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戴嘉清、林晏鵬、陳信旗
- 法定代理人乙○○、江貴田
- 當事人甲○○、奧迪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信堆高機企業有限公司、丙○○、大展企業社即余明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甲○○ 丁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被 告 奧迪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信堆高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貴田 被 告 丙○○ 被 告 大展企業社即余明聰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富信堆高機企業有限公司等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3年度勞安訴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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