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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О九號 原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能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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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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