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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胡堅勤李君豪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捌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王 瑜 玲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