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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樊季康劉元斐陳明珠

原告
玄○○
原告
D○○
原告
亥○○
原告
C○○○
原告
黃○○○
原告
辰○○
原告
宇○○
原告
H○○
原告
B○○
原告
F○○○
原告
癸○○
原告
未○○
原告
壬○○
原告
A○○
原告
丁○○
原告
午○○
原告
戌○○
原告
G○○
原告
寅○○
原告
J○○
原告
子○○
原告
天○○
原告
巳○○
原告
戊○○
原告
黃清貴
原告
己○○
原告
申○○
原告
丙○○
原告
甲○○
原告
K○○
原告
宙○○
原告
地○○
原告
E○○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被告
紘亞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漢嵩土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宏裕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酉○○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丑○○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告
I○○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告
卯○○

          號

上列被告因被告辛○○、酉○○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92年度易字第12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陳述:如附件1。

㈡證據:引用本件刑事案件卷證。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陳述:如附件2。

㈡證據:系爭大樓混凝土品質保證書及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漢嵩土城公司開立之系爭大樓混凝土進貨發票、宏裕公司於民國85年間另案工地所購買之混凝土發票。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辛○○、酉○○被訴詐欺等(92年度易字第1299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辛○○無罪、公訴不受理及被告酉○○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陳慧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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