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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О五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О五號

原告
挺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挺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徐 子 涵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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