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九0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九0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四四、二О 六四八、二一О六五、二一三二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七號),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林文祥(另行審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間起,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二七○巷 十四號九樓,以「祥家公司」、「祐融公司」、「捷偉公司」為名,邀集盧家樺 (業已審結)擔任業務、審件及銀行送件工作,自九十一年七月初起僱用許智盛 (業已審結),自九十一年八月間陸續僱用盧麗州(業已審結)、陳永發(業已 審結)、翁鵬斐(另行審結)、林忠同(業已審結)、包翊成(原名包清根另行 審結)、潘秋琦(另行審結),九十一年九月間僱用劉筱文(業已審結)、林妙 芸(業已審結)、徐昱丞(原名為徐嘉妤,業已審結)、曾文善(業已審結)、 陳俊璋(業已審結)等人任業務員,負責從事招攬並代辦信用貸款之業務,以核 貸金額百分之四至五之金額作為薪資;另僱用陳天祥(業已審結)負責操作電腦 ,蒐集電腦網路中之各公司行號名稱交與林文祥,林文祥再以按件計酬即每件一 千五百元之代價方式交與楊書銘,但楊書銘不諳電腦操作,另以偽造在職證明、 薪資明細表每件二百元、偽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簡稱扣繳憑單)每 件三百元之代價,委由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及 他人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甲○○設計在職證明、薪資明細及表格式、 字體偽造,迨偽造完成後,再由楊書銘轉交林天祥集團,甲○○每月約可賺取六 千元。盧麗州另負責審核貸款文件及用印工作,林妙芸、徐昱丞另須指導客戶貸 款書寫文件及審核文件工作(以上等人簡稱林文祥集團)。二、甲○○與林文祥集團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 己及他人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盧家樺、許智盛、陳永發、林忠同、 劉筱文、曾文善、陳俊璋等業務員,以自已所提供之市內或行動電話,刊登報紙 、散發代辦貸款小廣告或客戶介紹等之方法,招攬急需用錢,惟因信用不佳或或 欠缺信用證明文件,無法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貸款之人,以偽造在職證明、薪 資明細表、扣繳憑單之方式,為附表一所示劉玉琴等人向臺北市○○○路○段一 ○七號三樓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臺北分公司(下稱首都銀行),代辦個人消費性 信用貸款(詳細核貸金額、冒用公司行號名稱、核貸成功與否如附表一所示)。 其申請貸款方式係由附表所示劉玉琴等人,提供身分證影本及 負責透過電腦網路搜集冒用之公司行號資料,林文祥再委託楊書銘,依所蔎蒐集 之公司行號資料偽造貸款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扣繳憑單,楊書銘並委由 甲○○設計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及扣繳憑單之格式、字體,並加以偽造,迨 偽造完成後,再由楊書銘轉交林天祥集團。楊書銘轉交林天祥集團後,復由盧麗 州按各該偽造文件上之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之資料,利用臺北縣新莊市之不知情 的刻印店偽造如附件一所示客戶之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之印章後,交予林妙芸、 徐嘉妤於如附件一所示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上,分別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 公司行號及其負責人之印文,嗣後並將前開偽造之印章交予潘秋錡保管,而偽造 如附件一所示之客戶分別在各公司行號任職之服務(在職)證明書後,由盧家樺 以郵件或親送之方式,將貸款申請書及偽造信用證明文件送交首都銀行,林文祥 並於公司內裝設十三線電話供林文祥集團應付首都銀行徵信人員徵信使用,迨送 件徵信通過後,首都銀行知情之襄理李誠一即去電通知林文祥,林文祥再以每件 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之代價,委託楊書銘陪同貸款人前往首都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使首都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對於貸款人之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有所誤認, 遂扣除辦理信用保險費用及開辦費用後核撥款項,楊書銘再會同貸款人持提款卡 提領貸款,由貸款人將代辦費用及偽造信用證明文件費用交予楊書銘,再由楊書 銘轉交林天祥,足生損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暨負責人及首都銀行。林文祥 集團與邱芳蘭、周福偉、吳秀蓮等人承前同一犯意聯絡,以現金卡額度百分之二 十為代辦費用,由有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甲○○設 計在職證明、薪資明細及表格式、字體偽造,迨偽造完成後,再由楊書銘轉交林 天祥集團,為邱芳蘭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扣繳憑單,連同之前為周福偉、吳秀蓮 辦理消費信用貸款時偽造之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信用證明文件,向萬泰商業銀行 (下稱萬泰銀行)申辦George&Mary現金卡,使萬泰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對於 上開三人之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有所誤認,遂同意核發上開現金卡,足生損害 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暨負責人及萬泰銀行。 二、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共同被告林文祥、盧家樺、許智盛、陳永發、林忠同、曾文善、陳俊璋、劉筱 文、陳天祥、盧麗州、林妙芸、徐昱丞及楊書銘之自白。(三)共同被告即辦理貸款戶黃瑞崇、楊恩寵、賴粉、賴盛喜、蔡長成、吳平魁、謝 東涼、陳宗意、郭進明、林淑貞、陳罔市、簡白娟、卓永松、劉世傑、彭詮書 、林宏樺、黃淑華、尤文勇及周福偉、蘇漢武、江全玄、吳清懷、吳柏青、丁 玉婷、楊清和、柳東華、李恩富、蔡曾春妹之自白。 (四)證人即首都銀行徵信科科長吳俊成、消費金融業務部代科長張維玫、張慧玲及 曾里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六百六十 五頁至第六百八十九頁)。 (五)首都銀行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書、委託書、首都銀行信用貸款評分表、首都銀 行進件初審報告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持以向首都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之公 司行號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三聯即收執聯及薪資明細 表影本、 用貸款申請書、銀行信貸廣告單、名片、市內電話費收據、筆記簿、權威、達 允公司執照、行動電話SIM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在卷。 (六)市內電話機十三臺、傳真機一臺、電腦設備一套電話線路板二片、白板二面及 偽刻之印章扣案。 三、量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職業性犯罪而 言,至於犯罪時間長短、次數、所得多寡、是否恃此為唯一謀生職業,則均非 所問。查被告甲○○與林文祥、盧家樺、許智盛、陳永發、林忠同、曾文善、 陳俊璋、劉筱文、陳天祥、盧麗州、林妙芸、徐昱丞及楊書銘等人,均製作三 合一資力證明文件方式各與附表一、二所示貸款人共同向首都銀行、萬泰銀行 詐財,俟各貸款人詐得款項後,即收取核貸金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為代辦費及 偽造信用證明文件費用八千元,顯均有反覆以為不特定之貸款人偽造在職證明 、薪資明細表及扣繳憑單,持向首都銀行詐財牟利,並以之為常業甚明。又在 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係關於當事人服務、能力之證明,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之特種文書;扣繳憑單則係扣繳義務人記載納稅義務人扣繳稅額情形,供申報 稅捐之文書,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其等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扣繳憑單)及偽 造特種文書(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扣繳 憑單)及特種文書(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 行為,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林文祥等人間具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特種文書 罪部分,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 之,各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 同時同地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二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常業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關係,為牽 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起訴書之 犯罪事實認被告為附表一、二之貸款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行 ,然該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關係,雖未論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之 。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竟不惜以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並加以行使, 以詐騙金融機構之方式,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貸款人詐貸款項,破壞金融交 易秩序,紊亂市場經濟,所生危害非淺、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復已坦 承犯行,並深具悔意,經此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並患有尿毒症、阻塞性腦中風併右側偏癱、呼吸衰竭併氣管切開術、高血壓 、膿胸、氣胸術後等病症,有台北市立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本院因認對 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諭知緩刑,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潘 翠 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 文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貸款人│冒用之公司行號 │核貸金額│備 註│ ├──┼───┼────────┼────┼────┤ │一 │劉玉琴│鴻昌金屬工程行 │十五萬元│核貸 │ ├──┼───┼────────┼────┼────┤ │二 │丁玉婷│登奕塑膠有限公司│二十五萬│核貸 │ ├──┼───┼────────┼────┼────┤ │三 │楊清和│聯合齒輪廠 │四十萬元│核貸 │ ├──┼───┼────────┼────┼────┤ │四 │彭詮書│速力屋工程有限公│二十五萬│核貸 │ │ │ │司 │元 │ │ ├──┼───┼────────┼────┼────┤ │五 │林順義│鑫和汽車商行 │二十萬元│核貸 │ ├──┼───┼────────┼────┼────┤ │六 │鄭聲偉│高昇工程行 │二十萬元│核貸 │ ├──┼───┼────────┼────┼────┤ │七 │李光先│二友企業有限公司│十五萬元│核貸 │ ├──┼───┼────────┼────┼────┤ │八 │黃瑞崇│營達木箱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九 │楊恩寵│漢崴環保工程有限│十五萬元│核貸 │ ├──┼───┼────────┼────┼────┤ │十 │詹柳生│旗豐國際貿易有限│三十五萬│核貸 │ │ │ │公司 │元 │ │ ├──┼───┼────────┼────┼────┤ │十一│林宏樺│台北噴砂油漆工程│二十萬元│核貸 │ │ │ │行 │ │ │ ├──┼───┼────────┼────┼────┤ │十二│蘇漢武│美帝科技有限公司│二十五萬│核貸 │ │ │ │ │元 │ │ ├──┼───┼────────┼────┼────┤ │十三│洪瑞陽│營利興業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十四│江全玄│鑫和汽車商行 │二十萬元│核貸 │ ├──┼───┼────────┼────┼────┤ │十五│張佩玉│開丞有限公司 │二十萬元│核貸 │ ├──┼───┼────────┼────┼────┤ │十六│黃淑華│金達輝有限公司 │二十萬元│核貸 │ ├──┼───┼────────┼────┼────┤ │十七│陳柏軒│寰宇製版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十八│賴粉 │艾力達有限公司 │二十萬元│核貸 │ ├──┼───┼────────┼────┼────┤ │十九│吳清懷│金型模型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二十│賴盛喜│百信針織廠股份有│二十萬元│核貸 │ │ │ │限公司 │ │ │ ├──┼───┼────────┼────┼────┤ │二一│柯德修│將賀營造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二二│蔡長成│銘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五萬│核貸 │ ├──┼───┼────────┼────┼────┤ │二三│吳平魁│公將企業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二四│謝東涼│冠群電話器材行 │二十萬元│核貸 │ ├──┼───┼────────┼────┼────┤ │二五│陳宗意│佑其企業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二六│郭進明│營首營造有限公司│二十五萬│核貸 │ │ │ │ │元 │ │ ├──┼───┼────────┼────┼────┤ │二七│林淑貞│寰宇製版有限公司│十五萬元│核貸 │ ├──┼───┼────────┼────┼────┤ │二八│陳罔市│頭興有限公司 │二十萬元│核貸 │ ├──┼───┼────────┼────┼────┤ │二九│簡白娟│鴻宇電機工程有限│二十萬元│核貸 │ │ │ │公司 │ │ │ ├──┼───┼────────┼────┼────┤ │三十│尤文勇│營首營造有限公司│二十萬元│核貸 │ ├──┼───┼────────┼────┼────┤ │三一│卓永松│聯通汽車五金行 │二十萬元│核貸 │ ├──┼───┼────────┼────┼────┤ │三二│劉世傑│營利興業有限公司│二十五萬│核貸 │ │ │ │ │元 │ │ ├──┼───┼────────┼────┼────┤ │三三│周福偉│公將企業有限公司│五十五萬│審核未過│ │ │ │ │元 │ │ ├──┼───┼────────┼────┼────┤ │三三│林進榮│大惠照明有限公司│不明 │審核未過│ ├──┼───┼────────┼────┼────┤ │三五│吳秀蓮│富益國際有限公司│四十萬元│審核未過│ ├──┼───┼────────┼────┼────┤ │三六│蔡可明│頭興有限公司 │五十五萬│審核未過│ │ │ │ │元 │ │ ├──┼───┼────────┼────┼────┤ │三七│吳景德│立安企業有限公司│四十五萬│審核未過│ │ │ │ │元 │ │ ├──┼───┼────────┼────┼────┤ │三八│柳東華│潻隆工程有限公司│不明 │審核未過│ ├──┼───┼────────┼────┼────┤ │三九│吳柏青│鴻昌金屬工程行 │不明 │審核未過│ ├──┼───┼────────┼────┼────┤ │四十│邵世人│百慶健康科技有限│五十萬元│審核未過│ │ │ │公司 │ │ │ ├──┼───┼────────┼────┼────┤ │四一│蔡曾春│益銘電器有限公司│不明 │審核未過│ │ │妹 │ │ │ │ ├──┼───┼────────┼────┼────┤ │四二│李恩富│川峻企業有限公司│五十五萬│審核未過│ │ │ │ │元 │ │ └──┴───┴────────┴────┴────┘ 附表二 ┌──┬───┬────────┬────────────────────┐ │編號│貸款人│冒用之公司行號 │申辦所附之偽造信用證明文件 │ ├──┼───┼────────┼────────────────────┤ │一 │周福偉│公將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六、七、八月薪資明細表、九十年扣│ │ │ │ │繳憑單 │ ├──┼───┼────────┼────────────────────┤ │二 │吳秀蓮│富益國際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八月薪資明細表、在職證明、九十年│ │ │ │ │扣繳憑單 │ ├──┼───┼────────┼────────────────────┤ │三 │邱芳蘭│祥業針織實業社 │九十年扣繳憑單 │ └──┴───┴────────┴────────────────────┘