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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戴嘉清林晏鵬陳信旗
  • 法定代理人
    乙○○、江貴田

  • 當事人
    甲○○奧迪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信堆高機企業有限公司丙○○大展企業社即余明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甲○○ 丁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被   告 奧迪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信堆高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貴田 被   告 丙○○ 被   告 大展企業社即余明聰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富信堆高機企業有限公司等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3年度勞安訴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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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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