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⑴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環泰企業服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二千六百四十 萬元,及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⑶前項請求,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⑴緣被告丙○○原係址設台北縣土城市○○區○○街五號虎欣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虎欣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甲○○原係虎欣公司之管理部經理 ,明知虎欣公司之財務狀況不佳,每股淨值不高,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八十九年間以不實之財務報表詐騙原告環泰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購買虎欣公司股份接手經營權,詎料環泰公司接手虎欣公司之經 營權後,先後有虎欣公司之債權人陳文博、鄭美玉,分別持虎欣公司所簽發 面額共計一千六百四十萬元之本票八紙,及虎欣公司所簽發面額共計一千萬 元之支票三紙,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申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及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簡易庭訴請給付票款,至此,環泰公司始知受騙,其詐欺等案件業經鈞 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О八號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案號九十二年度 訴字第三八二號)審理中。 ⑵被告等之侵權行為,應賠償原告二千六百四十萬元:陳文博債權一千六百四 十萬元、鄭美玉債權一千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甲○○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等罪一案,業經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 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