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六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六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應更正為:「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漏載「累犯」二字,惟於事實及理由欄中已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暨其法律依據,是原主文欄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