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己○○原名吳惠美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被告
- 宏裕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紘亞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漢嵩土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被告因被告丙○○、戊○○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92年度易字第12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陳述:如附件。
㈢證據:吳惠美、甲○○、丁○○之預售房地、車位買賣契約書及建物權狀影本各1 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 份、契約附件5 影本1 份、現場照片正本4 張、勘驗報告書影本1 份、保證書影本1 份、鑑定報告影本1 份、刑事起訴書影本1 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被告漢嵩土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呂進福於民國90年1 月15日日變更為乙○○,並聲明承受訴訟在案。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戊○○被訴詐欺等(92年度易字第1299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丙○○無罪、公訴不受理及被告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