─七七五九號車牌│  之帳戶開戶資│            │          │
│    │  二面及行車執照一張(│  料及交易明細│            │          │
│    │  該車牌之車主為戌○○│  表、        │            │          │
│    │  ),再將上開偽造車牌│⒒扣案之鑰匙二│            │          │
│    │  懸掛在上開竊得車輛上│  支、        │            │          │
│    │  使用而行使之,足以生│⒓扣案之偽造車│            │          │
│    │  損害於戌○○及監理機│  牌號碼A五─│            │          │
│    │  關管理車籍資料之正確│  七七五九號車│            │          │
│    │  性。嗣酉○○於九十二│  牌二面及行車│            │          │
│    │  年五月六日二十一時許│  執照一張。  │            │          │
│    │  ,駕駛上開竊得車輛至│              │            │          │
│    │  桃園縣桃園市○○街21│              │            │          │
│    │  巷4 號春天酒樓停車場│              │            │          │
│    │  前時,為警當場查獲,│              │            │          │
│    │  並扣得鑰匙一支、萬能│              │            │          │
│    │  尖嘴鉗及上開偽造車牌│              │            │          │
│    │  二面及偽造之行車執照│              │            │          │
│    │  一張。              │              │            │          │
├──┼───────────┼───────┼──────┼─────┤
│四、│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⒈同案被告林文│刑法第三百二│臺灣板橋地│
│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  琛於警詢中之│十條第一項竊│方法院檢察│
│    │九十年三月二日凌晨,在│  供述、      │盜罪、第三百│署九十一年│
│    │臺北縣林口鄉太平村大平│⒉被害人彭雲星│二十一條第一│度偵字第五│
│    │嶺23之6 號,以不詳器具│  於警詢中之指│項第三款攜帶│0三0號  │
│    │撬開門鎖、車鎖、拆卸油│  述、        │兇器竊盜罪。│          │
│    │門鎖之方式,竊取陳雅博│⒊被害人陳雅博│            │          │
│    │所租用之車牌號碼DX─│  於警詢中之指│            │          │
│    │一四0二號自小貨車(該│  述、        │            │          │
│    │車車主為國菱租賃股份有│⒋同案被告林文│            │          │
│    │限公司)(內有發電機一│  琛於偵查中之│            │          │
│    │台及行車執照一張)得手│  供述、      │            │          │
│    │。又於同年月十三日,在│⒌被害人彭雲星│            │          │
│    │宜蘭縣冬山鄉○○路○段│  於偵查中之指│            │          │
│    │313 號前,以可供兇器使│  述、        │            │          │
│    │用之扳手竊取彭雲星所使│⒍被害人陳雅博│            │          │
│    │用之車牌號碼U二─八四│  於偵查中之指│            │          │
│    │二0號自小貨車(該車車│  訴、        │            │          │
│    │主為鴻興企業社)之車牌│⒎被害人陳雅博│            │          │
│    │二面得手,並將該竊得之│  出具之贓物認│            │          │
│    │車輛改懸掛於上開竊得之│  領保管單、  │            │          │
│    │自小貨車上,並於當日該│⒏車牌號碼DX│            │          │
│    │贓車交給知情之林文琛(│  ─一四0二號│            │          │
│    │其收受贓物部分,業經臺│  及U二─八四│            │          │
│    │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  二0號自小貨│            │          │
│    │度易字第三二0號判決判│  車之車輛竊盜│            │          │
│    │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駛│  車牌失竊資料│            │          │
│    │至梨山地區,嗣林文琛於│  個別查詢報表│            │          │
│    │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二十一│  。          │            │          │
│    │時四十五分許,駕駛懸掛│              │            │          │
│    │車牌號碼U二─八四二0│              │            │          │
│    │號車牌之自小貨車,行經│              │            │          │
│    │宜蘭縣三星鄉○○路清洲│              │            │          │
│    │橋前時,為警當場查獲,│              │            │          │
│    │並循線查悉上情。      │              │            │          │
├──┼───────────┼───────┼──────┼─────┤
│五、│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⒈被害人午○○│刑法第三百二│臺灣宜蘭地│
│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  於警詢中之指│十條第一項竊│方法院檢察│
│    │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在│  述、        │盜罪、第二百│署九十二年│
│    │宜蘭縣羅東鎮○○街164 │⒉被害人李秋安│十六條、第二│度偵緝字第│
│    │號前,竊取午○○所有車│  於偵查中之指│百十二條行使│137號     │
│    │牌號碼QV─五一一九號│  述、        │變造特種文書│          │
│    │自小客車,得手後即將該│⒊被害人所出具│、第二百十七│          │
│    │車車牌丟棄。又於九十年│  之贓物認領保│條偽造署押罪│          │
│    │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在不│  管單、      │。          │          │
│    │詳地點,竊取蔡欣元所有│⒋車牌號碼QV│            │          │
│    │車牌號碼IA─九三一三│  ─五一一九、│            │          │
│    │號小自客車得手,並將該│  IA─九三一│            │          │
│    │車車牌拆下改懸掛於上開│  三號自小客車│            │          │
│    │竊得之車牌號碼QV─五│  之車輛竊盜車│            │          │
│    │一一九號自小客車上,以│  牌失竊資料個│            │          │
│    │供己使用。嗣酉○○於九│  別查詢報表、│            │          │
│    │十年八月十日,以上開懸│⒌車牌號碼IA│            │          │
│    │掛車牌號碼IA─九三一│  ─九三一三號│            │          │
│    │三號車牌之贓車搭載劉邦│  車牌相片、  │            │          │
│    │賞、顏金陽及戴德和(均│⒍內政部警政署│            │          │
│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刑事警察局90│            │          │
│    │署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年10月3 日鑑│            │          │
│    │處分確定),於同日二十│  驗書、      │            │          │
│    │二時三十分許,行經桃園│⒎臺灣桃園地方│            │          │
│    │縣中壢市○○路、中央路│  法院檢察署90│            │          │
│    │口時,為警當場查獲,而│  年度偵字第13│            │          │
│    │酉○○為逃避追緝,竟基│  459 號偵查卷│            │          │
│    │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偽│  附之楊梅分局│            │          │
│    │造署押之犯意,假冒「李│  埔頂派出所90│            │          │
│    │秋安」之名,持其先前所│  年8 月11日偵│            │          │
│    │變造之李秋安駕駛執照(│  訊(調查)筆│            │          │
│    │即如附表壹編號一所述)│  錄、楊梅分局│            │          │
│    │交付警方查證而行使之,│  刑事組90年8 │            │          │
│    │足生損害於李秋安、警察│  月11日偵訊(│            │          │
│    │機關查緝犯罪之正確性及│  調查)筆錄、│            │          │
│    │監理機關管理車籍資料之│  90年8 月11日│            │          │
│    │正確性。又分別於九十年│  訊問筆錄。  │            │          │
│    │八月十一日零時二十分許│              │            │          │
│    │、十一時五十分許、十六│              │            │          │
│    │時三十五分許,先後在桃│              │            │          │
│    │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頂埔│              │            │          │
│    │派出所、楊梅分局、臺灣│              │            │          │
│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訊│              │            │          │
│    │時,冒用「李秋安」名義│              │            │          │
│    │應訊,而接續在偵訊(調│              │            │          │
│    │查)筆錄(第一次及第二│              │            │          │
│    │次偵訊《調查》筆錄偽造│              │            │          │
│    │署名各一枚、偽造指印各│              │            │          │
│    │四枚)、訊問筆錄上(偽│              │            │          │
│    │造署名一名),偽簽李秋│              │            │          │
│    │安」署名,並按捺指印,│              │            │          │
│    │足以生損害於李秋安及偵│              │            │          │
│    │查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              │            │          │
│    │。嗣因該署檢察官傳喚李│              │            │          │
│    │秋安到庭,並將酉○○所│              │            │          │
│    │按捺之指印送驗後,始查│              │            │          │
│    │悉上情。              │              │            │          │
├──┼───────────┼───────┼──────┼─────┤
│六、│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⒈同案被告林宏│刑法第三百二│臺灣板橋地│
│    │所有,於九十年十二月十│  達於警詢中之│十條第一項竊│方法院檢察│
│    │九日凌晨,在臺北縣新店│  供述、      │盜罪        │署九十一年│
│    │市○○路201 號前,取陸│⒉被害人巳○○│            │度偵字第九│
│    │建宇所有車牌號碼JG─│  於警詢中之指│            │七九五號併│
│    │八五三號特營大貨車(車│  述、        │            │案卷其中之│
│    │主登記為力宏汽車貨運有│⒊同案被告林宏│            │臺灣宜蘭地│
│    │限公司)得手,並於同年│  達於偵查中之│            │方法院檢察│
│    │十二月中旬某日,在宜蘭│  供述、      │            │署九十一年│
│    │縣壯圍鄉○○路9 之4 號│⒋被害人巳○○│            │度偵字第一│
│    │子○○經營之「同興汽車│  所出具之贓物│            │二四四號  │
│    │修護廠」,將上開竊得之│  認領保管單、│            │          │
│    │車輛以五萬元之代價出售│⒌車牌號碼JG│            │          │
│    │予子○○(故買贓物部分│  ─八五三號特│            │          │
│    │,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營大貨車之車│            │          │
│    │另案判決確定)。      │  輛竊盜車牌失│            │          │
│    │                      │  竊資料個別查│            │          │
│    │                      │  詢報表。    │            │          │
└──┴───────────┴───────┴──────┴─────┘
附表貳: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行為態樣、被害人及所得財物│所犯法條      │
├──┼────┼─────┼─────────────┼───────┤
│一  │八十九年│花蓮市中福│以自備鑰匙開啟車牌號碼KE│刑法第三百二十│
│    │九月間某│路一二一號│─00八號拖車,入內竊取置│條第一項竊盜罪│
│    │日      │停車場    │於遮陽板上之李秋安所有之汽│              │
│    │        │          │車駕駛執照一張。          │              │
├──┼────┼─────┼─────────────┼───────┤
│二  │九十年五│桃園縣蘆竹│與申○○基(檢察官另案併由│刑法第三百二十│
│    │月三十一│鄉○○路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共同│一條第一項第三│
│    │日二十二│段一一二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款攜帶兇器竊盜│
│    │時許    │台茂大賣場│括犯意聯絡,由酉○○把風,│罪。被告與劉立│
│    │        │旁        │而由申○○以酉○○所有之T│德就左開犯行,│
│    │        │          │型起子撬開林玉金所有車牌號│互有犯意聯絡及│
│    │        │          │碼HRF─九0五號重機車之│行為分擔,應依│
│    │        │          │行李箱,竊取壬○○所有之國│共同正犯論處。│
│    │        │          │民身分證一張、駕駛執照一張│              │
│    │        │          │及相片一組得手,並將該機車│              │
│    │        │          │丟棄在桃園縣蘆竹鄉○○路上│              │
│    │        │          │。                        │              │
├──┼────┼─────┼─────────────┼───────┤
│三  │九十年七│花蓮縣花蓮│與申○○共同以酉○○所有之│同上。        │
│    │月一日十│市國強里62│T型起子撬開三永土木包工業│              │
│    │九時許  │之5號     │有限公司(負責人:癸○○)│              │
│    │        │          │所有之車牌號碼五F─八六號│              │
│    │        │          │營大貨車車門,入內發動車輛│              │
│    │        │          │駛走而竊取之。            │              │
├──┼────┼─────┼─────────────┼───────┤
│四  │九十年十│花蓮縣吉安│與申○○共同以酉○○所有之│刑法第三百二十│
│    │月間某日│鄉公有停車│T型起子撬開卯○○所有之車│一條第二項、第│
│    │二十三時│場內      │牌號碼AJ─七七八號拖板車│一項第三款攜帶│
│    │許      │          │車門,入內欲發動引擎而著手│兇器竊盜未遂罪│
│    │        │          │竊取該車,但因引擎無法啟動│。被告與申○○│
│    │        │          │而未能得逞。              │就左開犯行,互│
│    │        │          │                          │有犯意聯絡及行│
│    │        │          │                          │為分擔,應依共│
│    │        │          │                          │同正犯論處。  │
├──┼────┼─────┼─────────────┼───────┤
│五  │九十年十│同上      │由申○○把風,由酉○○以其│刑法第三百二十│
│    │月底某日│          │所有之T型起子撬開卯○○所│一條第一項第三│
│    │二十三時│          │有之車牌號碼AJ─七七八號│款攜帶兇器竊盜│
│    │許      │          │拖板車車門,入內欲發動引擎│。被告與申○○│
│    │        │          │而著手竊取該車,惟因引擎無│就左開犯行,互│
│    │        │          │法啟動,遂竊取該車置物箱內│有犯意聯絡及行│
│    │        │          │之卯○○所有之國民身分證、│為分擔,應依共│
│    │        │          │全民健康保險卡、長庚紀念醫│同正犯論處。  │
│    │        │          │院掛號證、駕駛執照各一張。│              │
├──┼────┼─────┼─────────────┼───────┤
│六  │九十年九│臺北縣板橋│由申○○把風,由酉○○以其│同上          │
│    │月間某日│市○○路二│所有之T型起子撬開未○○所│              │
│    │十二時許│段109巷口 │有之車牌號碼FT─二九一八│              │
│    │        │          │號自小客車車門,入內發動車│              │
│    │        │          │輛駛走而竊取之,嗣將該車之│              │
│    │        │          │車身、引擎號碼磨損、兩面車│              │
│    │        │          │牌丟棄後,將該車駛至宜蘭縣│              │
│    │        │          │蘇澳鎮○○路○段四五八號「│              │
│    │        │          │正東汽車修理廠」前停放。  │              │
│    │        │          │                          │              │
├──┼────┼─────┼─────────────┼───────┤
│七  │九十一年│臺北市內湖│由申○○把風,由酉○○以其│同上          │
│    │一月二十│區○○○路│所有之T型起子撬開亞鑫通運│              │
│    │五日二十│旁        │有限公司(負責人:己○○)│              │
│    │時許    │          │所有車牌號碼GB─七六八號│              │
│    │        │          │曳引車車門,入內發動車輛駛│              │
│    │        │          │走而竊取之(車內有金龍保全│              │
│    │        │          │磁卡、汽車保險卡各一張)。│              │
├──┼────┼─────┼─────────────┼───────┤
│八  │九十一年│臺北市文山│由酉○○把風,由申○○以自│刑法第三百二十│
│    │一月二十│區○○路二│備鑰匙一支開啟東北工程行(│條第一項竊盜罪│
│    │六日零時│段117 號前│負責人:林明麗)所有車籍號│。被告與申○○│
│    │三十分許│(大誠高中│碼sno/22621 號、PC三│就左開犯行,互│
│    │        │工地內)  │00─五型號挖土機一輛。  │有犯意聯絡及行│
│    │        │          │                          │為分擔,應依共│
│    │        │          │                          │同正犯論處。  │
└──┴────┴─────┴─────────────┴───────┘
附表叁:
┌──┬─────────────────────┬──────────┐
│編號│移送併案之犯罪事實意旨                    │偵查案號            │
├──┼─────────────────────┼──────────┤
│一、│被告酉○○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凌晨在花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縣花蓮市○○路○段552號前,取丑○○所有車 │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
│    │牌號碼Q四─四八九一號自小貨車得手,再以三│七九五號            │
│    │萬元代價轉售予子○○。因認被告酉○○涉犯刑│                    │
│    │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            │                    │
├──┼─────────────────────┼──────────┤
│二、│被告酉○○與子○○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被│同上                │
│    │告酉○○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凌晨,在桃園縣大│                    │
│    │溪鎮○○路615巷2號旁,竊取辰○○所有車牌號│                    │
│    │碼HL─七六七號特營大貨車。因認被告酉○○│                    │
│    │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      │                    │
├──┼─────────────────────┼──────────┤
│三、│被告酉○○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在苗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縣西湖鄉胡東村一線胡東17號前,以不詳方式竊│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
│    │取丙○○所有車牌號碼QM─五三二號營業曳引│九二三號            │
│    │車(車主登記為六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得手,│                    │
│    │又於不詳時間、地點造車牌號碼FN─九一六號│                    │
│    │營業曳引車車牌(該車牌號碼之車主為宏溢貨運│                    │
│    │有限公司,使用人為韓京旭)二面,再將偽造之│                    │
│    │車牌懸掛在上開竊之車輛上。嗣於九十一年十一│                    │
│    │月八日晚間,將上開車輛駛至不知情之丁○○位│                    │
│    │於宜蘭縣蘇澳鎮○○里○○路220 號之停車場內│                    │
│    │寄放,因而行使上開偽造車牌,均足以生損害於│                    │
│    │監理機關對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及宏溢貨運有限公│                    │
│    │司、韓京旭。因認被告酉○○涉犯刑法第三百二│                    │
│    │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
│    │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                    │
├──┼─────────────────────┼──────────┤
│四、│被告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獨自一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    │,或與甲○○(業經法院另案判決)、吳明峰、│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
│    │庚○○、劉明治(均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基於│八四八、二四二三、二│
│    │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租用桃園縣平鎮市民族│八六八號            │
│    │路雙連一段46號、雙連二段53之9 號、雙連坡48│                    │
│    │號及花蓮縣吉安鄉○○路○段20號(由劉明治承│                    │
│    │租),以供放置贓車及偽造車牌之場所,並於竊│                    │
│    │取車輛後,或懸掛由酉○○、甲○○等人共同偽│                    │
│    │造之車牌使用,或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
│    │意,預先以五千元至八千元不等之價格購買人頭│                    │
│    │帳戶後,對車主恐嚇取財,而先後為下列行為,│                    │
│    │均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
│    │及各偽造車牌之原車主,渠等犯行分述如下:  │                    │
│    │㈠被告酉○○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在花蓮市│                    │
│    │  海岸路南濱公園旁,以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                    │
│    │  十字起字竊取林東旺所有車牌號碼LW─八二│                    │
│    │  九一號自小客車,得手後隨將該車車牌丟棄,│                    │
│    │  改懸掛其偽造之車牌號碼J三─六七0八號車│                    │
│    │  牌。                                    │                    │
│    │㈡被告酉○○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在花蓮市│                    │
│    │  富裕二街後火車站前,以上開方法竊取孫建文│                    │
│    │  所有車牌號碼R九─二四九六號自小客車,得│                    │
│    │  手隨即將該車車牌丟棄,改懸掛偽造車牌號碼│                    │
│    │  BV─九一0二號車牌。                  │                    │
│    │㈢被告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在臺北縣│                    │
│    │  樹林市○○街16巷2弄8號地下室,以上開方法│                    │
│    │  竊取朱進法所有車牌號碼VP─九三九八號自│                    │
│    │  小客車,得手隨即將該車車牌丟棄,改懸掛偽│                    │
│    │  造車牌號碼V0─九九五九號車牌。        │                    │
│    │㈣被告酉○○、甲○○、庚○○一同搭車前往尋│                    │
│    │  覓作案車輛後,由庚○○一人或與甲○○共同│                    │
│    │  負責把風,由被告酉○○或甲○○持客觀上可│                    │
│    │  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破壞車門、電門後,│                    │
│    │  分別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在桃園縣桃園市建│                    │
│    │  國東路6 號前;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在臺│                    │
│    │  北市○○區○○路493號 前;於九十二年五月│                    │
│    │  五日,在宜蘭縣南澳鄉○○村○○路陽明巷2 │                    │
│    │  號前,分別竊取車牌號碼八N─四一九五號自│                    │
│    │  小貨車、CZ─九八0七號自小客車、IW─│                    │
│    │  三六八七號自小貨車,再分別改懸掛偽造車牌│                    │
│    │  號碼SD─五四九七號、Q二─二四五七號、│                    │
│    │  HQ─五七五五號車牌。                  │                    │
│    │㈤被告酉○○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搭乘吳明峰│                    │
│    │  駕駛之車輛(其上尚有甲○○、庚○○)前往│                    │
│    │  臺北縣五股鄉○○路○ 段3 號前,由酉○○持│                    │
│    │  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竊取陳達桂│                    │
│    │  所有車牌號碼五六0─GC號拖車車頭及CA│                    │
│    │  ─三二號拖車(車主登記為松信交通事業股份│                    │
│    │  有限公司)得手後,由甲○○將車輛駛至高雄│                    │
│    │  市小港區偏僻處所藏放,進而於同日下午以電│                    │
│    │  話聯絡陳達桂,恐嚇稱如不支付四十萬元則不│                    │
│    │  返還上開車輛,嗣經陳達桂討價還價而同意以│                    │
│    │  二十五萬元取回車輛,陳達桂並依指示,於九│                    │
│    │  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自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五股分│                    │
│    │  行沈三桂帳戶內,轉帳匯款五萬元至臺灣中小│                    │
│    │  企業銀行屏東分行王明理帳戶,因而得於當日│                    │
│    │  下午在高雄市餐飲學校旁取回車牌號碼CA─│                    │
│    │  三二號拖車,陳達桂又以同一方式轉帳匯款五│                    │
│    │  萬元至王明理帳戶內,另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                    │
│    │  二日再轉帳匯款十萬元至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                    │
│    │  行邵國雄帳戶,但酉○○等人並未依約定歸還│                    │
│    │  車牌號碼五六0─GC號拖車車頭。        │                    │
│    │㈥酉○○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凌晨與劉明治、吳│                    │
│    │  明峰、甲○○、庚○○共同乘車前往花蓮縣吉│                    │
│    │  安鄉吉安火車站前廣場,由酉○○、庚○○及│                    │
│    │  甲○○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T型扳手,竊│                    │
│    │  取謝卓寰所有車牌號碼FY─九一七號拖車頭│                    │
│    │  得手,由甲○○將車輛駛至高雄市小港區偏僻│                    │
│    │  處所藏放,進而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九時許│                    │
│    │  ,以電話聯絡謝卓寰,恐嚇稱如不支付三十萬│                    │
│    │  元,則不返還上開車輛,嗣謝卓寰討價還價而│                    │
│    │  降為二十萬元,謝卓寰因而依指示,於九十二│                    │
│    │  年六月十七日將十萬元匯入第一商業銀行屏東│                    │
│    │  分行王聰義帳戶,但因該帳戶遭凍結至酉○○│                    │
│    │  等人無法領款,遂要求謝卓寰另行付款,故謝│                    │
│    │  卓寰又於同月二十三日依指示將十五萬元匯入│                    │
│    │  交通銀行中壢分行李雲強帳戶,然酉○○等人│                    │
│    │  收得款項並未依約定歸還車輛。            │                    │
│    │㈦酉○○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在宜蘭縣羅東鎮郵│                    │
│    │  局附近拾陳榮春所有之駕駛執照一枚後,即予│                    │
│    │  侵占入己,並在桃園縣平鎮市○○路雙連一段│                    │
│    │  36號,以自己相片換貼在上開駕駛執照上而變│                    │
│    │  造該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駕│                    │
│    │  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及陳榮春。            │                    │
│    │㈧酉○○又基於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明知「王│                    │
│    │  東亞」所交付車牌號碼GA─0六七三號自小│                    │
│    │  貨車之行車執照、SD─五四九七號自小貨車│                    │
│    │  之行車執照,均為來路不明之贓物,仍於九十│                    │
│    │  二年間在臺北市○○路監理所附近予以買受。│                    │
│    │㈨酉○○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長頸鹿遊藝場內,明知年籍姓名不詳之國中生│                    │
│    │  所持有之十具行動電話均為來路不明之贓物,│                    │
│    │  竟仍以每支二千元之價格買受之。          │                    │
│    │㈩酉○○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偽造車牌號│                    │
│    │  碼L三─0三九九號、G六─七五三八號車牌│                    │
│    │  各二面。                                │                    │
│    │因認被告酉○○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
│    │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同條第四款結夥三人│                    │
│    │以上竊盜罪嫌、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                    │
│    │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                    │
│    │取財罪嫌、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嫌、第│                    │
│    │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嫌。          │                    │
├──┼─────────────────────┼──────────┤
│五、│被告酉○○與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
│    │晨,攜帶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利刃前往桃園縣│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
│    │平鎮市○○路○段99號意達汽車有限公司展示場│0三號              │
│    │,以利刃破壞該虫司右側廠房鐵皮外牆,進入該│                    │
│    │公司內,以車輛所附之原廠鑰匙,竊取未懸掛車│                    │
│    │牌之自小客車(賓士C240 型,車身號碼WDB│                    │
│    │0000000 B317747號)得手後,再懸掛兩人於不│                    │
│    │詳地點所偽造車牌號碼H─九五三九號之車牌,│                    │
│    │嗣由酉○○於同年五、六月間,在宜蘭縣羅東鎮│                    │
│    │公正路211 號「梅山檳榔攤」,以十八萬元之代│                    │
│    │價將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贓車出售予邱福祥。迄│                    │
│    │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十四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                    │
│    │索票前往上開「梅山檳榔攤」搜索,並扣得上開│                    │
│    │車輛之原廠鑰匙一支,復經警持搜索票在宜蘭縣│                    │
│    │冬山鄉○○○路132 號神壇旁車棚內,扣得上開│                    │
│    │懸掛偽造車牌之贓車。因認被告酉○○涉犯刑法│                    │
│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                    │
│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                    │
│    │書罪嫌。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
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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