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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四五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四五號

異議人
韋榮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代表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交管條例聲異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所為板監違字第裁四一─ACU六二六三四八、四一─ACU六二六三四九號所為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經查其聲明異議狀上僅有韋榮有限公司及乙○○○之印章,並未經負責人甲○○簽名或蓋章,乙○○○亦非受處分人或該公司之負責人,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法 官 張 紹 省

                 書記官 周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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