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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六九號

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六九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應更正為:「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漏載「累犯」二字,惟於事實及理由欄中已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暨其法律依據,是原主文欄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六九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