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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徐蘭萍彭全曄林漢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
嚴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易立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雅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林漢強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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