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一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一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被告
- 己○○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庚○○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林廷隆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一匯款金額欄應更正為「十萬元」及附表一編號五十二匯款金額欄應更正為「十二萬五千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一匯款金額欄關於「一萬元」、附表一編號編號五十二匯款金額欄關於「三萬元」之記載,顯係「十萬元」、「十二萬五千元」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予以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