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1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詐欺案件,經具保人乙○○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繳納現金後,具保候傳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