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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64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侯志融張宏節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36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葉錦堂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錦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葉錦堂因被告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楊博欽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64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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