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ОО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潘翠雪王士珮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ОО號

自訴人
成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犯罪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次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自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行之,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人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裁定,有刑事自訴狀、本院送達證書各一件在卷為憑,自訴人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提起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逾期未予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