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О九號 原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能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