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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王屏夏戴嘉清陳鴻清

  • 當事人
    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三八號、第 一二二四三號)及移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六、編號十二、編號十四所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表一編號十五 所示之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上所換貼之照片共玖張、如附表二編號一①、編號二 ①、編號三①、編號四①、編號五①、編號六①、編號七①、編號八①、編號九①、 編號十①、編號十一①、編號十二①、編號十三①、編號十四①、編號十五①、編號 十六①、編號十七①、編號十八①、編號十九①、編號二十①、編號二十一①、編號 二十二①、編號二十三①、編號二十四①所示之「收執(顧客)聯」共貳拾肆張、如 附表二編號一②、編號二②、編號三②、編號四②、編號五②、編號六②、③、編號 七②、③、編號八②、編號九②、編號十②、編號十一②、③、編號十二②、編號十 三②、編號十四②、編號十五②、編號十六②、編號十七②、編號十八②、③、編號 十九②、編號二十②、編號二十一②、編號二十二②、編號二十三②、編號二十四② 所示之「商店存根聯」、「會計聯」、「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內偽造「薛偉銘」 之署名共拾捌枚、偽造「顏模菘」之署名共陸枚、偽造「吳明道」之署名共肆枚、如 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偽造之印章共伍枚、如附表三編號六①、編號七①、編號 八①、編號九①、編號十①及附表三編號七②、編號九②所示之「機器腳踏車新領牌 照登記書」內偽造「薛銘偉」之印文壹枚、偽造「伍學緯」之印文貳枚、偽造「顏模 菘」之印文壹枚、偽造「蔡興龍」之印文貳枚、偽造「汪秀芬」之印文壹枚、附表三 編號六②、編號八②、編號十②所示之「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共叁張、如附 表三編號十一①、③、④、編號十二①、③、④、編號十三①、③、④、編號十四① 、③、④、編號十五①、③、④、編號十六、編號十七、編號十八①、③、④、編號 十九①、③、④、編號二十、編號二十一所示之申請書「公司留存(存查)聯」、「 經銷商使用〈存查〉聯」、「代理商使用〈存查〉聯」、同意書內偽造「龔榮勝」之 署名共貳拾伍枚、如附表三編號十一②、編號十二②、編號十三②、編號十四②、編 號十五②、編號十八②、編號十九②所示之申請書「客戶留存〈存查〉聯」共柒張、 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二至編號二十八所示之SIM卡共柒枚、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九①、 ②、④、編號三十①、②、④、編號三十一①、②、④、編號三十二①、②、④、編 號三十三①、②、④所示之機車買賣訂購書「存根聯」、「會計聯」、「交車聯」內 偽造「薛偉銘」、「伍學緯」、「顏模菘」、「蔡興龍」、「汪秀芬」之署名各叁枚 、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九③、編號三十③、編號三十一③、編號三十二③、編號三十三 ③所示之機車買賣訂購書「客戶聯」共伍張、如附表三編號三十四①、②、編號三十 五①、②、編號三十六①、②、編號三十七①、②、編號三十八①、②所示之華南銀 行零利率分期付款訂購單「華南銀行留存聯」、「經銷商留存聯」內偽造「薛偉銘」 、「伍學緯」、「顏模菘」、「蔡興龍」、「汪秀芬」之署名各貳枚、如附表三編號 三十四③、編號三十五③、編號三十六③、編號三十七③、編號三十八③所示之華南 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訂購單「消費者留存聯」共伍張、如附表三編號三十九至編號四 十五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薛偉銘」之署名共肆枚、偽造「伍學緯」、「顏模 菘」、蔡興龍」、「汪秀芬」之署名各叁枚、偽造「郭哲志」之署名壹枚、如附表三 編號四十六至編號五十一所示之信用卡共陸枚、如附表三編號五十二所示之典當物來 源證明單內偽造「薛偉銘」之署名壹枚、如附表三編號五十三、編號五十四所示之分 期付款買賣契約書、顧客申請表〈含本票〉內偽造「龔榮勝」之署名共叁枚,均沒收 。 事 實 壹、丙○○明知綽號「銘偉」(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持有之薛偉銘之國民身 分證、丁○○(業據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九號刑事判決諭知有罪確定 )所持有之蔡興龍、顏模菘、乙○○之國民身分證暨綽號「國清」、「阿目」(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持有之伍學緯、汪秀芬、郭靖偉、蔡健邦、廖敏貴 、呂文煌、賀振寧之國民身分證均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上開國民身分證之遺失或 被竊時間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一所示),竟基於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 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至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先後自「銘偉」、丁○○、 「國清」、「阿目」等人收受該等國民身分證;又丙○○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在臺北縣板橋市農會溪崑辦事處(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八十八號)門口, 拾獲離本人所持有之吳明道之國民身分證(遺失時、地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四月間某日, 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存德街口某便利商店拾獲離本人所持有之郭哲志之職業 大貨車汽車駕駛執照(遺失時、地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另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之犯意而將之侵占入己,其後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零時二十分許,在 臺北縣三重市○○路、正義北路某清粥小菜店內拾得離本人所持有之龔榮勝〈嗣 更名為戊○○〉之國民身分證及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遺失時、地如附表一 編號十四、編號十五所示),另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而將之侵占入己 。而丙○○單獨或分別與丁○○、綽號「宗仁」(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綽號「寶貝」(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取得前開薛偉銘、伍學緯、蔡興 龍、顏模菘、汪秀芬、乙○○、吳明道、龔榮勝之國民身分證及龔榮勝之普通小 型車汽車駕駛執照後,即由丙○○於臺北縣樹林市○○街九十二號五樓之租居處 ,將該等國民身分證、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換貼照片而加以變造(換貼之照 片如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編號六、編號十二、編 號十四、編號十五所示),而足以生損害於薛偉銘、伍學緯、蔡興龍、顏模菘、 汪秀芬、乙○○、吳明道、戊○○及戶政機關、監理機關分別對國民身分證、駕 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嗣丙○○即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單獨或夥同與之 有犯意聯絡之丁○○、「宗仁」〈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寶貝」〈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為左列犯行,並先後為警 查獲: 一、冒名申請、使用信用卡及詐購重型機車: (一)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訴書誤繕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某時,在臺北 縣樹林市○○街九十五號五樓之租居處,冒用薛偉銘名義而於「中國商銀Hi -Q卡申請書」內偽造「薛偉銘」之署名一枚而偽造表示薛偉銘申請「中國商 銀Hi-Q卡(MASTERCARD)」用意之私文書一張,連同變造之薛 偉銘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紙,寄交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下簡稱中國商業銀 行)而加以行使,殆丙○○於取得中國商業銀行誤予核發之中國商銀Hi-Q 卡〈MASTERCARD〉(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一枚後,即於臺北縣樹林市○○街九十五號五樓之租居處,在該信用卡背面偽 造「薛偉銘」之署名一枚而偽造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 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即冒用薛偉銘名義,持該信用卡 至信用卡特約商店消費,並偽造薛偉銘之署名於簽帳單上,而行使該等偽造私 文書,致店員因此詐術而陷於錯誤,乃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予丙○○(消費日 期、特約商店名稱、偽造之私文書、詐得之財物或服務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一 至編號五所示);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某時,丙○○至臺北縣三重市○○ 路○段六○九巷二號地下一樓,冒用薛偉銘名義,向「旺大車業有限公司」( 起訴書誤繕為「旺大車業『材料』有限公司」,下簡稱旺大公司)之職員李雅 如辦理「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訂購單-比雅久專案」而行使變造之特種文 書(薛偉銘之國民身分證),並接續於機車買賣訂購書(一式四聯,含存根聯 、會計聯、客戶聯、交車聯)、「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訂購單-比雅久專 案」(一式複寫三份,含華南銀行留存聯、經銷商留存聯、消費者留存聯)、 「華南銀行信用卡金卡申請書」上偽造「薛偉銘」之署名而偽造該等私文書, 並交付旺大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下簡稱華南銀行〉(中華路分行)而行使, 致旺大公司、華南銀行均陷於錯誤,而由旺大公司委由不知情之人偽造「薛偉 銘」之印章一枚,蓋用於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二份),而偽造表示薛 偉銘申請新領牌照用意之私文書,連同變造之薛偉銘之國民身分證,持交監理 機關承辦人員而加以行使,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記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上,並發給行車執照一枚及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張,其後於 八十九年三月下旬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二號地下一樓,即由旺 大公司交付車牌號碼BCW-二八二號重型機車一部(市價為新臺幣〈下同〉 五萬五千三百元,丙○○僅付定金四千六百十六元)及行車執照一枚、機器腳 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張,另由華南銀行交付信用卡〈MASTERCARD 〉(卡號:0000000000000000)一枚,而丙○○於取得中國 商業銀行核發之該信用卡後,即在該信用卡背面偽造「薛偉銘」之署名一枚而 偽造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 證明之私文書後,即冒用薛偉銘名義,持該信用卡至信用卡特約商店消費,並 偽造薛偉銘之署名於簽帳單上,而行使該等偽造私文書,致店員因此詐術而陷 於錯誤,乃交付財物或提供服務予丙○○(消費日期、特約商店名稱、偽造之 私文書、詐得之財物或服務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六至編號十五所示);另於八 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丙○○乃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二三號之二,將 該車牌號碼BCW-二八二號重型機車以二萬三千元典當於不知情之豐民當舖 之人員,並交付車牌號碼BCW-二八二號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變造之薛偉 銘之身分證及填寫典當物來源證明單(內有偽造薛偉銘之署名一枚)而加以行 使,而丙○○之前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薛偉銘、中國商業銀行、旺大公司、華 南銀行、豐民當舖、信用卡特約商店及監理機關對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丙○○夥同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宗仁」,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晚間,至臺 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二號地下一樓,冒用伍學緯名義,向「旺大車 業有限公司」之職員李雅如辦理「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訂購單-比雅久專 案」而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伍學緯之國民身分證),並接續於機車買賣訂購 書(一式四聯,含存根聯、會計聯、客戶聯、交車聯)、「華南銀行零利率分 期付款訂購單-比雅久專案」(一式複寫三份,含華南銀行留存聯、經銷商留 存聯、消費者留存聯)、「華南銀行信用卡普卡申請書」上偽造「伍學緯」之 署名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交付旺大公司、華南銀行(中華路分行)而行使, 致旺大公司、華南銀行均陷於錯誤,而由旺大公司委由不知情之人偽造「伍學 緯」之印章一枚,蓋用於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二份),偽造表示伍學 緯申請新領牌照用意之私文書,連同變造之薛偉銘之國民身分證,持交監理機 關承辦人員而加以行使,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上,並發給行車執照一枚、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張,其後於八 十九年三月下旬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二號地下一樓,即由旺大 公司交付車牌號碼BCY-○一一號重型機車一部(市價為五萬三千元,丙○ ○僅付定金四千六百十六元)及行車執照一枚、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 張,另由華南銀行誤予核發信用卡〈MASTERCARD〉〈卡號:000 0000000000000〉一枚(嗣並未消費使用);另於八十九年三月 三十日下午,由丙○○在臺北縣板橋市○○街二二六號,將該車牌號碼BCY -○一一號重型機車以二萬七千元(起訴書誤繕為二萬五千元)之代價出賣予 於不知情之白奇正(大光機車行負責人),並交付車牌號碼BCY-○一一號 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變造之伍學緯之國民身分 證而加以行使,而丙○○及「宗仁」之前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伍學緯、旺大公 司、華南銀行、白奇正及監理機關對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丙○○夥同與其有犯意聯絡之成年男子(姓名、年籍不詳),於八十九年三月 二十二日某時,至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二號地下一樓,冒用顏模 菘名義,向「旺大車業有限公司」之職員李雅如辦理「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 款訂購單-比雅久專案」而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顏模菘之國民身分證),並 接續於機車買賣訂購書(一式四聯,含存根聯、會計聯、客戶聯、交車聯)、 「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訂購單-比雅久專案」(一式複寫三份,含華南銀 行留存聯、經銷商留存聯、消費者留存聯)、「華南銀行信用卡普卡申請書」 上偽造「顏模菘」之署名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交付旺大公司、華南銀行(中 華路分行)而行使,致旺大公司、華南銀行均陷於錯誤,而由旺大公司委由不 知情之人偽造「顏模菘」之印章一枚,蓋用於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二 份),偽造表示顏模菘申請新領牌照用意之私文書,連同變造之顏模菘之國民 身分證,持交監理機關承辦人員而加以行使,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 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並發給行車執照一枚、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 記書一張,其後於八十九年三月底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二號地 下一樓,即由旺大公司交付車牌號碼BCW-九六六號重型機車一部(市價為 五萬三千元,丙○○僅付定金四千六百十六元)及行車執照一枚、機器腳踏車 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張,另由華南銀行誤予核發信用卡〈MASTERCARD 〉〈卡號:0000000000000000〉一枚後,即由該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在該信用卡背面偽造「顏模菘」之署名一枚而偽造足以表示信用 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 即冒用顏模菘名義,持該信用卡至信用卡特約商店消費,並偽造顏模菘之署名 於簽帳單上,而行使該等偽造私文書,致店員因此詐術而陷於錯誤,乃交付財 物或提供服務予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消費日期、特約商店名稱、偽造 之私文書、詐得之財物均詳如附表二編號十六至編號二十所示),並持之以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而詐得二萬四千元,而丙○○及該成年男子之 前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顏模菘、旺大公司、華南銀行、信用卡特約商店及監理 機關對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四)丙○○夥同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丁○○,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二十時許,至 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二號地下一樓,冒用蔡興龍名義,向「旺大 車業有限公司」之職員李雅如辦理「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訂購單-比雅久 專案」而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蔡興龍之國民身分證),並接續於機車買賣訂 購書(一式四聯,含存根聯、會計聯、客戶聯、交車聯)、「華南銀行零利率 分期付款訂購單-比雅久專案」(一式複寫三份,含華南銀行留存聯、經銷商 留存聯、消費者留存聯)、「華南銀行信用卡普卡申請書」上偽造「蔡興龍」 之署名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交付旺大公司、華南銀行(中華路分行)而行使 ,致旺大公司、華南銀行均陷於錯誤,而由旺大公司委由不知情之人偽造「蔡 興龍」之印章一枚,蓋用於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二份),偽造表示蔡 興龍申請新領牌照用意之私文書,連同變造之蔡興龍之國民身分證,持交監理 機關承辦人員而加以行使,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記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上,並發給行車執照一枚、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張,其後於 八十九年三月底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二號地下一樓,即由旺大 公司交付車牌號碼BCY-五七七號重型機車一部(市價為五萬三千元,丙○ ○僅付定金四千六百十六元)及行車執照一枚、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 張,另由華南銀行誤予核發信用卡〈MASTERCARD〉〈卡號:000 0000000000000〉一枚(嗣並未消費使用);另於同年四月七日 ,由丙○○在臺北縣板橋市○○街二二六號,將該車牌號碼BCY-五七七號 重型機車一部出賣予斯時適至該處之許宙〈進輝車業行負責人〉(業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交付車牌號碼BCY-五七七號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 、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變造之蔡興龍之國民身分證而加以行使,而丙 ○○及丁○○之前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蔡興龍、旺大公司、華南銀行、許宙及 監理機關對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五)丙○○夥同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寶貝」,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某時,至臺 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二號地下一樓,冒用汪秀芬名義,向「旺大車 業有限公司」之職員李雅如辦理「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訂購單-比雅久專 案」而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汪秀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並接續於機車買賣 訂購書(一式四聯,含存根聯、會計聯、客戶聯、交車聯)、「華南銀行零利 率分期付款訂購單-比雅久專案」(一式複寫三份,含華南銀行留存聯、經銷 商留存聯、消費者留存聯)、「華南銀行信用卡普卡申請書」上偽造「汪秀芬 」之署名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交付旺大公司、華南銀行(中華路分行)而行 使,致旺大公司、華南銀行均陷於錯誤,而由旺大公司委由不知情之人偽造「 汪秀芬」之印章一枚,蓋用於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二份),偽造表示 汪秀芬申請新領牌照用意之私文書,連同變造之汪秀芬之國民身分證,持交監 理機關承辦人員而加以行使,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記於職務上所 掌之公文書上,並發給行車執照一枚及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其後於八 十九年四月初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二號地下一樓,即由旺大公 司交付車牌號碼BDA-二三七號重型機車一部(市價為四萬二千五百元,丙 ○○僅付定金四千六百十六元)及行車執照一枚、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一張,另由華南銀行誤予核發信用卡〈MASTERCARD〉〈卡號:00 00000000000000〉一枚後,即於臺北縣樹林市○○街九十五號 五樓之租居處,在該信用卡背面偽造「吳明道」之署名一枚而偽造足以表示信 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 ,即冒用吳明道名義,持該信用卡至信用卡特約商店消費,並偽造吳明道之署 名於簽帳單上,而行使該等偽造私文書,致店員因此詐術而陷於錯誤,乃交付 財物或提供服務予丙○○(消費日期、特約商店名稱、偽造之私文書、詐得之 財物或服務等均詳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一至編號二十四所示),而丙○○及「寶 貝」之前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汪秀芬、吳明道、旺大公司、華南銀行、信用卡 特約商店及監理機關對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六)丙○○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九時三十分許,至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 九巷二號地下一樓,冒用郭哲志名義,於「華南銀行信用卡普卡申請書」上偽 造「郭哲志」之署名而偽造該私文書著手向「旺大車業有限公司」之職員陳尉 正辦理「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訂購單-比雅久專案」時,惟為陳尉正查覺 有異,乃報警處理而未得逞,旋經警於同日十時許當場查獲丙○○,並自丙○ ○身上查扣郭哲志之職業大貨車汽車駕駛執照、經變造(換貼丙○○之照片) 之吳明道之國民身分證、中國商銀Hi-Q卡〈MASTERCARD〉(卡 號:00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信用卡〈MASTER CARD〉(卡號:0000000000000000)各一枚及前開「華 南銀行信用卡普卡申請書」一張。 二、冒名申請、使用行動電話門號及詐購電腦: (一)丙○○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某時,在東峻通信器材行(位於臺北縣樹林市鎮 ○街一三三號),持上開變造之龔榮勝之國民身分證而冒用龔榮勝之名義,並 接續於「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共二張)內偽造「龔榮勝」之署名 計二枚(簽名於「公司存查聯」,複寫於「客戶存查聯」、「經銷商存查聯」 、「代理商存查聯」),而偽造表示「龔榮勝」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用意之私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龔榮勝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遠傳公司)對行動 電話門號管理之正確性及龔榮勝,而丙○○於取得店員所交付之行動電話SI M卡二枚(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 000000000000〉)後,即交由與之有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之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而連續加以撥打使用,使遠傳公司陷於錯誤,而提供通 話服務,於八十九年六月至九十年二月間,詐得免付費使用之利益(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通信費為一萬七千五百九十二元,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通信費為二千五百六十六元)。 (二)丙○○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某時,在臺中市某通訊行,持上開變造之龔榮勝 之國民身分證而冒用龔榮勝之名義,並接續於「和信ONLINE服務申請表 」內偽造「龔榮勝」之署名一枚(簽名於「公司留存聯」,複寫於「客戶留存 聯」、「經銷商使用聯」、「代理商使用聯」),而偽造表示「龔榮勝」申請 行動電話門號用意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龔榮勝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和信公司)對行動電話門號管理之正確性及龔榮勝,而丙○○於取得店 員所交付之行動電話SIM卡一枚(門號:0000000000號)後,即 交由與之有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而連續加以撥打 使用,使和信公司陷於錯誤,而提供通話服務,於八十九年六月至停話止計詐 得免付費使用之利益(行動電話通信費計一百零一元)。(三)丙○○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某時,在訊捷通訊有限公司(位於臺中市○○區 ○○路十九號一樓),持上開變造之龔榮勝之國民身分證及普通小型車汽車駕 駛執照而冒用龔榮勝之名義,並接續於「東信電訊GSM服務申請書」(共二 張)內偽造「龔榮勝」之署名計二枚(簽名於「公司留存聯」,複寫於「客戶 留存聯」、「經銷商使用聯」、「代理商使用聯」),又於「東信電訊300 0元手機折價券及合約書」(共二張)內偽造「龔榮勝」之署名計二枚,而偽 造表示「龔榮勝」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且同意依約定使用行動電話門號用意之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龔榮勝及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東信公司)對 行動電話門號管理之正確性及龔榮勝,而丙○○於取得店員所交付之行動電話 SIM卡二枚(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 00000000000000〉)後,即交由與之有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之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而連續加以撥打使用,使東信公司陷於錯誤,而提 供通話服務,於八十九年六月至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詐得免付費使用之利益( 行動電話通信費計五千八百元,每一行動電話門號行動電話通信費各二千九百 元)。 (四)丙○○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某時,在東益通訊企業有限公司(位於臺北縣 樹林市○○街一號),持上開變造之龔榮勝之國民身分證而冒用龔榮勝之名義 ,並接續於「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共二張)內偽 造「龔榮勝」之署名計二枚(簽名於「公司使用聯」,複寫於「客戶留存聯」 、「代理商使用聯」、「經銷商使用聯」),又於「同意書」(共二張)內偽 造「龔榮勝」之署名計二枚,而偽造表示「龔榮勝」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且同 意依約定使用行動電話門號用意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龔榮勝及台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灣大哥大公司)對行動電話門號管理之正確性及龔榮 勝,而丙○○於取得店員所交付之行動電話SIM卡二枚(門號:00000 00000號、0000000000號)後,即將門號000000000 0號供己使用,另0000000000號則交由與之有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 之「寶貝」使用,而均連續加以撥打使用,使台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提 供通話服務,於八十九年六月至八十九年十月間,詐得免付費使用之利益(0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信費為一千三百八十元、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通信費為三千零四十九元)。 (五)丙○○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十八時許,在「燦坤3C流通市場土城店」( 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一○一號),持上開變造之龔榮勝之國民身分證 而冒用龔榮勝之名義,並接續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顧客申請表」各 一張內偽造「龔榮勝」之署名計二枚,並檢附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影本一紙〈扣繳義務人:林清水、所得人姓名:龔榮勝〉(係丙○○於 八十九年五、六月間,提供龔榮勝之基本資料予與其有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之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再由該成年人偽造完成後交付丙○○)作為財 力評估之證明,而欲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電腦(精英ECS IPC2000 ,總價為五萬六千七百元);嗣經辦理本案分期付款核貸之中租迪和股份有限 公司人員查覺有異,乃通知「燦坤3C流通市場土城店」人員,其後於八十九 年七月二十五日十九時許,值丙○○至「燦坤3C流通市場土城店」欲取貨, 並在「顧客申請表」所附之本票上偽造「龔榮勝」之署名一枚(未記載發票日 期,尚不具本票之效力)時即為警當場查獲而未得逞,並經警查扣「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書」、「顧客申請表(含本票)」各一張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憑單」影本一張。 三、丙○○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時三十分許,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十一之三號前,經警查獲,並自其身上查扣郭靖偉、蔡健邦、廖敏貴、呂文煌、 賀振寧之國民身分證。 貳、案經薛偉銘、蔡興龍、汪秀芬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 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 有必要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案固非屬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 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惟被告丙○○屬低收入戶一節,業據 其提出臺北縣板橋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一紙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 依其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合先敘明。 二、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迭於警訊、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被害人薛偉銘、伍學緯、蔡興龍、顏模菘、汪秀芬、吳明道、郭哲志、乙○○ 、郭靖偉、蔡健邦、廖敏貴、呂文煌、賀振寧、戊○○及證人李雅如(旺大公司 職員)、陳尉正〈起訴書誤繕為陳慰正〉(旺大公司職員)、王通明(旺大公司 負責人)、邱柏勳(中國商業銀行職員)、王仁霖(華南銀行職員)、許宙(進 輝車業行負責人)、白奇正(大光機車行負責人)、徐惋愫(燦坤3C流通市場 土城店職員)及同案被告丁○○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或本院審理中所述相符;復 有蔡興龍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換貼丁○○之照片〉一張(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第一○三三三號〈下簡稱警卷〉第三十九頁)、薛偉銘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換貼丙○○之照片〉一張(見警卷第四十三頁)、汪秀芬之 國民身分證影本〈換貼「寶貝」之照片〉一張(見警卷第六十四頁)、伍學緯〈 換貼「宗仁」之照片〉一張(見警卷第九十九頁)、吳明道之國民身分證〈換貼 丙○○之照片〉、郭哲志之職業大貨車汽車駕駛執照各一枚(附於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三八號卷第二十七頁)、龔榮勝之國民身分證 〈換貼丙○○之照片〉、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換貼丙○○之照片〉各一枚 (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四五號卷〈一〉第八頁 )、呂文煌、廖敏貴、賀振寧、蔡建邦、郭靖偉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張(見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九三號卷第三十六頁、第三十七 頁)、機車買賣訂購書影本共五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八三三八號卷第八十四頁至第八十八頁)、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訂購單- 比雅久專案影本三張(見警卷第六十五頁、第七十一頁、第七十四頁)、中國商 銀Hi-Q卡申請書影本一張(見警卷第四十頁)、華南銀行信用卡普〈金〉卡 申請書影本七張、原本一張(見警卷第六十三頁、第六十六頁、第七十頁、第七 十三頁、第七十五頁、第七十六頁、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三八號卷第二十六頁 )、行車執照〈薛偉銘〉影本、當票存根影本、典當物來源證明單影本各一紙( 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三八號卷第二十頁)、中國商 銀Hi-Q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各一枚(附於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三八號卷第二十九頁)、中國商業銀行八十九 年五月十五日〈八九〉中營字第三八○號函檢送之薛偉銘〈卡號:000000 0000000000〉信用卡申請資料影本二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三八號卷第五十六頁至第五十八頁)、華南銀行八十九年 五月九日〈89〉消金字第○四一八九號函檢送信用卡戶汪秀芬〈卡號:000 0000000000000〉申請書影本一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三八號卷第六十一頁、第六十二頁)、信用卡消費客戶資料 檔(見警卷第五十頁至第五十八頁)、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九十年四月 九日〈90〉聯卡會字第二○五號函所檢送之持卡人消費明細表四張、簽帳單影 本七張(見本院卷第一宗第一七二頁至第一七七頁)、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臺北分公司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九十二〉政查字第○四九六號函所檢送之簽帳 單影本二張(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一二二頁、第一二三頁)、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顧客申請表〈含本票〉各一張(見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四五號卷〈一〉第九頁至第十一頁)、贓物 認領保管單影本〈蔡健邦、郭靖偉、廖敏貴、呂文煌、賀振寧〉五張(見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九三號卷第三十四頁、第三十五頁、 第八十頁、第八十九頁、第九十頁)、台灣大哥大公司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八九 資警六六九五七號函所檢送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用戶資料一份、行動電話費帳單十張、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 、同意書影本、龔榮勝國民身分證影本〈換貼丙○○之照片〉各二張(見本院卷 第一宗第一○四頁、第一○九頁至第一一三頁、第一二四頁至第一二八頁、第一 三二頁至第一三四頁、第一四一頁至第一四三頁)、和信公司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九十〉和信字第○四○二號函及所檢送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用戶基本資料、電信費帳單各一張(見本院卷第一宗第一五三頁至第一五五頁 、第一六六頁)、遠傳公司九十年四月十六日遠傳九十〈客發〉字第五○二九○ 號函所檢送之費用明細、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各二張(見本院卷第一宗第一八四 頁、第一八五頁、第一九三頁、第一九四頁)、東信公司所檢送之行動電話號碼 資料查詢、費用明細及繳款情形各一張、東信電訊GSM服務申請表影本、東信 電訊3000元手機折價券及合約書影本各二張(見本院卷第一宗第二一一頁至 第二一六頁)、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三紙、汽、機車牌照管理作業規 定一份、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五張(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二二一頁至第二三一頁 、第二五四頁至第二五九頁)附卷足資佐證。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之行使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第三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變造特種文書(國民身分證、普通小型車 汽車駕駛執照)、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又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故均不 另論罪。被告委由不知情之人偽造「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進而持之使 承辦公務員將不實之事項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犯行,各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 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係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 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分別與丁○○、「宗仁」、「寶貝」及其他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所犯上開犯行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論處。起訴書雖未敘及(一)被告收受薛偉銘、伍學緯、汪秀芬、蔡 興龍、顏模菘、乙○○之國民身分證〈起訴書係載稱被告拾獲薛偉銘、伍學緯、 汪秀芬、蔡興龍、顏模菘之國民身分證,其與收受贓物之基本社會事實並非同一 〉,且變造乙○○之國民身分證。(二)被告於詐購機車時,由旺大公司委由不 知情之人偽造「薛偉銘」、「伍學緯」、「顏模菘」、「蔡興龍」、「汪秀芬」 之印章各一枚,分別蓋用於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各二份〉,連同變造之 薛偉銘、伍學緯、顏模菘、蔡興龍、汪秀芬之國民身分證,持交監理機關承辦人 員而加以行使,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 並發給行車執照各一枚及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各一張。(三)被告將車牌 號碼BCW-二八二號重型機車以二萬三千元典當於不知情之豐民當舖之人員, 並交付車牌號碼BCW-二八二號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變造之薛偉銘之國民身 分證及填寫典當物來源證明單〈內有偽造之薛偉銘之署名一枚〉而加以行使。( 四)被告將車牌號碼BCY-○一一號重型機車以二萬七千元之代價出賣予於不 知情之白奇正〈大光機車行負責人〉,並交付車牌號碼BCY-○一一號重型機 車之行車執照、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變造之伍學緯之國民身分證而加以 行使。(五)被告持華南銀行誤予核發之信用卡〈MASTERCARD〉〈卡 號:0000000000000000〉一枚後,持之接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預借現金而詐得共二萬四千元。(六)被告將車牌號碼BCY-五七七 號重型機車一部出賣予許宙〈進輝車業行負責人〉,並交付車牌號碼BCY-五 七七號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變造之蔡興龍之國民 身分證而加以行使等犯罪事實,惟該等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牽連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移送併辦部分(《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一四一四五號》〈即被告侵占離龔榮勝本人所持有之國民身分證、普通 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進而為如「事實」欄壹、二所示之犯行〉、《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二一四九三號》〈即被告收受郭靖偉、蔡健邦、廖敏貴、呂文煌、賀振寧之 國民身分證之犯行〉)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本案犯行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佳,惟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六、編號十二、編號十四所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表一編 號十五所示之普通小型車汽車駕駛執照上所換貼之照片共九張〈未扣案部分未 能證明業已滅失〉,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足認係被告或其共同正 犯所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如附表二編號一①、編號二①、編號三①、編號四①、編號五①、編號六①、 編號七①、編號八①、編號九①、編號十①、編號十一①、編號十二①、編號 十三①、編號十四①、編號十五①、編號十六①、編號十七①、編號十八①、 編號十九①、編號二十①、編號二十一①、編號二十二①、編號二十三①、編 號二十四①所示之「收執(顧客)聯」共二十四張〈雖未扣案,但均未能證明 業已滅失〉係供被告及其共同正犯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足認係被告及其共 同正犯所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內偽造之 署名均已一併沒收,不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 二編號一②、編號二②、編號三②、編號四②、編號五②、編號六②、③、編 號七②、③、編號八②、編號九②、編號十②、編號十一②、③、編號十二② 、編號十三②、編號十四②、編號十五②、編號十六②、編號十七②、編號十 八②、③、編號十九②、編號二十②、編號二十一②、編號二十二②、編號二 十三②、編號二十四②所示之「商店存根聯」、「會計聯」、「聯合信用卡中 心存查聯」,均已持交特約商店之店員行使而已非屬被告或其共同正犯所有之 物,然其內偽造「薛偉銘」之署名共十八枚、偽造「顏模菘」之署名共六枚、 偽造「吳明道」之署名共四枚〈雖未扣案,但均未能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偽造之印章共五枚〈雖未扣案,但均未能證明業 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如附表三編號六①、編號七①、編號八①、編號九①、編號十①及附表三編號 七②、編號九②所示之「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已分別持交承辦公務 員、白奇正、許宙行使而已非屬被告或其共同正犯所有之物,惟其內偽造「薛 銘偉」之印文一枚、偽造「伍學緯」之印文二枚、偽造「顏模菘」之印文一枚 、偽造「蔡興龍」之印文二枚、偽造「汪秀芬」之印文一枚〈雖未扣案,但均 未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三編號 六②、編號八②、編號十②所示之「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共三張〈雖 未扣案,但未能證明業已滅失〉,係供被告及其共同正犯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且足認係被告及其共同正犯所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宣告沒收〈其內偽造之印文均已一併沒收,不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 (五)如附表三編號十一①、③、④、編號十二①、③、④、編號十三①、③、④、 編號十四①、③、④、編號十五①、③、④、編號十六、編號十七、編號十八 ①、③、④、編號十九①、③、④、編號二十、編號二十一所示之申請書「公 司留存〈存查〉聯」、「經銷商使用〈存查〉聯」、「代理商使用〈存查〉聯 」、同意書已持交店員行使而已非屬被告及其共同正犯所有之物,惟其內偽造 「龔榮勝」之署名共二十五枚〈雖未扣案,但均未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三編號十一②、編號十二②、編 號十三②、編號十四②、編號十五②、編號十八②、編號十九②所示之申請書 「客戶留存〈存查〉聯」共七張〈雖未扣案,但均未能證明業已滅失〉,係供 被告及其共同正犯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足認係被告及其共同正犯所有,爰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內偽造之署名均已一併沒 收,不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二至編號二十八所示之SIM卡共七枚〈雖未扣案,但均未 能證明業已滅失〉,係供被告及其共同正犯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 物,且足認係被告及其共同正犯所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九①、②、④、編號三十①、②、④、編號三十一①、②、 ④、編號三十二①、②、④、編號三十三①、②、④所示之機車買賣訂購書「 存根聯」、「會計聯」、「交車聯」已持交旺大公司職員行使而已非屬被告所 有之物,惟其內偽造「薛偉銘」、「伍學緯」、「顏模菘」、「蔡興龍」、「 汪秀芬」之署名各三枚〈雖未扣案,但均未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 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九③、編號三十③、編號三 十一③、編號三十二③、編號三十三③所示之機車買賣訂購書「客戶聯」共五 張〈雖未扣案,但均未能證明業已滅失〉,係供被告及其共同正犯為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且足認係被告及其共同正犯所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內偽造之署名均已一併沒收,不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 (八)如附表三編號三十四①、②、編號三十五①、②、編號三十六①、②、編號三 十七①、②、編號三十八①、②所示之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訂購單「華南 銀行留存聯」、「經銷商留存聯」已持交華南銀行、旺大公司之職員行使而已 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惟其內偽造「薛偉銘」、「伍學緯」、「顏模菘」、「蔡 興龍」、「汪秀芬」之署名各二枚〈雖未扣案,但均未能證明業已滅失〉,應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三編號三十四③、編號三十 五③、編號三十六③、編號三十七③、編號三十八③所示之華南銀行零利率分 期付款訂購單「消費者留存聯」共五張〈雖未扣案,但未能證明業已滅失〉, 係供被告及其共同正犯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足認係被告及其共同正犯所有 ,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內偽造之署名均已一 併沒收,不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九)如附表三編號三十九至編號四十五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已持交旺大公司、華南 銀行、中國商業銀行職員行使而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惟其內偽造「薛偉銘」 之署名共四枚、偽造「伍學緯」、「顏模菘」、「蔡興龍」、「汪秀芬」之署 名各三枚、偽造「郭哲志」之署名一枚〈未扣案部分,未能證明業已滅失〉,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十)如附表三編號四十六至編號五十一所示之信用卡共六枚〈未扣案部分,未能證 明業已滅失〉,係供被告及其共同正犯為本案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且足 認係被告及其共同正犯所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 定宣告沒收〈其內偽造之署名均已一併沒收,不另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 (十一)如附表三編號五十二所示之典當物來源證明單,已持交豐民當舖行使而已非 屬被告或其共同正犯所有之物,惟其內偽造「薛偉銘」之署名一枚〈雖未扣 案,但未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十二)如附表三編號五十三、編號五十四所示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顧客申請表 〈含本票〉,均已持交「燦坤3C流通市場土城店」之職員行使而已非屬被 告所有之物,惟其內偽造「龔榮勝」之署名共三枚〈已扣案〉,應依刑法第 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丙○○拾獲薛偉銘、伍學緯、汪秀芬、蔡興龍、顏模菘之國民 身分證及變造郭哲志之職業大貨車汽車駕駛執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 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嫌;惟 訊據被告已迭為供稱該等證件分別係「銘偉」、「國清」及丁○○所交付,又被 害人郭哲志於檢察官偵查中已指稱扣案其所有之職業大貨車汽車駕駛執照,所貼 之照片並未經變造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三八 號卷第五十二頁背面),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被訴之該等犯行,然公 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至於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九三號)另以被告丙○○於八十九年十 月十二日,在臺北市松山區○○○路、復興北路口竊取被害人吳曙阡所有車牌號 碼DU-八五五號自用小客車,於八十九年十月下旬,在臺北縣林口鄉○○路三 四五巷一弄三號前竊取黃文杉所有FJ-三六二八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二面,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且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 之一罪關係,惟就被害人吳曙阡所有車牌號碼DU-八五五號自用小客車,無論 依移送併辦意旨所指涉竊盜犯行或被告所供係以二十五萬元之代價購自他人(涉 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嫌)均核與前開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 無同一案件關係,另就被害人黃文杉所有FJ-三六二八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二 面,無論依移送併辦意旨所指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或被告所 供係持扳手竊取(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亦 均核與前開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無同一案件關係,故就此等移送併辦部分,自應 退由檢察官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七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戴 嘉 清 法 官 陳 鴻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蔚 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 被害人姓名 │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之遺失或失竊│備 註│ │ │ │之時間、地點 │ │ ├──┼───────┼────────────────┼───────┤ │ 一 │ 薛偉銘 │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在臺北縣汐止市│換貼丙○○之照│ │ │ │某便利商店內遺失國民身分證壹枚。│片壹張。 │ │ │ │ │ │ ├──┼───────┼────────────────┼───────┤ │ 二 │ 伍學緯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十五時許,在│換貼綽號「宗仁│ │ │ │臺北市○○路○段三三四號遺失國民│」之照片壹張。│ │ │ │身分證壹枚。 │ │ ├──┼───────┼────────────────┼───────┤ │ 三 │ 蔡興龍 │於八十九年三月底,在臺北縣樹林市│換貼丁○○之照│ │ │ │啟智街十四巷十六號前失竊國民身分│片壹張。 │ │ │ │證壹枚。 │ │ ├──┼───────┼────────────────┼───────┤ │ 四 │ 顏模菘 │於八十九年一月間,在臺北市信義區│換貼不詳姓名共│ │ │ │某處失竊國民身分證壹枚。 │犯之照片壹張。│ │ │ │ │ │ ├──┼───────┼────────────────┼───────┤ │ 五 │ 汪秀芬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在某處因│換貼綽號「寶貝│ │ │ │搭乘營業小客車而遺失國民身分證壹│」之照片壹張。│ │ │ │枚。 │ │ ├──┼───────┼────────────────┼───────┤ │ 六 │ 乙○○ │八十九年三月、四月間,在臺南縣(│八十九年四月二│ │ │ │市)遺失國民身分證壹枚。 │十日十五時許,│ │ │ │ │經警於臺北縣三│ │ │ │ │重市○○路○段│ │ │ │ │六○九巷二號地│ │ │ │ │下一樓查獲巫健│ │ │ │ │豪,並查扣此國│ │ │ │ │民身分證(換貼│ │ │ │ │丁○○之照片壹│ │ │ │ │張)。 │ ├──┼───────┼────────────────┼───────┤ │ 七 │ 郭靖偉 │於八十五年七月初,在臺北縣樹林市│被害人已領回。│ │ │ │三福街一二三巷一號之一遺失國民身│ │ │ │ │證壹枚。 │ │ ├──┼───────┼────────────────┼───────┤ │ 八 │ 蔡健邦 │於八十九年九月中旬,在桃園縣龜山│被害人已領回。│ │ │ │鄉○○路失竊國民身分證壹枚。 │ │ ├──┼───────┼────────────────┼───────┤ │ 九 │ 廖敏貴 │於八十九年九月底,在臺北縣長春路│被害人已領回。│ │ │ │、吉林路路口失竊置於機車置物箱內│ │ │ │ │之國民身分證壹枚。 │ │ ├──┼───────┼────────────────┼───────┤ │ 十 │ 呂文煌 │於八十九年二月初,於不詳處所失竊│被害人已領回。│ │ │ │國民身分證壹枚。 │ │ ├──┼───────┼────────────────┼───────┤ │十一│ 賀振寧 │於八十一年九月間,於不詳處所失竊│被害人已領回。│ │ │ │國民身分證壹枚。 │ │ ├──┼───────┼────────────────┼───────┤ │十二│ 吳明道 │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失竊置於車內之│換貼丙○○之照│ │ │ │國民身分證壹枚。 │片壹張(扣案)│ │ │ │ │。 │ ├──┼───────┼────────────────┼───────┤ │十三│ 郭哲志 │八十九年二月間,失竊置於車內之職│未變造(扣案)│ │ │ │業大貨車汽車駕駛執照壹枚。 │。 │ ├──┼───────┼────────────────┼───────┤ │十四│ 龔榮勝 │於不詳、時地遺失國民身分證壹枚。│換貼丙○○之照│ │ │ │ │片壹枚(扣案)│ │ │ │ │。 │ ├──┼───────┼────────────────┼───────┤ │十五│ 龔榮勝 │於不詳、時地遺失普通小型車汽車駕│換貼丙○○之照│ │ │ │駛執照壹枚。 │片壹枚(扣案)│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日 期│特約商店名稱 │金 額 │備 註 │ │ │ │(地點、卡號) │ │ │ ├──┼────┼────────┼────┼─────────────┤ │ 一 │89.02.11│不詳 │ 22512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薛偉銘│ │ │ │ │ │ 」之署名壹枚。 │ ├──┼────┼────────┼────┼─────────────┤ │ 二 │89.02.11│不詳 │ 25669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薛偉銘│ │ │ │ │ │ 」之署名壹枚。 │ ├──┼────┼────────┼────┼─────────────┤ │ 三 │89.02.11│不詳 │ 90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薛偉銘│ │ │ │ │ │ 」之署名壹枚。 │ ├──┼────┼────────┼────┼─────────────┤ │ 四 │89.02.13│不詳 │ 63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薛偉銘│ │ │ │ │ │ 」之署名壹枚。 │ ├──┼────┼────────┼────┼─────────────┤ │ 五 │89.02.17│香亭賓館 │ 60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薛偉銘│ │ │ │ │ │ 」之署名壹枚。 │ ├──┼────┼────────┼────┼─────────────┤ │ 六 │89.03.23│金帝后鞋號 │ 1860元│簽帳單為三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顧客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會計聯:偽造「薛偉銘」之│ │ │ │ │ │ 署名壹枚。 │ │ │ │ │ │③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偽│ │ │ │ │ │ 造「薛偉銘」之署名壹枚。│ ├──┼────┼────────┼────┼─────────────┤ │ 七 │89.03.23│阿默的想法有限公│ 2980元│簽帳單為三聯式。 │ │ │ │司 │ │①顧客聯:壹張 │ │ │ │MASTER CARD │ │②會計聯:偽造「薛偉銘」之│ │ │ │0000000000000000│ │ 署名壹枚。 │ │ │ │ │ │③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偽│ │ │ │ │ │ 造「薛偉銘」之署名壹枚。│ ├──┼────┼────────┼────┼─────────────┤ │ 八 │89.03.24│板橋服飾店 │ 284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薛偉銘│ │ │ │ │ │ 」之署名壹枚。 │ ├──┼────┼────────┼────┼─────────────┤ │ 九 │89.03.24│板興珠寶銀樓 │ 815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薛偉銘│ │ │ │ │ │ 」之署名壹枚。 │ ├──┼────┼────────┼────┼─────────────┤ │ 十 │89.03.24│環球皇家飯店 │ 158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薛偉銘│ │ │ │ │ │ 」之署名壹枚。 │ ├──┼────┼────────┼────┼─────────────┤ │十一│89.03.24│欣罡模型玩具店 │ 3400元│簽帳單為三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顧客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會計聯:偽造「薛偉銘」之│ │ │ │ │ │ 署名壹枚。 │ │ │ │ │ │③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偽│ │ │ │ ││ 造「薛偉銘」之署名壹枚。│ ├──┼────┼────────┼────┼─────────────┤ │十二│89.03.25│板橋服飾店 │ 800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薛偉銘│ │ │ │ │ │ 」之署名壹枚。 │ ├──┼────┼────────┼────┼─────────────┤ │十三│89.03.25│屈臣氏百佳股份有│ 2881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限公司南門分公司│ │①收執聯:壹張 │ │ │ │MASTER CARD │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薛偉銘│ │ │ │0000000000000000│ │ 」之署名壹枚。 │ ├──┼────┼────────┼────┼─────────────┤ │十四│89.03.25│環球皇家飯店 │ 158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薛偉銘│ │ │ │ │ │ 」之署名壹枚。 │ │ │ │ │ │ │ ├──┼────┼────────┼────┼─────────────┤ │十五│89.03.25│環球皇家飯店 │ 316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薛偉銘│ │ │ │ │ │ 」之署名壹枚。 │ │ │ │ │ │ │ ├──┼────┼────────┼────┼─────────────┤ │十六│89.04.07│領航服飾有限公司│ 864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顏模菘│ │ │ │ │ │ 」之署名壹枚。 │ ├──┼────┼────────┼────┼─────────────┤ │十七│89.04.07│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108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板橋第一分公司 │ │①收執聯:壹張 │ │ │ │MASTER CARD │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顏模菘│ │ │ │0000000000000000│ │ 」之署名壹枚。 │ ├──┼────┼────────┼────┼─────────────┤ │十八│89.04.07│丸子服飾精品店 │ 5800元│簽帳單為三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顧客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會計聯:偽造「顏模菘」之│ │ │ │ │ │ 署名壹枚。 │ │ │ │ │ │③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偽│ │ │ │ │ │ 造「顏模菘」之署名壹枚。│ ├──┼────┼────────┼────┼─────────────┤ │十九│89.04.08│紅螞蟻服飾精品名│ 600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店 │ │①收執聯:壹張 │ │ │ │MASTER CARD │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顏模菘│ │ │ │0000000000000000│ │ 」之署名壹枚。 │ ├──┼────┼────────┼────┼─────────────┤ │二十│89.04.08│寶島鞋業股份有限│ 228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公司新莊二門市部│ │①收執聯:壹張 │ │ │ │MASTER CARD │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顏模菘│ │ │ │0000000000000000│ │ 」之署名壹枚。 │ ├──┼────┼────────┼────┼─────────────┤ │二一│89.04.15│領航服飾有限公司│ 3704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吳明道│ │ │ │ │ │ 」之署名壹枚。 │ ├──┼────┼────────┼────┼─────────────┤ │二二│89.04.15│領航服飾有限公司│ 244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吳明道│ │ │ │ │ │ 」之署名壹枚。 │ ├──┼────┼────────┼────┼─────────────┤ │二三│89.04.15│盛譽通訊有限公司│ 1200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吳明道│ │ │ │ │ │ 」之署名壹枚。 │ ├──┼────┼────────┼────┼─────────────┤ │二四│89.04.15│香亭賓館 │ 1380元│簽帳單為二聯式。 │ │ │ │MASTER CARD │ │①收執聯:壹張│ │ │ │0000000000000000│ │②商店存根聯:偽造「吳明道│ │ │ │ │ │ 」之署名壹枚。 │ └──┴────┴────────┴────┴─────────────┘ 附表三: ┌──┬───────────┬───────┬────────────┐ │編號│名 稱│ 數 量 │ 備 註 │ ├──┼───────────┼───────┼────────────┤ │ 一 │偽造之「薛偉銘」之印章│ 壹枚 │供偽造車牌號碼BCW-二│ │ │ │ │八二號重型機車「機器腳踏│ │ │ │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使用。│ ├──┼───────────┼───────┼────────────┤ │ 二 │偽造之「伍學緯」之印章│ 壹枚 │供偽造車牌號碼BCY-○│ │ │ │ │一一號重型機車「機器腳踏│ │ │ │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使用。│ ├──┼───────────┼───────┼────────────┤ │ 三 │偽造之「顏模菘」之印章│ 壹枚 │供偽造車牌號碼BCW-九│ │ │ │ │六六號重型機車「機器腳踏│ │ │ │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使用。│ ├──┼───────────┼───────┼────────────┤ │ 四 │偽造之「蔡興龍」之印章│ 壹枚 │供偽造車牌號碼BCY-五│ │ │ │ │七七號重型機車「機器腳踏│ │ │ │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使用。│ ├──┼───────────┼───────┼────────────┤ │ 五 │偽造之「汪秀芬」之印章│ 壹枚 │供偽造車牌號碼BDA-二│ │ │ │ │三七號重型機車「機器腳踏│ │ │ │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使用。│ ├──┼───────────┼───────┼────────────┤ │ 六 │車牌號碼BCW-二八二│ 壹張 │①監理機關留存:內有偽造│ │ │號重型機車「機器腳踏車│ │ 「薛偉銘」之印文壹枚。│ │ │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 壹張 │②車主留存:內含偽造「薛│ │ │ │ │ 偉銘」之印文壹枚。 │ ├──┼───────────┼───────┼────────────┤ │ 七 │車牌號碼BCY-○一一│ 壹張 │①監理機關留存:內有偽造│ │ │號重型機車「機器腳踏車│ │ 「伍學緯」之印文壹枚。│ │ │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 壹張 │②車主留存:內含偽造「伍│ │ │ │ │ 學緯」之印文壹枚。 │ ├──┼───────────┼───────┼────────────┤ │ 八 │車牌號碼BCW-九六六│ 壹張 │①監理機關留存:內有偽造│ │ │號重型機車「機器腳踏車│ │ 「顏模菘」之印文壹枚。│ │ │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 壹張 │②車主留存:內含偽造「顏│ │ │ │ │ 模菘」之印文壹枚。 │ ├──┼───────────┼───────┼────────────┤ │ 九 │車牌號碼BCY-五七七│ 壹張 │①監理機關留存:內有偽造│ │ │號重型機車「機器腳踏車│ │ 「蔡興龍」之印文壹枚。│ │ │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 壹張 │②車主留存:內含偽造「蔡│ │ │ │ │ 興龍」之印文壹枚。 │ ├──┼───────────┼───────┼────────────┤ │ 十 │車牌號碼BDA-二三七│ 壹張 │①監理機關留存:內有偽造│ │ │號重型機車「機器腳踏車│ │ 「汪秀芬」之印文壹枚。│ │ │新領牌照登記書」 ├───────┼────────────┤ │ │ │ 壹張 │②車主留存:內含偽造「汪│ │ │ │ │ 秀芬」之印文壹枚。 │ ├──┼───────────┼───────┼────────────┤ │十一│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 壹張 │①公司存查聯:內有偽造「│ │ │請書(門號:0000000000│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②客戶存查聯:內含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③經銷商存查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壹張 │④代理商存查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十二│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 壹張 │①公司存查聯:內有偽造「│ │ │請書(門號:0000000000│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 │ ├───────┼────────────┤ │ │ │ 壹張 │②客戶存查聯:內含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③經銷商存查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壹張 │④代理商存查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十三│和信ONLINE服務申│ 壹張 │①公司留存聯:內有偽造「│ │ │請表(門號:0000000000│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②客戶留存聯:內含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③經銷商使用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壹張 │④代理商使用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十四│東信電訊GSM服務申請│ 壹張 │①公司留存聯:內有偽造「│ │ │書(門號:0000000000)│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 │ ├───────┼────────────┤ │ │ │ 壹張 │②客戶留存聯:內含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③經銷商使用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壹張 │④代理商使用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十五│東信電訊GSM服務申請│ 壹張 │①公司留存聯:內有偽造「│ │ │書(門號:0000000000)│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 │ ├───────┼────────────┤ │ │ │ 壹張 │②客戶留存聯:內含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③經銷商使用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壹張 │④代理商使用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十六│東信電訊3000元手機│ 壹張 │內有偽造之「龔榮勝」之署│ │ │折價券及合約書(門號:│ │名壹枚 │ │ │0000000000) │ │ │ ├──┼───────────┼───────┼────────────┤ │十七│東信電訊3000元手機│ 壹張 │內有偽造之「龔榮勝」之署│ │ │折價券及合約書(門號:│ │名壹枚 │ │ │0000000000) │ │ │ ├──┼───────────┼───────┼────────────┤ │十八│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壹張 │①公司使用聯:內有偽造「│ │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門│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號:0000000000) ├───────┼────────────┤ │ │ │ 壹張 │②客戶留存聯:內含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③代理商使用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壹張 │④經銷商使用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十九│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壹張 │①公司使用聯:內有偽造「│ │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門│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號:0000000000) │ │ │ │ │ ├───────┼────────────┤ │ │ │ 壹張 │②客戶留存聯:內含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③代理商使用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 ├───────┼────────────┤ │ │ │ 壹張 │④經銷商使用聯:內有偽造│ │ │ │ │ 「龔榮勝」之署名壹枚。│ ├──┼───────────┼───────┼────────────┤ │二十│同意書(門號:00000000│ 壹張 │內有偽造「龔榮勝」之署名│ │ │57) │ │壹枚。 │ ├──┼───────────┼───────┼────────────┤ │二一│同意書(門號:00000000│ 壹張 │內有偽造「龔榮勝」之署名│ │ │87) │ │壹枚。 │ ├──┼───────────┼───────┼────────────┤ │二二│SIM卡(門號:091672│ 壹枚 │ │ │ │9901) │ │ │ ├──┼───────────┼───────┼────────────┤ │二三│SIM卡(門號:091672│ 壹枚 │ │ │ │9975) │ │ │ ├──┼───────────┼───────┼────────────┤ │二四│SIM卡(門號:093149│ 壹枚 │ │ │ │7807) │ │ │ ├──┼───────────┼───────┼────────────┤ │二五│SIM卡(門號:093155│ 壹枚 │ │ │ │3400) │ │ │ ├──┼───────────┼───────┼────────────┤ │二六│SIM卡(門號:091525│ 壹枚 │ │ │ │0666) │ │ │ ├──┼───────────┼───────┼────────────┤ │二七│SIM卡(門號:095270│ 壹枚 │ │ │ │0657) │ │ │ ├──┼───────────┼───────┼────────────┤ │二八│SIM卡(門號:092227│ 壹枚 │ │ │ │7787) │ │ │ ├──┼───────────┼───────┼────────────┤ │二九│機車買賣訂購書 │ 壹張 │①存根聯:內有偽造「薛偉│ │ │(買方:薛偉銘) │ │ 銘」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②會計聯:內有偽造「薛偉│ │ │ │ │ 銘」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③客戶聯:內含偽造「薛偉│ │ │ │ │ 銘」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④交車聯:內有偽造「薛偉│ │ │ │ │ 銘」之署名壹枚。 │ ├──┼───────────┼───────┼────────────┤ │三十│機車買賣訂購書 │ 壹張 │①存根聯:內有偽造「伍學│ │ │(買方:伍學緯) │ │ 緯」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②會計聯:內有偽造「伍學│ │ │ │ │ 緯」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③客戶聯:內含偽造「伍學│ │ │ │ │ 緯」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④交車聯:內有偽造「伍學│ │ │ │ │ 緯」之署名壹枚。 │ ├──┼───────────┼───────┼────────────┤ │三一│機車買賣訂購書 │ 壹張 │①存根聯:內有偽造「顏模│ │ │(買方:顏模菘) │ │ 菘」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②會計聯:內有偽造「顏模│ │ │ │ │ 菘」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③客戶聯:內含偽造「顏模│ │ │ │ │ 菘」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④交車聯:內有偽造「顏模│ │ │ │ │ 菘」之署名壹枚。 │ ├──┼───────────┼───────┼────────────┤ │三二│機車買賣訂購書 │ 壹張 │①存根聯:內有偽造「蔡興│ │ │(買方:蔡興龍) │ │ 龍」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②會計聯:內有偽造「蔡興│ │ │ │ │ 龍」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③客戶聯:內含偽造「蔡興│ │ │ │ │ 龍」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④交車聯:內有偽造「蔡興│ │ │ │ │ 龍」之署名壹枚。 │ ├──┼───────────┼───────┼────────────┤ │三三│機車買賣訂購書 │ 壹張 │①存根聯:內有偽造「汪秀│ │ │(買方:汪秀芬) │ │ 芬」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②會計聯:內有偽造「汪秀│ │ │ │ │ 芬」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③客戶聯:內含偽造「汪秀│ │ │ │ │ 芬」之署名壹枚。 │ │ │ ├───────┼────────────┤ │ │ │ 壹張 │④交車聯:內有偽造「汪秀│ │ │ │ │ 芬」之署名壹枚。 │ ├──┼───────────┼───────┼────────────┤ │三四│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 壹張 │①華南銀行留存聯:內有偽│ │ │訂購單 │ │ 造「薛偉銘」之署名壹枚│ │ │(購買人:薛偉銘) │ │ 。 │ │ │ ├───────┼────────────┤ │ │ │ 壹張 │②經銷商留存聯:內有偽造│ │ │ │ │ 「薛偉銘」之署名壹枚。│ │ │ ├───────┼────────────┤ │ │ │ 壹張 │③消費者留存聯:內含偽造│ │ │ │ │ 「薛偉銘」之署名壹枚。│ ├──┼───────────┼───────┼────────────┤ │三五│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 壹張 │①華南銀行留存聯:內有偽│ │ │訂購單 │ │ 造「伍學緯」之署名壹枚│ │ │(購買人:伍學緯) │ │ 。 │ │ │ ├───────┼────────────┤ │ │ │ 壹張 │②經銷商留存聯:內有偽造│ │ │ │ │ 「伍學緯」之署名壹枚。│ │ │ ├───────┼────────────┤ │ │ │ 壹張 │③消費者留存聯:內含偽造│ │ │ │ │ 「伍學緯」之署名壹枚。│ ├──┼───────────┼───────┼────────────┤ │三六│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 壹張 │①華南銀行留存聯:內有偽│ │ │訂購單 │ │ 造「顏模菘」之署名壹枚│ │ │(購買人:顏模菘) │ │ 。 │ │ │ ├───────┼────────────┤ │ │ │ 壹張 │②經銷商留存聯:內有偽造│ │ │ │ │ 「顏模菘」之署名壹枚。│ │ │ ├───────┼────────────┤ │ │ │ 壹張 │③消費者留存聯:內含偽造│ │ │ │ │ 「顏模菘」之署名壹枚。│ ├──┼───────────┼───────┼────────────┤ │三七│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 壹張 │①華南銀行留存聯:內有偽│ │ │訂購單 │ │ 造「蔡興龍」之署名壹枚│ │ │(購買人:蔡興龍) │ │ 。 │ │ │ ├───────┼────────────┤ │ │ │ 壹張 │②經銷商留存聯:內有偽造│ │ │ │ │ 「蔡興龍」之署名壹枚。│ │ │ ├───────┼────────────┤ │ │ │ 壹張 │③消費者留存聯:內含偽造│ │ │ │ │ 「蔡興龍」之署名壹枚。│ ├──┼───────────┼───────┼────────────┤ │三八│華南銀行零利率分期付款│ 壹張 │①華南銀行留存聯:內有偽│ │ │訂購單 │ │ 造「汪秀芬」之署名壹枚│ │ │(購買人:汪秀芬) │ │ 。 │ │ │ ├───────┼────────────┤ │ │ │ 壹張 │②經銷商留存聯:內有偽造│ │ │ │ │ 「汪秀芬」之署名壹枚。│ │ │ ├───────┼────────────┤ │ │ │ 壹張 │③消費者留存聯:內含偽造│ │ │ │ │ 「汪秀芬」之署名壹枚。│ ├──┼───────────┼───────┼────────────┤ │三九│華南銀行信用卡金卡申請│ 壹份 │內有偽造「薛偉銘」之署名│ │ │書(申請人:薛偉銘) │ │叁枚。 │ ├──┼───────────┼───────┼────────────┤ │四十│華南銀行信用卡普卡申請│ 壹份 │內有偽造「伍學緯」之署名│ │ │書(申請人:伍學緯) │ │叁枚。 │ ├──┼───────────┼───────┼────────────┤ │四一│華南銀行信用卡普卡申請│ 壹份 │內有偽造「顏模菘」之署名│ │ │書(申請人:顏模菘) │ │叁枚。 │ ├──┼───────────┼───────┼────────────┤ │四二│華南銀行信用卡普卡申請│ 壹份 │內有偽造「蔡興龍」之署名│ │ │書(申請人:蔡興龍) │ │叁枚。 │ ├──┼───────────┼───────┼────────────┤ │四三│華南銀行信用卡普卡申請│ 壹份 │內有偽造「汪秀芬」之署名│ │ │書(申請人:汪秀芬) │ │叁枚。 │ ├──┼───────────┼───────┼────────────┤ │四四│華南銀行信用卡普卡申請│ 壹張 │內有偽造「郭哲志」之署名│ │ │書(申請人:郭哲志) │ │壹枚(扣案)。 │ ├──┼───────────┼───────┼────────────┤ │四五│中國商銀Hi-Q卡申請│ 壹張 │內有偽造「薛偉銘」之署名│ │ │書(申請人:薛偉銘) │ │壹枚。 │ ├──┼───────────┼───────┼────────────┤ │四六│中國商銀Hi-Q卡 │ 壹枚 │內含偽造「薛偉銘」之署名│ │ │MASTER CARD │ │壹枚。 │ │ │0000000000000000 │ │ │ ├──┼───────────┼───────┼────────────┤ │四七│華南銀行MASTER CARD │ 壹枚 │內含偽造「薛偉銘」之署名│ │ │0000000000000000 │ │壹枚。 │ ├──┼───────────┼───────┼────────────┤ │四八│華南銀行MASTER CARD │ 壹枚 │內含偽造「伍學緯」之署名│ │ │0000000000000000 │ │壹枚。 │ ├──┼───────────┼───────┼────────────┤ │四九│華南銀行MASTER CARD │ 壹枚 │內含偽造「顏模菘」之署名│ │ │0000000000000000 │ │壹枚。 │ ├──┼───────────┼───────┼────────────┤ │五十│華南銀行MASTER CARD │ 壹枚 │內含偽造「蔡興龍」之署名│ │ │0000000000000000 │ │壹枚。 │ ├──┼───────────┼───────┼────────────┤ │五一│華南銀行MASTER CARD │ 壹枚 │內含偽造「吳明道」之署名│ │ │0000000000000000 │ │壹枚(扣案)。 │ ├──┼───────────┼───────┼────────────┤ │五二│典當物來源證明單 │ 壹張 │內有偽造「薛偉銘」之署名│ │ │(典當人:薛偉銘) │ │壹枚。 │ ├──┼───────────┼───────┼────────────┤ │五三│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 │ 壹張 │內有偽造「龔榮勝」之署名│ │ │(買方:龔榮勝) │ │壹枚(扣案)。 │ ├──┼───────────┼───────┼────────────┤ │五四│顧客申請表〈含本票〉 │ 壹張 │內有偽造「龔榮勝」之署名│ │ │(買方:龔榮勝) │ │共貳枚(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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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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