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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高玉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七九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О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確定在案。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高玉舜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九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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