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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侯志融楊博欽張宏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乙紙附於偵查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本院拘票連同拘提無著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北檢茂為九十三助一0七九字第五九四四八號函、法務部在監各乙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二紙、送達證書紙七紙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張宏節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0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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