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八時許之夜間,行經乙○○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八十號住處時,見該處所後門未關,認有機可乘,乃推門進入而侵入該住宅後,徒手竊取乙○○所有之黑色腰包一只(內含台新銀行存摺一本、印章七顆、金融卡四張及信用卡二張等物),甫得手正欲離去之際,為乙○○發覺記下甲○○身型特徵報警處理,經警旋於同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一六0號巷口當場逮獲,而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臺灣地區日出日沒時刻表」一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取之財物,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