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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二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二號

原告
千視達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
千里眼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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