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 告 丁○○ ?? 丙○○○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被 告 乙○○即安慶工程行 ????????? ?? 被 告 戊○○ ? ? 被???告 春全鋼鐵有限公司 ?????????????設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乙○○、戊○○、春全鋼鐵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財 旺 法 官 李 幼 妃 法 官 張 紹 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