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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以累犯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前曾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號】。嗣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七號撤銷其所受緩刑之宣告【聲請書就宣告緩刑及緩刑撤銷部分均漏未記載】,並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後,未逾五年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為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經核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以累犯更定其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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