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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戴嘉清林晏鵬陳信旗

原告
壬○○
原告
乙○○
原告
辛○○
原告
己○○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庚○○
被告
甲○○
被告
被告
德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陳信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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