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捌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