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四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四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八八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五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