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七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七四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累犯,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部分,更正為「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累犯,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為「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