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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王屏夏王偉光陳鴻清

  • 被告
    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02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起訴書誤 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營建工程合約書」壹份,沒收。 事 實 一、緣丙○○(曾因妨害自由案件,於民國〈下同〉87年8 月14日,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821 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70日,87年11月25日判決確定,88年1 月20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致使本案犯行構成累犯)因本身不符營造業資格,乃商得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大佳公司,負責人:戊○○)之同意而借用大佳公司之名義與世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世界開發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約定由大佳公司承攬臺北市○○○○街63巷11號之「大湖A案新建工程」(工程款總計新臺幣1,650 萬元),惟大佳公司實際上僅負責墊款賺取利息及抽取利潤。嗣丙○○因本身資力不佳,無法正常支付款項予下游包商以施作工程,適強門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強門公司)有意承接施作,詎丙○○竟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加以行使之犯意,明知未得大佳公司之授權,仍於92年4 月3 日晚間,在臺北縣新店市○○路104 號6 樓之強門公司之會議室內,擅自以大佳公司名義與強門公司簽訂營建工程合約書(如附表所示),並於該合約書上持「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戊○○」之印章而加以盜用(該等印章原係於85年間,大佳公司與丙○○間因承攬「章水清五層新建住宅工程合約」,乃授權丙○○所刻製),而偽造表示由大佳公司同意與強門公司簽訂營建工程合約之私文書(1 式2 份),且出示強門公司(總經理:乙○)而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大佳公司、戊○○及強門公司。嗣強門公司因事與戊○○聯絡,始查知上情(起訴書雖敘及被告涉犯刑法第33 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業據檢察官當庭減縮、更正)。 二、案經強門公司(起訴書誤繕為「大佳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坦承因本身缺乏營造業資格,乃得大佳公司之同意而借用大佳公司之名義與世界開發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約定由大佳公司承攬臺北市○○○○街63巷11號之「大湖A案新建工程」,惟大佳公司實際上僅負責墊款賺取利息及抽取利潤,且如附表所示之營建工程合約書上所使用之「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及「戊○○」之印章,原係於85年間,大佳公司與丙○○間因承攬「章水清五層新建住宅工程合約」,乃授權伊所刻製等情;惟矢口否認有被訴偽造私文書進而加以行使之犯行,辯稱:伊於92年4 月3 日雖曾到強門公司,但伊先走,並不知該簽約事宜,而該契約應係甲○○與強門公司所為云云。 二、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強門公司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述不移,且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營建工程合約書1 份(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73頁)及世界開發公司及大佳公司之工程合約書1 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發查字第33604 號卷第20頁、第21頁)附卷足憑。而證人戊○○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伊並無授權被告丙○○得以大佳公司名義與強門公司簽訂營建工程合約書(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156號卷第11頁背面),嗣於本院審理中其雖結證稱:「(上述大湖山莊工程是否由大佳公司承作?)是。」、「(有無將該工程轉包給其他公司或工程行?)剛開始是由丙○○施作土方及地下室部分,不過他沒有施作完,該工程全部的錢由我支付,領錢也是由我領,有利潤我再拿給被告。」、「(你跟被告是何關係?)我之前在八十三年間有工程和被告合作過,系爭工程被告是我下包商,被告是個人跟我承接,他沒有公司行號,他統包我先墊款的時候我按比例算利息,他賺到利潤我抽百分之五,承接工程我們沒有打契約,因為他沒有拿錢出來,剛開始地下室及一樓部分他先做,我是跟他說若他做得好會讓他繼續做。」、「(為何是他賺到利潤讓你抽百分之五?)這工程是他和世界公司說好,我只是出名幫他墊款。」、「上面貼有寶島銀行的章是被告去刻的,我幫他開戶,因為要提康森的錢,需要轉帳,這二顆貼有寶島銀行的章是我授權給被告去刻的,其餘二顆章我不知道。」,是固足認被告所稱得大佳公司之同意而借用大佳公司之名義與世界開發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約定由大佳公司承攬臺北市○○○○街63巷11號之「大湖A案新建工程」及曾授權刻製印章等情屬實;惟證人戊○○仍否認有授權被告以大佳公司名義與強門公司簽訂營建工程合約書一節(以上證詞見本院94年1 月11日審判筆錄);另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未到)於檢察官偵查中已結證稱:「(是否曾在信大工程工作過?)有,91年6 月到92年6 月。」、「(〈提示合約書〉是否你代表信大工程行簽約?)我有一起參與簽契約,丙○○和丁○○也有去。」、「(合約書上的章何人蓋用?)『信大』部分是『昇』蓋的,『強門』部分是乙○蓋的。」、「(〈提示92年11月21日事務官詢問筆錄〉所述實在?)實在,『信大』部分是『昇』蓋的,『大佳』部分是丙○○蓋的。」(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他字第506 號卷第13頁);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亦到庭結證稱:「(任何職?)強門營造公司總經理。」、「(強門公司與大佳公司或信大工程行有無業務往來?)與大佳公司就只有本件大湖山莊工程,另外與信大工程行先前曾有多次業務往來,都是信大工程行承接我們公司的工程,但只有在本案大湖山莊工程是我們承接信大的工程。九十二年三月之前信大工程行都是承接我們的裝潢工程,九十二年三月份被告來找我說有一個大湖山莊的案子他遇到了問題希望我可以幫他解決,當時被告已經開始動工了,被告自稱他還有一個大佳營造工程公司,他承接世界開發公司的工程,從那時跟我說要發總包給我,就是由我全部包下來做,三、四月間我們有作造價、工法等細節的討論,到了四月三日我們就正式簽約,簽約時是被告、丁○○、甲○○及我在強門公司會議室簽約,簽約內容就如同卷附契約書影本,『當時由被告代表大佳營造』,丁○○代表信大,本人代表強門公司,共同簽約,簽約的雙方就是大佳與強門,信大只是擔保人,甲○○是信大工程行的工務經理,也是由他跟我主談工程的工法及條件。合約內容除了打字以外的手寫但書都是我要求甲○○當場附加上去的,本人要求甲○○在合約首頁手寫部分要蓋手印,當時我無法要求被告手寫,因為他不識字,『大佳公司的大小章是由被告蓋的也是由他拿出來的』,信大公司的印章是由丁○○拿出來的,也是由丁○○本人蓋的,強門公司就是由我本人蓋章,甲○○就是蓋首頁的手印,被告、丁○○一開始就在現場,一直到最後蓋章時都有在現場,我和甲○○談條件、工法時他們二人都有在現場,就在旁邊一起談,最後的金額也是由丙○○決定的,四月三日簽完合約之後二、三天我們的工程開始運作,施工過程中我發現被告並不是大佳公司的人,施作工程時大佳是甲方,我們是乙方,而施作過程中每一階段都要驗收,我在和被告接洽過程中發現他和大佳公司是二回事,在施工過程中大佳的董事長戊○○也有來工地現場,他來之後我和他談,他不知道大佳公司有和強門簽這份合約,所以真相大白,所以我就和戊○○約定當月二十八日重新簽訂強門和大佳公司的合約,因為我認為這樣比較有保障,否則到時候請款會有問題。」、「(你簽立上述合約書時有無質疑被告他非大佳公司的負責人?)被告當時說大佳公司是他的營造公司,只是登記的負責人不是他而已。」、「(當時甲○○有無拿印章出來蓋?)沒有。『他沒有拿任何印章』,所以我才要求他蓋手印。」(見本院94年1 月11日審判筆錄);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92年4 月3 日信大工程行是否有跟強門公司簽約?)有,契約雙方就是強門與信大。」、「(當時雙方是由何人參與訂約?)信大工程行是由工程經理甲○○,有我、甲○○、『丙○○』,強門公司是由乙○及一個姓莊的經理,除此之外沒有他人。」、「(雙方有先洽談契約細節嗎?)當時我是陪丙○○過去,當時有洽談,是由甲○○和乙○洽談,我有聽到他們洽談合約內容,都是講工程方面的細節,那次我去的時候還沒有完全談好,談了好幾次,我沒有每次都去。」、「(92年4 月3 日當天是否有簽約?你有無在場?)『當時他們在談的時候合約有拿出來』,我有看到甲○○寫合約書,蓋章部分我就沒有注意看。強門部分是由乙○,信大部分則是由甲○○代表。」(見本院94年1 月11日審判筆錄),而綜觀證人甲○○、乙○、丁○○所為前開證詞,足認被告所辯不知且未參與以大佳公司名義與強門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事宜云云,本難採信;再者,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係辯稱:「(有何答辯?)訂約時,我不在場,營建工程合約書上的二顆公司大小章放在公司裡,被我公司內的經理甲○○偷拿走,本件不是我簽訂的。」、「我4 月3 日沒有去強門簽約,告訴人公司4 月4 日動工之事我不清楚,甲○○跑到告訴人強門公司上班。」、「(對證人甲○○所言意見?)我沒有蓋大佳公司的章,我也沒有去。」(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發查字第33 60 號卷第28頁背面、第29頁正面、第81頁正面),惟嗣於本院審理中始坦承於92年4 月3 日確實曾到強門公司;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先則稱:「...強門說要用大佳名義,我也知道強門要和大佳簽約」(見本院93年12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嗣則稱:「...92年4 月3日 簽立合約時我有去,但我不知道要簽約,我去那裡是要跟強門公司乙○談事情,簽約的事我都不知情...。」(見本院93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惟其後經本院質諸其於92年4 月3 日何以到強門公司,被告竟稱:「我不知道,時間久了我也不知道。」(見本院94年2 月15日審判筆錄),前後所述亦異。凡此,俱見被告虛編之情。 (二)衡諸被告若以「大佳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契約,則大佳公司因屬契約之當事人,則需負擔契約責任,此與未以「大佳公司」名義,而由被告單純將工程部分直接轉包於他人之情況顯有差異,是尚難因大佳公司同意以大佳公司之名義與世界開發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約定由大佳公司承攬臺北市○○○○街63巷11號之「大湖A案新建工程」,惟實際上係由被告施工一事即遽予推論大佳公司亦已授權被告得以其名義與強門公司簽訂如附表所示之營建工程合約書;況且,證人林韋廷(被告之配偶)到庭結證稱:「(是否知道為何強門還要跟大佳公司簽約?)因為有利潤差,『我們承接工程是1650萬,我們轉給強門是1138萬』...。」、「(戊○○有無同意你們用大佳名義去向小包簽約?)本來是有,我們和世界簽約完之後我們就有和小包簽約,戊○○有同意我們用大佳公司名義和小包簽約,因為向小包拿發票一定要對大佳,這樣才可以相抵,『後來資金問題有時候我們叫小包向大佳開票,所以戊○○就叫小包直接跟他們簽約,後來資金轉不過來我們要把工程轉給強門去做』,在談的時候大佳就與強門公司簽約了。」、「(戊○○有同意你們用大佳公司名義將整個工程轉給強門並簽約嗎?)『我不知道』。」、「(以大佳名義和強門簽約時是在你剛才說大佳叫小包直接跟他們簽約之前還是之後?)之後。」(見本院94年2 月1 日審判筆錄),據此尤足認證人戊○○所稱未授權被告得以大佳公司名義與強門公司簽訂營建工程合約書一事非虛。 (三)又被告供稱:「(是否有在工程進行中,因缺乏資金找不到工人來施作?)有。因為後來沒有錢,所以我叫小包直接去找大佳公司領錢,...。」、「...後來要給強門做是因為強門說要給我二百多萬元的佣金,當時我沒有錢,強門說我沒有錢若可以的話他可以幫我做,這是透過甲○○跟我說的。」(見本院94年2 月15日審判筆錄),則被告於資力不佳、工程施作未順遂之情況下,為圖得「佣金」而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灼然。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卸責之詞,自難以採信。 三、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書雖漏載行使行為而未援引刑法第216 條,惟業據公訴人當庭補充)。被告盜用印章之犯行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於「借牌」之陋習下,因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實際所生危害尚非重大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營建工程合約書」,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足認係被告所有,雖未扣案,但未能證明業已滅失,爰仍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營建工程合約書」,雖亦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因已交付告訴人而非屬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其內印文均屬真正,亦不生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揚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陳鴻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林 蔚 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0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名 稱 │數量│ 備 註 │├──┼─────────┼──┼──────────┤│ 一 │營造工程合約書  │壹份│未扣案(屬被告所有之││ │(立合約人:大佳營│ │物) ││ │造工程有限公司、強│  │ ││ │門營造有限公司,日│ │ ││ │期:92年4 月3 日)│ │ │├──┼─────────┼──┼──────────┤│ 二 │營造工程合約書  │壹份│附於本院卷第65頁至第││ │(立合約人:大佳營│ │73頁(已交付告訴人而││ │造工程有限公司、強│  │非屬被告所有之物) ││ │門營造有限公司,日│ │ ││ │期:92年4 月3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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