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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侯志融楊博欽張宏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一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乙紙附於偵查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二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乙紙、本院拘票連同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二紙、本院送達證書紙七紙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張宏節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