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壬○○ 乙○○ 辛○○ 己○○ 戊○○ 丙○○ 丁○○ 庚○○ 被 告 甲○○ 號 德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