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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0一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趙義德張江澤絲鈺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0一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七0號),本院認應適用通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認被告甲○○涉犯行為時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美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華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美商湯姆笙出版公司告訴被告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行為時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以書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趙義德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絲鈺雲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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