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七0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宣告緩刑四年,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確定。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書誤植為第五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宣告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宣告緩刑四年確定。而受刑人於緩刑前,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他罪,於緩刑期內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八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正本二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雖聲請人援引之法條有誤,仍應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