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五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五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八時許之夜間,行經乙○○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八十號住處時,見該處所後門未關,認有機可乘,乃推門進入而侵入該住宅後,徒手竊取乙○○所有之黑色腰包一只(內含台新銀行存摺一本、印章七顆、金融卡四張及信用卡二張等物),甫得手正欲離去之際,為乙○○發覺記下甲○○身型特徵報警處理,經警旋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一六0號巷口當場逮獲,而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臺灣地區日出日沒時刻表」一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取之財物,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日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五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